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市危险驾驶案件高发态势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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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市危险驾驶案件高发态势分析及对策
自2011年5月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件在笔者所在的L市始终呈高发态势,迅速“成长”为犯罪案件数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罪名。

近期,笔者对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L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探究其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

标签:危险驾驶案件
1 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全市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03件303人,占检察机关同期受案数的6.42%,比2011年同期上升144.4%;提起公诉294件294人,比2011年同期上升191.1%。

2013年,危险驾驶案件继续呈高发态势,截至6月份,全市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34件234人,占2012年受案数的77%;提起公诉194件194人,占2012年起诉数的66%。

经统计分析,该市的危险驾驶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犯罪主体呈现“四多”特点①性别多为男性。

在受理的537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全部为男性,仅有1人为女性,这与驾驶员中男性占多数以及绝大多数女性不喝酒两种因素的现状是吻合的。

②年龄多为中青年。

537名犯罪嫌疑人中,20至30岁有122人,30至40岁有204人,40至50岁有179人,50以上有32人,由此可见,危险驾驶案件中中青年犯罪嫌疑人是主力军。

③学历多为初中及以下学历。

犯罪主体普遍学历不高,高中学历53人,专科16人,本科学历5人,而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共463人,占总人数的86.22%。

④职业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

犯罪嫌疑人中,农民327人,无业人员121人,二者合占总数的83.42%,成为危险驾驶案件发案的主要人群。

1.2 犯罪客观方面呈现“三多”特点①发生的时间多集中在下午、夜晚。

537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案发于下午15点到16点的170件,案发于晚上20点到21点有197件,这两个时间段的发案数占总数的68.34%,说明在午饭后和晚饭后醉酒驾驶的情况比较普遍。

②危险驾驶车辆以二轮摩托车居多。

537人中,317人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占59.03%,其中伴有大量无证、无号牌驾驶;另有137人驾驶小型汽车,占25.51%,83人驾驶拖拉机、货车、客车、三轮摩托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占15.46%。

③血液中酒精含量多普遍较高。

53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1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300mg/100ml,最高的达到334mg/100ml,有143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300mg/100m,有335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00-200mg/100ml,这三类人数共499人,占到总案件数的9
2.82%。

1.3 其他特点①全部为醉酒驾驶类型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案件分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类型。

该市受理的537件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驶类型,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均为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②全部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但法院判处均为实刑率高。

因所有的危险驾
驶案件均含有抽血化验的鉴定意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537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

在收到的危险驾驶案件判决中,仅有4人适用缓刑,仅占0.74%。

2 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
2.1 犯罪主体方面①法律意识淡薄。

在被司法机关处理之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知道酒后不能驾驶,对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没有认识或认识不足,多数人认为只要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有大碍,即使被查获不过被行政拘留数日,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律。

相当部分犯罪嫌疑人甚至认为,只是在城区不能酒驾,乡村道路可以酒驾,这也是乡村道路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占到总人数62.12%的原因。

②侥幸意识作祟。

根据法律规定,对醉酒驾驶的判断是一种酒精含量超标的推定,即只要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标准就是醉酒驾驶,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真正神志不清或认知和控制能力下降。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中,大部分人认为喝点酒无伤大雅,对可能造成的后果呈侥幸心理:自己酒量过硬,只要不过量头脑就会保持清醒;驾驶技术过硬,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喝酒的地方离家很近,开车就一会时间;不会那么不巧就被交警发现;饮酒已经过了一段时间,酒劲已经过去;等等。

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危险驾驶者将刑法规定和安全意识完全抛于脑后,导致触犯刑律犯罪行为的多发。

2.2 客观方面①法律宣传不够广泛。

危险驾驶罪是一条新增加的罪名,2011年5月1日才正式施行。

虽然各种媒体、各司法机关都进行了较多宣传,但相比我国庞大的地域、人口,仍显得宣传力度不够大、程度不够广泛及宣传方式比较单调,导致许多人对此罪不了解,普法目的无法达到。

同时,很多犯罪嫌疑人表示即便知道该罪,也只是一知半解,对醉驾和酒驾的区分不清,不完全知悉危险驾驶罪。

②劝酒文化根深蒂固。

传统的酒文化习俗也是导致醉酒驾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劝酒文化。

不管何种酒席,参加人一般认为多喝才能增进感情,才能达到沟通交流的目的,再加上部分人碍于情面、自我约束力低等原因,相当部分参加酒宴人员即使驾驶机动车仍喝酒,使醉酒驾驶可能性大大增加。

③驾驶培训流于形式。

部分驾驶人员的驾驶素养低,追根溯源还与驾驶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培训流于形式有关。

即使在交警部门加大考试难度之后,大部分驾驶培训机构仍采取速成培训模式,对于交通法律法规的培训采取学员自学方式,如此培训模式很难培养出高素养的驾驶人员,特别是摩托车的驾驶培训更是缺乏管理,加之大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学历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安全缺乏足够重视,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成为危险驾驶的最大人群。

3 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案件既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生活秩序,减少乃至杜绝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需要全体驾驶人员的自我约束,需要司法部门的严厉查处和惩罚,更需要全社会立体多位进行源头治理。

对此,应从以下四方面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①加大宣传力度,突出重点人群、场所。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及后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
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户外宣传栏等多种媒介,把务农人员、无业人员、摩托车驾驶者以及中青年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将饭店、宾馆、酒吧、工地等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大力宣传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

在宣传时可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警示作用,用鲜活的案例去教育感染群众,使其真切感受到醉酒驾驶带来的严重后果,营造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其不敢犯,不能犯,自觉形成“开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的良好习惯,真正实现和谐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②保持高压态势,打破“侥幸心理”,体现法律效果。

公、检、法三机关要增强协调配合,保持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高压态势:公安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打消驾驶人员“不可能被查处”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要适时介入侦查,建立对危险驾驶情节严重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审判机关要对该类案件适时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增加刑罚的威慑力。

通过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建立起一个由公、检、法三机关为主,其它部门积极配合的高压联动惩防机制,体现法律效果。

③加强一般预防,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体现社会效果。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要体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要加强对危险驾驶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更要通过办案影响一批人,做到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统一,既杜绝危险驾驶人员的再次犯罪,又教育广大群众遵法守法。

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执法教育,才能让潜在的危险驾驶者受到威慑,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进而才能减少醉驾现象的发生,体现执法的社会效果。

④明确危险驾驶量刑标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醉酒驾驶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非只有判处实刑才能发挥刑法的功能。

从L市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绝大多数醉酒驾驶案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甚至有部分案件是在驾驶人员刚驾车、已经离开车辆或者停车休息过程中被查获。

对此,司法机关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危险驾驶的不同情形,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制定不同处罚标准,既发挥刑法的惩处和预防功能,又避免因醉驾判处实刑过多给社会带来新的问题,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执法效果。

参考文献:
[1]杨国章,童丽君,郑华伟.危险驾驶案件实证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03).
[2]王燕敏.车辆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三个问题[J].道路交通管理,1998(07).
[3]许士光. “醉驾入刑”当敬畏[J].人民政坛,2011(06).
作者简介:宋丽(1978-),女,江苏赣榆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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