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审判机制研究——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样本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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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12-2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17ZDA127)。作者简介:邹翔翔(1994-),女,浙江温州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7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互联网审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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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样本的考察邹翔翔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革新以及网络交往行为的不断深入,互联网审判逐渐进入公众视野。近年来,电子法庭、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在线审理案件成为新潮流。然而,现行互联网审判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举证规则有待完善,证据审查制度尚不健全,电子送达实施效果仍不理想,等等。为此,可从庭前、庭审与庭后这三个阶段出发并提出如下构想:在庭前阶段,通过重构举证规则以推进平台便捷化;在庭审阶段,构建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保证庭审公正化;在庭后阶段,建立文书送达新模式实现结案高效化。
关键词:互联网审判;诉讼规则;电子证据;电子送达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250(2019)02-0051-07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法院建立电子诉讼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撑,在线审理案件逐渐被公众所接受。区别于法院的线下审理模式,互联网审判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具有提升案件审判效率、提高案件审理专业化水平、节约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等多项优势。作为我国探索互联网审判机制的先行者,杭州互联网法院自设立以来,已经基本实现了与网络的同频同速,利用信息技术将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化。[1]放眼域外,德国经过多年探索,于2013年正式颁行了《电子司法法》和《加强法院程序和检察署程序中使用视频技术的法律》。此外《改革强制执行中的财产查明法》也于2013年初生效。这三部法律分别就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交往的电子化、庭审方式的电子化以及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信息的电子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改革,从而构建了德国电子司法整体框架。[2]美国法院建立的CM/ECF 和PACER 这两个系统,对于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CM/ECF 系统,即案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系统,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进行开发的。[3]该系统的建立主要用于法院履行记录保管的法律义务的目的,可以帮助法院对案件流程信息、电子档案等实施管理。PACER 系统,即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该系统数据库中包含了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及破产法院已审理和待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4]为他人查询案件相关信息提供了较为便捷的途径。在信息时代下,互联网审判不仅具有传统审判模式无法替代的优势,也是当下不可逆转的趋势,开启了司法审判的新纪元。
1互联网审判机制的运行现状
为推进司法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多地法院纷纷建立了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审理各类案件。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其建立了以智能立案系统、移动微法院辅助受理系统、智慧庭审系统、裁判辅助系统、电子卷
2019年3月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宗随案生成系统等为主要架构的智能审判体系,实现了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截至2018年1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14233件,审结11794件。其中网上立案率达96%,已关联当事人案件实行100%在线审理,在线裁判率达60%,充分发挥了智慧立案系统与智慧庭审系统的优势。其发布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以下简称《诉讼平台审理规程》)包含网上起诉、网上应诉与答辩、网上举证与质证、网上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十三个部分。由于《诉讼平台审理规程》是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的电子诉讼平台相辅相成的,在诉讼流程、诉讼规则等方面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具有互联网审判的自身特色。
在庭前阶段,当事人需要在诉讼平台上进行身份认证,填写相关身份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在完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平台的流程指示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上传至诉讼平台。法院在接收材料后进行在线审查,根据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为提高庭审的效率,举证、质证一般在庭前完成。在举证环节,一般要求当事人在线提交相关证据,对于难以直接上传的证据,可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将其电子化后上传。例如《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涉及到实物证据,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邮寄给审理法官。在庭审时,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在庭审阶段,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在线参与视频庭审。若在庭前已在线完成起诉、答辩、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对于各自提交的电子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及质证意见等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则直接进入法庭询问、辩论及最后的陈述环节。在庭审环节,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至关重要。由于在互联网审判过程中,法官审查的多为电子数据以及电子化的证据,无法直接接触证据材料。为提升审查效率、保障审查公正性,部分法院为证据的在线审查设计了相应的规则。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其发布了《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以规范法官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此外,还建立了电子证据平台,发布了《电子证据平台规范》,为电子证据的提交与审查提供了技术支持。在庭后阶段,裁判文书的生成及送达是主要环节。根据《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审理法官可在电子诉讼平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在线制作裁判文书,再对其予以完善或修改。在文书送达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了电子送达平台。该平台含有自动检索、智能对比、弹幕短信等“黑科技”,充分利用大数据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例如,法院可通过大数据掌握受送达人是否浏览或者打开文书,防止受送达人故意否定接收文书;通过运营商自动将案由、诉讼平台网址等推送给当事人,且同步发送无法被拦截的弹幕短信,确保当事人阅读送达内容。
2互联网审判机制面临的困境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审判机制的产生与推广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通过诉讼平台在线审理案件、送达法律文书成为新潮流。然而,互联网审判作为一项新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较多难题。虽然杭州互联网法院制定了与互联网审判相适应的新型诉讼流程与诉讼规则,但仍存在亟待完善的部分。笔者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样本,结合相关文件,从庭前、庭审以及庭后这三个阶段出发,探究互联网审判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2.1庭前阶段院举证规则待完善
在互联网审判的庭前阶段,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参与起诉、举证、质证、调解等步骤。庭前阶段的线上操作模式打破当事人之间的空间限制,提高诉讼便利性,使得诉讼双方都可免于奔波之苦。在庭前的举证阶段,当事人一般根据法院发布的举证规则在电子诉讼平台上提交相关证据。除《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举证方式进行列举、扩充,其中第九条规定,“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结合上述条款可以总结出:电子数据可直接上传、导入至诉讼平台,其他种类的证据可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形式将其电子化后上传至诉讼平台。涉及到实物证据的,为方便在庭审过程中展示以及法官对该证据的判断,一般要求在庭审前邮寄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