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村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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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组织 (3)
第三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要点 (3)
第四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5)
第五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7)
第六章附则 (11)
附表一:规划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11)
附表二:用地分类及图例表 (12)
附表三:村民规划意愿调查表 (13)
附表四:基础资料列表 (13)
附表五: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14)
附表六:村庄用地平衡表 (14)
附录一:名词解释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9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心镇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0]126号)等省、市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心村的规划按城镇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

第三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促进城乡统筹为目标,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着力引导农村产业和农村人口向中心村转移,吸引农民向中心村相对集中居住,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中心村重点配置。

第四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避免“就村论村”,必须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眼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统筹考虑村庄的功能、数量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可持续发展。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体现发展经济、集聚集约、保护生态的要求。

坚持新增建设用地和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结合,坚持发展生产和改善生
活并举,人居环境优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3、体现特色。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避免“千村一面”。

既要体现要素集聚、功能完善的一般要求和中心村的一般特征,更要体现特色要求。

不仅要考虑历史文化的传承保护,还要考虑各自的产业发展特色和平原、山区、湖岛等不同地形地貌的自然特色。

4、相互衔接。

按照“体现科学发展、突出特色优势、实现无缝对接、强化空间管制”的要求,中心村村庄规划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及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相衔接,并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下山搬迁、农村公路建设、农民饮用水等工程项目建设有机结合。

5、公众参与。

中心村村庄规划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规划审批之前要履行公示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程序,规划依法审批后要张榜公布并广泛宣传。

6、可操作性。

中心村村庄规划直接指导村庄建设,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当地已形成的村规民约,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中心村村庄规划应提出村庄建设与整治、产业发展、农民致富和农村社区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村域经济发展、辐射带动范围、人口集聚、居民点缩减、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规划目标。

同时要加强旧村整治、闲置地利用和危旧房改造,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六条中心村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第七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编制除符合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导则。

第二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组织
第八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第九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发放问卷、驻村调查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中心村发展的建议。

规划方案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条中心村村庄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中心村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可组织规划修编或调整。

第三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要点
第十一条中心村的定位总体上要突出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使之发展成为当地配套设施齐、服务功能全、社区管理同步的人口集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和社会管理中心。

同时要根据中心村的人文积淀、资源禀赋与区位条件,按照经济集聚型、特色农业发展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型、文化古村保护型等不同类型,进一步明确中心村发展定位。

第十二条以中心村整治、农居优化、土地整理为切入点,大力推进产业向
功能区集中、居住向规划安置点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第十三条根据中心村的功能定位、区域特点以及农村人口的分布,按照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和搬迁高山村等途径,有序引导自然村或周边行政村的农村人口到中心村规划安置点集中居住。

结合杭州市现状中心村人口规模,确定中心村常住人口规模原则上山区不低于1500人,平原地区不低于2500人。

对县(市)域总体规划、乡(镇)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明确需要搬迁合并的不宜居住的居民点,通过宅基地整理等手段,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方式,引导农民向中心村规划安置点集聚。

第十四条合理调整中心村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安排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

按照杭州市关于中心村培育的要求,鼓励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缩减居民点数量,中心村的居民点原则上应尽量控制在3个以内,其中最大居民点的常住人口原则上应占村总人口的50%以上。

积极推进中心村住房改造建设,全面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建设联立式住宅的,规划集中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一般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五条立足中心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以及农民就业等实际,合理选择各具特色的村域经济发展模式。

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等产业。

第十六条统筹建设中心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功能齐全的社区办公室、警务(综治)室、会议(党建活动)室、图书(科技)阅览室、老年活动室、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求助保障站、村民(人口)学校、农业综合服务站、户外文体活动场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场所。

综合考虑周边行政村的服务需求,根据服务人口
与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

(详见附表一)第十七条统筹推进中心村水、电、路、绿化及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等工程设施要覆盖全体村民,中心村内道路全面硬化、应尽量通达到点到户。

达到电气化、信息化水平较高,村庄道路普遍亮化,新规划居民点区域内电力线、广播电视线、电话线三线应尽量入地敷设。

第十八条中心村内河沟池塘水清流畅,山区、半山区、平原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分别达到18%、23%、28%。

保留改造型居民点可视情况适当降低绿地率。

第四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中心村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总体规划和居民点详细规划两部分内容。

村域总体规划是根据乡(镇)域总体规划,结合中心村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建设进行的综合部署;居民点详细规划是在村域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村庄建设进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条村域总体规划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乡(镇)域总体或村庄布局规划,特别是乡(镇)域总体规划要求及重要建设项目的部署,确定中心村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性质;根据中心村产业现状、发展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明确中心村产业发展方向与目标。

2、在空间上协调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综合分析评价基础上预测中心村人口规模,并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居住区、公共服务区、产业集聚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功能分区。

3、在综合分析评价本村及周边行政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内容、规模及布局。

4、提出保护村容村貌的要求
(1)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目标要求,在有关专业规划基础上,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控制要求,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水、气、声、固废等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2)明确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纪念性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的的保护、利用措施。

5、明确防灾减灾规划,包括防洪、消防、抗震避灾、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

要在有关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安全、平灾结合、减少损失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6、确定中心村原有居民点用地调整的原则和步骤。

7、明确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政策建议。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的要求,提出中心村环境建设、资源保护与利用、社会发展与公正等方面的规划实施步骤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居民点详细规划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具体界定居民点内不同性质建设用地范围,分析场地现状条件。

2、对中心村公共服务中心及居民点详细规划方案构思。

确定住宅建设模式,宅基地标准,住宅建设标准;依据村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3、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
分工明确、划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4、具体布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确定中心村各类建筑物的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对公共服务中心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高度、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5、进行道路设计,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6、结合道路系统和用地布局,布置绿化、环卫及各项公用工程设施。

7、对需要保留(包括近期保留)的居民点,应制定整治规划,确定整治项目内容。

明确保护、保留、整治、拆除建筑位置及数量,提出整治措施;确定中心村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道路,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保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提出垃圾无害化处理措施;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8、有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与民俗风情的中心村应制定保护规划,提出保护的目标、原则与措施。

9、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核算。

10、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第二十二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两部
分。

第二十三条中心村村庄规划说明书主要包括村庄概述、村域总体规划、居民点详细规划、规划实施对策等方面的内容。

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一)现状概况
对村庄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与周围村镇及城市的关系、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情况、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与民俗风情、村庄发展过程、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村庄组织等情况进行分析。

(二)规划总则
规划依据、原则、期限等。

(三)规划内容
1、村庄发展条件分析
对村庄区位、交通、产业、旅游等方面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明确村庄性质与规划目标。

2、村庄规模及发展目标
明确人均建设用地标准,预测村庄人口与用地发展规模,明确村庄发展方向,用地范围。

提出村民居民点集中建设方案、产业发展方向与目标。

3、村庄建设环境与场地分析
分析村庄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建筑形式与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与村容村貌、对外交通联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4、规划布局
说明规划结构、各类用地布局位置与规模;对宅基地标准、住宅建设标准与模式、住宅设计要求、群体组合、出入口等进行说明;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配置标准、公共建筑的布局和空间环境设计进行说明。

5、基础设施规划
(1)道路交通:说明主次道路的位置、走向、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广场、公交站点、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2)给水排水:确定用水指标,预测生活用水量,确定水源、水质要求,配水设施位置、规模等,确定供水管线走向、管径,预测污水量和确定排放体制、排放渠道。

(3)供电电信: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等。

(4)广电: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与村庄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结合村庄道路规划考虑广电通道位置。

(5)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确定村庄生活垃圾、污水的处理方式和去向,中转站位置、容量;按照标准设置废物筒、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

(6)防灾减灾:村庄和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提出防洪设施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措施;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提出地震灾害防治、避灾场地的规划与建设措施。

(7)竖向规划:根据地形、地貌,结合道路规划、排水规划,确定竖向设计标高。

6、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
说明绿化设置标准,绿地系统,主要公共绿地的规划设想,主要景观节点的规划设想。

7、综合整治与保护规划
明确村庄迁并引导措施、整治项目内容;说明村庄近期整治目标、原则与措施。

有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与民俗风情的中心村应制定保护规划,提出保护的目标、原则与措施。

8、近期建设规划
说明村庄近期建设目标、原则与项目内容。

9、提出规划实施的对策与建议。

第二十四条中心村村庄规划图纸主要包括:
注:1、备注中◇为建议内容,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完成;◆为必须完成内容。

2、村庄规划图例可参照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涉及用地分类可参照附表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导则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规划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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