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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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 2、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广泛性。 3、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被动性。 4、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权威性。 5、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及意义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一)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 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诉讼 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 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民事诉讼法呈现出宪法化的特点: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民 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和法院的审 判权;民事诉讼法严格遵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是 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实践。在此意义上,可以将民事诉讼法 称为“被适用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 则和规范,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无论是民 事诉讼目的的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还是当事 人诉权和程序基本权的保障,都应当贯彻宪法的要求。
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2基本原则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 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 5执行方式不同
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1、诉讼主体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 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 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三)公力救济: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 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 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 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
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 要由当事人提出。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民事诉讼以当事 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为核心而展开,依当事人双方的主 张举证而进行,法院只就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并根据当事人 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 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 对象的确定以及证据资料的调查收集等方面均具有主导权 。职权主义侧重法院的职权,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控制诉讼的进程,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 开。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 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 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的利益需要而设计的制度。民事程序 选择权并不追求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充分的保障,与之 相反,这种制度追求的是当事人个性化的诉讼需求的满足 ,由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权衡并作出相应的 选择。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是当事人,以存在两种以上 可供选择的、功能相当的程序机制为前提,主要通过当事 人之间在充分权衡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基础上所达成 的合意来实现。
民事诉讼法 (第三版)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 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其特点是: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 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 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 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 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
四、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
三、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制定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效力 4、对事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民事程序选择权直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谓程序主体 性,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应当居于主体而不是客体的 地位,诉讼的进程应主要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不是法院 的职权行为推动。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是权利主体,依 法享有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诉讼权等基本权利。为 了保障国民的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肯 定公民在法律上的主体性,赋予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主 体地位。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利益,不仅包括实体利益 ,而且也包括程序利益(如劳力、时间、费用等)。作为 程序主体,当事人应不仅可以请求法院实现其实体利益, 而且可以请求法院维护其程序利益。就法院而言,法院一 方面应当赋予当事人发现真实(追求实体利益)的机会, 另一方面也应当同时赋予当事人促进诉讼(追求程序利益 )的机会。如果法院没有赋予当事人相当的机会,可能造 成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受损,有害于当事人程序 主体地位。近代以来,各国普遍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民事程 序选择权。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 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2 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实体法规范 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这是由 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三、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联系: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