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情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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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情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知情权关系着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因此具有重要意义,关于知情权是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已经被广泛认可,知情权的宪法保护也是对知情权最有力的保护模式。本文从知情权的概念及性质出发,介绍了知情权的宪法理论基础、国外关于知情权宪法保护的情形、我国关于知情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和关于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措施。通过对知情权的宪法保护的探究,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到知情权的宪法特质以及知情权发展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保护;民主;信息公开

知情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在维护民主、保护人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不仅体现了国家政治的民主文明,也可以使公民实现行政监督的权利,从而使国家行政管理更加合理、科学,更加充分地体现民意,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应当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和保护,只有在宪法的保护下,知情权才能真正得到重视和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知情权及其宪法理论基础(一)知情权综述

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机关要求公开某些信息的权利,和不受妨害地获得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的自由。在现代民主政治下,公民有权知晓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从而对于国家机关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行其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权利。

作为知情权的义务履行方,一般主要指行政机关,但有时也包括一些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国家机关和政府方面来看,其应当尽量主动、公开地提供信息,提供对象也应当考虑到公众的广泛度。许多国家都利用出版物、新闻传媒等公开方式主动提供信息,我国也采取公报等方式提供法律法规、国家规划、重大案件等公众应当知晓的信息;对于公民实现知情权,国家机关和政府不能恣意阻碍。但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信息都要公开,关于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律和道德上必须禁止或限制公开的信息,是要禁止或限制的;对于信息公开的方式,应当及时方便,并且为信息公开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使公众更加快速的获取信息,但是公开方式和公开条件应当遵从法律规定,避免侵害他人的利益情况出现。(二)知情权的宪法理论基础

知情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理念,与公民基本利益密切相关,它是公民行使对国家行政的监督权、建议权等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另外,知情权是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侵害的必要前提,知情权的实现情况也是人权意识在一国普及广泛度的一种体现,知情权有利于维护民主,保障人权,而宪政的基本精神即民主政治,限制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以防止公权力的侵害,所以知情权的实现目的与宪政精神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知情权的实现也有利于一国宪政意识的普及和宪政水平的提高,并且在法律程序的合理限制下,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也不会妨碍到其他公共利益。综上而言,知情权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更是一种宪法

权利,应当得到宪法保护,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普遍肯定。二、国外关于知情权的宪法保护

1787年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因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宪法第1条第5款规定和1791年12月15日被国会批准《权利法案》,对知情权都有所涉及,对于公民知情权等做了间接规定,因此可以认作是知情权的主张依据。这就避免了因为公民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而被忽视的情形。保证了公民知情权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对于日本宪法上的知情权,其宪法条文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多数学者认为《宪法》第21条规定的“表现的自由”为知情权的宪法依据。①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进行检查。不得侵犯通信秘密。”学者认为此条即隐含知情权的宪法保护,因为如不能保证知情权,那么以上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另外,其《宪法》第25条、第93条都可作为知情权宪法保护存在的依据。另外还有一部分学者对知情权持“国民主权理论”,以宪法序言中“主权属于国民、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作为知情权保护和信息公开制度的依据。②三、我国知情权的宪法保护现状及保障措施(一)我国知情权的宪法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并没有将知情权直接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中,但是,纵

观我国宪法条文,有不少条文都对知情权作了隐含性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两条条文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已经作了隐含规定,因为公民只有知情才能通过批评、建议等一系列手段管理国家、社会、经济等事务,才能行使监督权。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其实是对人民大会代表享有的知情权的保护。另外,从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批评、建议权,还有公民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等一系列权利的条文中也能看出我国宪法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二)关于知情权的保障措施一直以来,由于“官本位”、“公权力至上”的意识,公民权利经常被忽视,我国知情权的发展比较缓慢,我国国家和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多次采取政务公开、增强政府透明度等措施保护知情权,但是因为我国的国情及地域限制等各方面的原因,知情权很难得到长足发展。不仅一些重大、特大事故的信息被隐瞒、封锁,如2003年“非典”疫情和近

年来一些矿难事故,都存在地方政府隐瞒消息、知情不报,并且恶意阻拦消息传播的现象,而且,在政府政务政策、公务费用等关系国计民生大事的公开中,某些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出现不公开、恶意隐瞒的现象,这些都极大的阻碍了公民知情权的行使,对公民利益造成损害。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关于知情权及其相关的保障措施,更应当得到重视。首先,将知情权明确写进宪法。虽然我国宪法对知情权作了隐含性规定,但是隐含性规定始终不能彰显知情权的重要地位,不利于公民的知情权保护,虽然目前国家正在大力保障知情权,但如果没有宪法的明确支持,知情权始终不能作为一个全面、有体系、有制度且有强大法律基础的权利,更不用提对其进行有效的保障。将知情权明确写进宪法,不仅能有效地保护知情权,使国家行政权力公开、公正的行使,更能显示政府的公信力及维护民主、保障人权的决心,也有利于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

其次,制定知情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完善已有的知情权法律法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等一系列部门法律都对知情权作了相应规定,但只限于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另外,虽然我国已于200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无论是条文内容还是实现模式来看,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例如公开范围不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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