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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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法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

3.劳动法是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

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①劳动关系(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保险、服务、团体、争议处理关系)

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4. 劳动法产生的条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归属不同的主体(前提)

PS: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5. 国际劳工立法的形式:制定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6. 我国劳动法的发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

7.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法定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②意志性:劳动法律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但这种体现不是平等的,

在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意志服从国家意志。

③兼容性:即平等性与隶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相兼容。

④职业性:即其形成和实现与劳动者的社会劳动过程具有紧密相关性。

⑤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而展开的。

8.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②劳动者的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③用人单位的权利:1、招收录用职工权2、合理组织调配权3、劳动报酬分配权4、劳

动奖惩权5、辞退职工权

④用人单位的义务:1、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3、保证劳动者享

有休息休假4、提供劳动保护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8、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9. 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①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人力政策等方面促进就业。

②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1、平等就业

2、自主择业

③限制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10. 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内容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客体主要为劳动行为,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4.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附合性等特性

5.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11.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公平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

12.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3.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

①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S: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议解除动议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提前解除(辞职):

1.预告辞职:(1)试用期内预告辞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试用期外预告辞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 即时辞职:分为随时通知辞职和无需通知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无需通知辞职)

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

1. 即时辞退: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第39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预告辞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40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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