2015年最新食品安全法解读(食品进出口部分)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最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食品进出口部分)
Copyright@appdavid
七个问题
• 食品范围的界定? • 部门职责问题? • 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是否需要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QS)? • 出口食品产品标准适用问题? • 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 • 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主体责任有哪些? • 食品安全法与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相互联系?
一、食品范围的界定?
• 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 受该法约束:(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 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 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 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 全管理。
3Q,谢谢聆听!
• 3、吸纳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内容。
•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该条款属新增条款,将《进出口食品 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 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该条在原《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基础上吸纳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内容,明确了需要收集汇总的进出口食品 安全信息,操作性更强。
监督管理。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五、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
• 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列举了进出口食品中的违法行为,并规定对违法 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原《食品安全法》只规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原《食品安全法》只规定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作好销售、审核记录的违法行 为要处以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食品安全法》只规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QS)?
• 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 因此,只要在中国境内生产食品就必须办理食品 生产许可证。
•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 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四、出口食品产品标准适用问题?
•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 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原《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 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七、食品安全法与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相
互联系?
• 1、明确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联系。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 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该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 当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商品的检验”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检、检验, 将进出口食品与进出口一般商品的监管相统一,有利于提高检验检疫日常监管工作 效能。
• 第96条“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 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
• 第99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 或者合同要求。”
• 上述规定都加重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有利于促 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三、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QS)?
•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 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2011年10月1日生效的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 业备案管理规定》。
• 2、与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联系。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 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 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 告。”总局对动植物及其产品中属于食用农产品的境外种植、养殖、包装和加工企 业(初加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注册管理。
•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 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 供相关许可证照;
案例1:
• 2014年10月,福建检验检疫局联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推出出口食品监管新政,简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和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 新版《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新版 中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有关内容从原来的8个条款增加为 11个条款,重点在明确进出口食品各环节监管主体责任、明 确该法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联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
度、突出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各相关部门联动等方面
内容进行了调整,旨在从法律层面促使相关各方面更加重 视食品质量、严密保障食品安全。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 这样的话我们就进入一个死循环了,请教大家我们该怎么办呢,到底该先做什么?期盼知情 者给予帮助,谢谢!
• 还有就是绿原酸和茶红素从作用来看是属于保健品和药品一类,但也可以作为食品原料,是 药食同源一类的,这样的话能作为食品原料去备案企业标准吗?
案例2:
• 这两个产品不属添加剂,也不在药食同源目录,企业需先 向卫生部申请新资源,但是国外(主要是FDA\CAC\欧盟、 厚生省)是否允许使用,是中国卫生部批准的前提,所以 还是先查文献!之后: 1、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取得企业名称的核准证明 2、再向卫生部门提出企业标准备案申请, 3、持相关资质文件和备案标准申办许可证。 4、持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申报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生产 经营了。
•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 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和包装加工企业 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获得注册 登记的,不再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七、食品安全法与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相 互联系?
• 此外,还增加了对“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 ,仍拒不召回”“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的”的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
六、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主体责任有哪些?
• 新《食品安全法》除第六章专门规定检验检疫机构的职权和第九章有 关条款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的处罚权以外,其它章节的执法主体均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提法,未明确涉及检验 检疫机构,这一立法体例对检验检疫的影响不可小觑。
• 这些新政措施包括:一是产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无需办 理食品生产许可。二是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内销由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督 查及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通报机制。
五、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
• 新《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三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 第94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 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 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 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召回。”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 准即行废止。
•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
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案例2:
• 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公司有两个新产品——绿原酸和茶红素,想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 这俩产品不在办证范围内,而且也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质监局要求我们先备案企业标 准,但是看到卫生部回复河北省的一个文件:(红字部分)
•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
•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 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 政部门不应受理。
•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 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二、部门职责问题?
•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 规范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制度。
•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项目。推行“一注册、两备案”许可制度。
• 二是推行“三项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监管实行“信 息收集、风险预警、信用管理”制度,将目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中 采用的切实有效的信息收集、风险预警、信用管理等措施以法律的形 式予以确定,增强了上述措施的权威性。
(食品进出口部分)
Copyright@appdavid
七个问题
• 食品范围的界定? • 部门职责问题? • 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是否需要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QS)? • 出口食品产品标准适用问题? • 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 • 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主体责任有哪些? • 食品安全法与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相互联系?
一、食品范围的界定?
• 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 受该法约束:(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 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 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 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 全管理。
3Q,谢谢聆听!
• 3、吸纳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内容。
•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该条款属新增条款,将《进出口食品 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 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该条在原《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基础上吸纳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内容,明确了需要收集汇总的进出口食品 安全信息,操作性更强。
监督管理。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五、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
• 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列举了进出口食品中的违法行为,并规定对违法 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原《食品安全法》只规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原《食品安全法》只规定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作好销售、审核记录的违法行 为要处以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食品安全法》只规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QS)?
• 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 因此,只要在中国境内生产食品就必须办理食品 生产许可证。
•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 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四、出口食品产品标准适用问题?
•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 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原《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 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七、食品安全法与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相
互联系?
• 1、明确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联系。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 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该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 当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商品的检验”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检、检验, 将进出口食品与进出口一般商品的监管相统一,有利于提高检验检疫日常监管工作 效能。
• 第96条“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 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
• 第99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 或者合同要求。”
• 上述规定都加重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有利于促 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三、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QS)?
•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 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2011年10月1日生效的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 业备案管理规定》。
• 2、与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联系。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 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 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 告。”总局对动植物及其产品中属于食用农产品的境外种植、养殖、包装和加工企 业(初加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注册管理。
•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 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 供相关许可证照;
案例1:
• 2014年10月,福建检验检疫局联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推出出口食品监管新政,简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和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 新版《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新版 中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有关内容从原来的8个条款增加为 11个条款,重点在明确进出口食品各环节监管主体责任、明 确该法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联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
度、突出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各相关部门联动等方面
内容进行了调整,旨在从法律层面促使相关各方面更加重 视食品质量、严密保障食品安全。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 这样的话我们就进入一个死循环了,请教大家我们该怎么办呢,到底该先做什么?期盼知情 者给予帮助,谢谢!
• 还有就是绿原酸和茶红素从作用来看是属于保健品和药品一类,但也可以作为食品原料,是 药食同源一类的,这样的话能作为食品原料去备案企业标准吗?
案例2:
• 这两个产品不属添加剂,也不在药食同源目录,企业需先 向卫生部申请新资源,但是国外(主要是FDA\CAC\欧盟、 厚生省)是否允许使用,是中国卫生部批准的前提,所以 还是先查文献!之后: 1、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取得企业名称的核准证明 2、再向卫生部门提出企业标准备案申请, 3、持相关资质文件和备案标准申办许可证。 4、持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申报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生产 经营了。
•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 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和包装加工企业 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获得注册 登记的,不再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七、食品安全法与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相 互联系?
• 此外,还增加了对“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 ,仍拒不召回”“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的”的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
六、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主体责任有哪些?
• 新《食品安全法》除第六章专门规定检验检疫机构的职权和第九章有 关条款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的处罚权以外,其它章节的执法主体均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提法,未明确涉及检验 检疫机构,这一立法体例对检验检疫的影响不可小觑。
• 这些新政措施包括:一是产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无需办 理食品生产许可。二是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内销由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督 查及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通报机制。
五、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
• 新《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三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 第94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 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 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 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召回。”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 准即行废止。
•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
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案例2:
• 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公司有两个新产品——绿原酸和茶红素,想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 这俩产品不在办证范围内,而且也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质监局要求我们先备案企业标 准,但是看到卫生部回复河北省的一个文件:(红字部分)
•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
•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 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 政部门不应受理。
•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 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二、部门职责问题?
•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 规范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制度。
•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项目。推行“一注册、两备案”许可制度。
• 二是推行“三项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监管实行“信 息收集、风险预警、信用管理”制度,将目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中 采用的切实有效的信息收集、风险预警、信用管理等措施以法律的形 式予以确定,增强了上述措施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