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分类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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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制中规定的据以计算 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计税依据同课税对象有着密切联系,是从属于课税对 象的一个要素。两者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 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 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有些税种,其课税对象的量同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如消费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有些税种,则不 一致,其计税依据只是课税对象的一部分,如个人所 得税,其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而计税依 据则是从中作了一定扣除后的余额。
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 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 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为防止偷税漏税,实现税源扣缴,税法还规定有 扣缴义务人即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 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 人。确定一定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目的 是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 款流失。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随着其数量的增加,征 收比例也随之升高的税率。 累进税率是一种多层次的税率,其具体形式是将课税 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由 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 级次的中间税率。 累进税率是由若干个逐渐升高的一组税率构成,这种 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采用,特别是对个人所得征税 时经常采用。累进税率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使纳税 人的负担水平与负担能力相适应,即所得多的多征所 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 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1、比例税率
它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都适用同一比 率计征。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税负相同。该税率是税负横向公 平的重要体现,适应范围比较广泛,各类税收都可采 用。但该税率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具有累退性, 收入越高的纳税人其相对税负则越轻。 比例税率也有两种形式: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 率。通常,在所得课税中采用单一比例税率;在流转 课税中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可分为以下 几种表现形式: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 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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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首先要体现“财产”其次才是狗屁“减排”。 你让一个国产2.0排量价格10万的BYD交1000块,而 收进口1.0排量价格20万smart 或1.6排量价格36万的 宝马迷你RMB400多。 这是财产税吗?GP专家、官员们这是卖国税,是穷人 税!太万恶了!
第一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在每个税种的实体法 中,必须规定由谁纳 税、对什么征税、征 多少税等基本内容, 这些基本内容就是税 法中的纳税人、课税 对象、税率等基本条 款,称为税法组成要 素。
纳税人 征税对象 计税依据 税率 纳税环节 减免税 税务争议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每部单行税法都必须 具备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税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分类
税法构成要素亦称“税法组成要素”,简称“税法要 素”。税法组成要素是指税种实体法中基本的必不可 少的内容。在每个税种的实体法中,必须规定由谁纳 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等基本内容,这些基本内 容就是税法中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基本条款, 称为税法组成要素。
税法的分类对于理解、研究税法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税 法十分必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法划分为不同 的类别。
(1)全额累进税率
是指将课税对象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每一 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当课税对象数额增加到需要 提高一级税率时,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均按高的一级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
税目
税目也是从属于课税对象的一个要素,是在课税对象 总范围内规定的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是课税对象 的具体化。 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有些课税对象包括的 范围广,内容概括;有些课税对象则比较单一。为了 便于征税,对范围广、内容概括的课税对象有必要通 过规定税目的办法将课税对象每一种税都有明确的征 税对象。 例如,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就采取 了规定税目的办法。凡需要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活动都 应作为一个类别或项目列举出来,每一个类别或项目 就是一个税目;不征税的,则不列举。
四、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课税对象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国家征税的数量和纳税 人的负担水平均取决于税率的高低,是衡量国家税收 负担是否适当的标志。 国家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也主要体现在税率上,因而 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率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 间的分配关系以及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关键。 因此,税率成为税法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2)超额 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4)超率累进税率。
我国税种法就是根据以上标准,相应划分为四大 类24种
在各种税制要素中,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 基础性要素。
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就是说,税种的不同最主要是因为课税对象的不 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各种税的名称通常 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如增值税、所得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 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同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目 的是一样的,现行税制中只有消费税中的委托加 工业务存在代收代缴义务人问题。
二、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 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 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 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 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按其性质的不同,分为四类(1)流转额,包括商品流 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2)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总收 益额和纯收益额(3)财产,即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 财产,如房产、车船等(4)行为,即法律规定的特定 性质的行为,如屠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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