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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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民兵制度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7]2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3.11

【实施日期】1987.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1987年3月11日

京政发〔1987〕28号)

为切实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确保首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总参谋部和北京军区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管、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措施,加强对民兵武器保管、使用、管理和维护,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1、仓库安全设施完善配套

(1)库区周围设围墙和刺丝网,库区内技术区(包括库房、修理间和技术资料室)和生活区严格划分,并在技术区适当位置设立警告标志。

(2)仓库建值班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五挂(挂值班员、保管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房评比标准)、四摆(摆值班日记、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库区温湿度登记簿、库区设备工具账)。

(3)库房门窗牢固,安装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库门设双锁。

(4)消防器材按标准配齐,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库区有消防沙池、水井或水池。

(5)地面库房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测试检修,库区进线设地下电缆,防止高电位引入。

2.库房能防洪防潮防热防冻

(1)库区道路平整,排水系统畅通,绿化覆盖率达到要求。

(2)库房基址、结构合理,起脊库房有顶棚,弹药库房墙体宽度为37厘米以上。

(3)库房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门、密封门)、三道窗(安全窗、通风窗、密封窗)和缓冲间。门窗防护可靠,密封确实。

(4)库房无破损、渗漏,温湿度符合要求。

3、有相应的工具设备和技术资料

(1)各种搬运机械、开箱、清扫工具、防潮设备、防热设备、仓库办公设备、气象设施等都必须按标准配齐,登记入账,专人使用保管,定期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2)库房内有四挂(挂保管规则、库房安全规则、库房登记板卡、小黑板)、四摆(摆库房物资账、工具设备账、进库人员登记簿、温湿度登记簿)。

(3)建立修理室,配齐修理工具和备件。修理室内三挂(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两摆(摆修理武器登记簿、工具备件账)。

(4)建立技术资料室,室内设三图(仓库平面图、武器分布图、联防图)和仓库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4、逐步安装现代化管理设施,实现自行报警、自动测湿测温、自动控制门窗开关、自动实施灭火和搬运机械化等。

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人员须按下列要求选配和管理:

1、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装备库保管人员按下列数额配备:

(1)城区4至5人;

(2)郊区(县)5至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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