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的悖论及其破解——比较法视角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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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Baidu Nhomakorabea 法视 角下考察
蔡 艺 生
( 西南政 法大 学 ,重庆 4 12 ) 0 10
摘 要 :司法独 立的悖 论在 于其依 赖性 。首先 , 司法权 来源 于政 治控 制 的需要 。其 次 ,政 治决定 司法 体制的设置。再次 ,法官不可能超脱 于社会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 ,对法官生活的控制意味 着对其意志 的控制,法官在裁判 时难免 引入 自己社会 经历所形成的情感 因素,法官也可能会受到 自身社会关 系的影 响 。最后 ,法 院基 本 社 会逻 辑 也存 在 悖论 。但是 , 司法 不能 混 同 于其他 社会 控 制 手段 ,这 可 以避免 社会 控 制手 段 的 多重 失效 ,也是 对 权 力 的合理 规 约 ,同时也 是 对社 会 矛 盾 的缓 冲 与解 决 。既 然 司法 不 能 完全 独 立 ,但 又 不能 完全 依 赖 ,这 就 需要 一 个基 本 的 隔 离 ,即个案 独 立 ,即 司法独 立 的底 限与基 本 内容 。 个 案 独立是 法 院基 本社 会逻 辑 的必 然推 演 ,是 司法特 性 的 必然要 求 ,是 司法独 立的现 实路径 。 关键 词 :司法 独立 ;依赖 性 ;个案 独 立 ;三 方结 构 中 图分 类号 :D9 1 1 1. 0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7 — 1 7( 0 0 5 0 0 — 8 6 2 4 2 2 1 )0 — 0 1 0
21 0 0年 9月 第 5期 【 学与法 律适 用 】 法
北 京人 民警 察学 院学报
J u n l fB in e Ne’ o ie Co lo o r a ei a P o o i SP l l e c e
Se . 0 0 p, 1 2
NO 5 .
论 司法独 立的悖论 及其 破解
问题 的提 出 :司法 独立 的迷 思 司法 独 立 是 指 司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权 , 不 受 任 何 其 他 机关 、团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依 据 法 律 事 实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对 案 件 做 出 公 正 的 判


“ 仅 抓 住 某个 国家 的法 院组 织 ,将 其作 用 无 限 仅 夸 大 ,然后 坚持 认 为 其 他 国家 的 机 构仅 仅 在 与 此 模 式 相 一 致 的 范 围 内才 具 有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司 法 性 ,这显 然 是 错 误 的 。在 一 个历 史 层 面 的具 体 分
认 为是 司法 独 立 起 源 的英 国是 否 就 存 在 理 想 的 司
的产 物 ,而 斗争 也 仅 给 了英 国法 院 短 时 间 的相 对 独 立 ,在 绝 大部 分 时 间 ,英 国法 院 只是 换 了个 主 人 ( 主 、国王 或 议 会 )而 已 。在历 史 维 度 中 , 领 司法 是 起 源 于控 制 的需 要 ,作 为 一 种拥 有 人 们 直 觉信 赖 的社 会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甚 至 是 可 以造 法 的 机 制 ,任 何 统 治 阶级 都 不 会 对其 放 任 不 管 ,都 会 千 方 百 计 地 对 其 施 加 控 制 或 影 响 ,任 何 人 都会 试 图 去 控 制 这 种 迷 人 的权 力 ,以 至 于 司法 成 了诸 方争 夺的 “ 战场 ” 。于是 ,我们发 现 ,基 于本 源 、逻辑
民 ,又需 特 别 强 调 法 官 与 法 官之 间 的 自主 性 ,法 官 独立 是 司法 独 立 的 最 高形 态 。在 我 国 ,宪 法 及 相关 法 律 的规 定 表 明 ,所 谓 司法 独 立 ,包 括 审 判 独立 和检 察 独 立 两个 方 面 ,它 是 指 人 民法 院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和 人 民检 察 院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干 涉 。与 世界 各 国 规 定 的司 法 独立 原 则 相 比较 ,司 法 独 立原 则 在 我 国 已经充 分表 现 出 了其 明显 的 中国化 特征 。 [ 1 能 动 司 法 、 “ 个 至 上 ” 和 大 调 解 等 司 法 三 议 题 的 出 现 ,又 将 司 法 独 立 推 向 了 焦 点 :究 竟 什 么 才 是 司 法 独 立 ,它 是 否 应 该 是 完 全 意 义 上 的独 立 ,即 “ 立 于 立 法 、行 政 ,甚 至 独 立 于 独 人 民 ” ? 口 者 ,司 法 是 不是 应 该 工 具 化 ? 在 被 或
析 中 ,更 加 错 误 的做 法 是 在 一个 国 家 的经 验 的 基 础 之上 将 司法 独 立 作 为 ‘ 院化 ’组 织 存 在 的 必 法 要条 件 ,而在 事 实 上 这 一 国家 的真 正经 验 却 是 一 个 将 司法 依 赖 性 与 独 立 性 混 同在 一 起 的奇 特 的 微 妙 组 合 ,并 且 在 这 一 混 合 物 中依 赖 性 在 最 终 意 义 上 是处 于支配 地位 的。 ” [ 么 ,司 法独立 的本 3那 】 】
决 。从 中外 学者 的基 本 观 点 来 看 ,司 法独 立 可 以 分 为 三个 层 次 ,第 一 层 含 义 就 政 治 层 面 而言 ,司 法 独 立 是 指 司 法 权 独 立 ;第 二 层 含 义 是 法 院 独 立 ,法 院 独立 是 司法 权 独 立 的制 度 表现 ,包 括 法 院独立 于非 法 院机 构 和 法 院 之 间相 互 独 立 ;第 三 层 含 义是 法 官 独 立 ,法 官 既 独立 于其 他 职 业 的公
来 面 目是 怎 样 的? 司 法 在本 质 上 又 能 达 到 怎样 的 独 立 ?司法 独立 的现 实路 径又是 什 么? 二 、 司法独 立 的悖论 :依赖 性 现 今 定 义 下 的 司 法 独 立 是 否 就 是 各 国 司 法 独 立 的常 态 与 必 然 ? 当我 们 考 察 英 国司 法制 度 的 历 史 ,就 会 发 现英 国法 院其 实 是 各 种权 力 斗 争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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