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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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目的背景: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名。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第一,针对转型中国的热点难题,有法治主义立场的基本回应。该修正案适度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核心关注,比如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公民网络信息的保障:“医闹”等社会难题的治理:“替考”等恶劣现象的处罚;司法权威的维护等,皆有明确之规制。
第二,适度接近或实现了刑法的核心理念。刑法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格人权,其最直接的观测标准是各类非暴力犯罪中死刑减少的数量。本次修改取消了包括经济类犯罪在内长期“备而不用”的诸如走私武器、组织卖淫、集资诈骗等9类犯罪的死刑,使死刑总量降低至46个,实为中国刑法一大进步。
第三,刑罚的轻重格局架构,践行了刑法的时代与政治立场。主要表现为:针对极其严重的贪腐犯罪新增“终身监禁”处罚之规定,直接回应了当前中国反腐大决战的高压政治态势;针对暴恐和极端主义犯罪的“重典”,也可视为针对我国面临总体安全威胁的风险社会困境开出的“良方”;出台更为严苛与细化的各种整治“医闹”和“死磕”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的规则,无疑对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公共机构或活动的法治秩序,有巨大的硬法作用。
归纳起来,本修正案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14个条款,分别为: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增加29个新罪名,分别为: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