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中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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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中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环节,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在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就必须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经营管理行为。
道路运输主要指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一、道路运输中的主体
1、道路运输经营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道路运输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建设、工商、物价、质监、安监、旅游等部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1、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3、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规定,向服务对象出具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的客票、货票等道路运输票据。
4、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规费外,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权拒付任何单位擅自收取的费用。
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除有权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减免。
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的车辆,在省境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满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缴纳规费。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营运证、牌。(道路运输证件、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制作、发放和管理。)
三、客运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围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客运标志牌。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可以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取得许可决定。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2、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
3、客运经营者不得坑骗旅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载旅客。
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4、客运班车(含旅游包车)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运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
客运班车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
在高速公路封闭区严禁上下旅客。
5、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四、货运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围从事经营活动。
2、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以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并随车携带有关手续。
3、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条件和符合现行的有关安全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在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完成运输过程;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
五、客货运输的共有义务
1、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客货运输经营权。
客货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运输经营许可。
2、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3、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的培训。
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
4、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货物。
严禁客货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客运车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5、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制度和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800公里以上线路运输的班线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评定一次。
6、从事800 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7、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8、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
因执行应急运输任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9、客运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的旅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由于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