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现状及对策探讨【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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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现状及对策探讨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在发展经济、扩大出口、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实力弱,又没有相应的担保体系为其进行融资担保。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是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历程看,政策扶持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随着支持性政策的完善而不断加强。回顾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993年至2000年,担保行业在探索中前行,整体发展缓慢,担保公司数量少,股本结构
主要为政府出资。2001年至2007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民营经济大潮席卷,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民营资本开始注入。2008年至2010年,中小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其生存异常艰难,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扶持力度,大量民营、境外资本涌入,担保公司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但是同时出现大量“异化”现象。2011年以来,随着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工作普遍展开,担保行业步入规范运作、科学发展的阶段。
1999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试点的指导原则、体系框架、基本内容、模式机制、资金来源及结构、产品设计及程序、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等内容。
2010年2月,由中国银监会牵头,建立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八个部委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并于2010年先后制定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及八个配套制度,包括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营许可证管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行业统计等内容,涵盖了融资性担保业经营规则、监管规范和对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方面,初步构建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内控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奠定了制度基础。
201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担保业的行业规范化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客观、科学地评价担保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状况,提高行业透明度和行业公信力,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2015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第一次明确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肯定了融资担保对支持小微企业、扶助“三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和“三农”途径,是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融资担保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2015年8月12日,《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从过去的管理办法上升到条例,是适应当前和未来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求,同时,融资担保行业立法层级提升,也表明融资担保行业未来健康发展将有良好的法制保障。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发展
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担保业法规建设相对缓慢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融资担保业也不能独善其身。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步伐有些缓慢。一是有关担保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但是两者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则显然不够。同时,上述规范性文件仅仅是规范了担保行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二是融资担保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地方政府的扶持。比如,对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方面,地方政府至今尚未出台实质性政策。三是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上,即使是2010
年3
月八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谁是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而是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在不同省市由不同级别或不同职能的部门负责,不利于建立统一
的监控体系,影响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支柱。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用很低,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但是,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大都是一次性的,且规模不大,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弱,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将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部分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收取担保费,一些机构的担保费甚至更高。而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费一般为1%左右。由于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使其承保能力较弱,发展困难,从而一旦发生代偿就有财务亏损或破产的危险。
3、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一般来说,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按照国际通常做法,担保机构只承担70%至80%的风险责任,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而我国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目前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许多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