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的鉴定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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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的鉴定和赔偿

鉴定程序

怀疑得了尘肺病,应先到原工作单位取得职业史相关证明材料,再到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值得注意的是,该医疗卫生机构需获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致残等级标准

尘肺病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需根据其X线诊断尘肺期别、肺功能损伤程度和呼吸困难程度进行鉴定,根据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

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注: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对鉴定不服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审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就是对这个“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不服,其结果和前2次鉴定截然不同,鉴定中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违背科学,出入相当大。该鉴定既无足够证据证明其结论是正确的,又无助够证据证明以前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作出的鉴定书及不规范。请说出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这个鉴定不服怎么办?有什么救助方法。

尘肺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的程序:

尘肺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的程序,全国范围内都是一样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商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为委员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提出鉴定意见。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尘肺病患者手中。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人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鉴定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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