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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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改革制度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将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法是一门私法性学科,商事登记则最集中的体现了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商事登记在我国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
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工会公开经营性主题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使国家及时了解商事主体的经营状态,有利于国家对各种不同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管,从而实现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调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在我国商法部门尚未形成的法律制度下,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存在缺陷。
一是立法上的缺陷。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集合,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多有内容上的交叉重叠,存在大量的冲突。
二是制度上的缺陷。
一方面登记内容不详细,制度规定落后,难以发挥这个制度本身的优点和对市场的贡献。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诞生于对旧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形成时期,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较多地反映了旧体制的要求,不能反映市场经济的需求。
另一方面前置审批程序过多过滥,分级管理,抬高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增大了企业变更的成本,收费化趋势也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极大地冷却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为了更好的发挥商事登记的作用,商事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首先最重要的是解决立法上的问题,统一商事登记制度,防止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过高构成比例,直接致使地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堂而皇之地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成为某些人利己之工具。
其次深层次重新考虑现代市场需求,探索一套符合新时代的商事登记制度。
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1、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即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对其完整性、形式合法性负审查责任。
这样符合市场准入便捷高效的要求,也体现出信任公众之管理思想。
2、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3、完善登记信息系统。
最后加大宣传和教育,促使经营者不断增强守法意识等,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从内部保证商事制度的运行也很重要。
随着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不断丰富,为适应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