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作品集法律社会学》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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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作品集:法律社会学》之读书笔记
看完了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一书,感觉懵懵懂懂,整本书的框架给我的感觉就像搭积木一样,在差不多完工的时候一瞬间就塌了,就是说一章节好不容易看进去了又似懂非懂的时候,章节结束进入下一章......我只能从“皮毛”这个肤浅的层次来简单谈一下我读完这本书的感受。韦伯深邃的思想、广博的知识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他不愧是“欧洲文明之子”、“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关于法律理性化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法律从非理性的状态逐步跃升为理性的法律这一复杂、专业、系统的演变过程。同时,韦伯的理论对于今日中国法律理性化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我想先简单的介绍一下韦伯的生平,这对他完成这个作品集是有极大影响的。韦伯生活在柏林郊区的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一名富裕的律师,母亲是一名富有的女性,热衷于宗教与社会问题。这样的家庭背景造就了韦伯今后的功绩。再加上韦伯自幼喜好读书,阅读了40卷的歌德。18岁到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两年之后进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取得博士学位。本应从事法律教学的韦伯放弃了柏林大学的法学教职,到弗莱堡大学教授经济学,又担任海德堡大学的经济学教授。韦伯从1910年到1914年的左右的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支配社会学,在韦伯整个社会理论中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法律社会学的论述恰恰是整个支配社会学的一部分,而且是核心的部分。从韦伯的理想类型的角度来看,法理权威在韦伯的支配社会学的概念体系中占有枢纽地位。因此理解本书时应该注意韦伯是以法理权威及其制度化为其核心问题。韦伯的法社会学理论一方面来源于其法学和经济学教育,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在欧洲在法律史方面受到的训练,然而,他并不是像以往的法学家那样从法律入手,而是以社会学的眼光和经济学的视角来探求法律的社会根源,以“社会行为”作为其基本单位,从而来对法律与社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不仅如此,韦伯在研究社会本身与法律的关系后,并没有停下,而是又将目光转向了法律本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进而来研究法律本身,这其中也包括了政治、经济等范畴,从而深入说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
一.韦伯心目中的法律与经济
马克思.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首先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刑法等为现代人所熟知的法律概念的演化过程与界分标准入手。进而指出了在公法领域的国家管理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法创制、法发现与公家机构的活动中扣除这两个部分后的其他部分,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统治”。在此过程中韦伯主要关心的是促进法律理性化过程的因素,而不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过程。如韦伯接下来讨论了经济因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经济因素便是影响法律理性化过程中的因素。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成为他法律社会学的最重要部分,韦伯认为法律的发展高度取决于法律的技术及政治团体的结构,而经济因素仅占间接的地位。按照韦伯的观点,把法律解释为经济因素的直接产物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法律构成了独
立的社会实在的一部分,它又反过来影响社会中的经济过程。他不同意把法律系统任何特殊的方面的发展都解释为对经济需要的反应,“缺乏经济要求绝不是过去缺乏某些法律制度的唯一解释。正如工业的技术手段一样,法律技术的理性模式---法律对此给与保障---必须在可以服务于现行经济利益前首先被‘创造’。经济条件并不自动产生新的法律形式;他们只是为法律技术的传播提供机会,如果没有技术被创造出来的话。”韦伯的结论是“一般来说,无论如何法律组织结构的发展绝不主要由经济因素所决定。”比如英国,他是第一个出现现代资本主义的国家,但其法律系统的结构并未理性化,而“适应”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却首先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欧洲大陆发展起来。虽然韦伯否定经济力量作为法律的一般决定因素,但他也常常指出经济力量对法律发展的特殊方面所起的特别作用。首先韦伯所说的法律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的方式有:1.法律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规范,可以为个人的利益特别是通过合同而享有的权益提供一种保障。2.法律提供了有助于某些形式的经济活动开展的具体概念,技术和制度。如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流通证券等等。3.通过制定具有明确的促进某种经济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来影响经济。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以减少某些税收的手段促进国内投资的增加。其次韦伯也同意经济因素反过来也对法律发展有相应的影响:1.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有可以供经济活动参加者预测的法律。2.经济活动要求有专门的法律顾问,专业的法律职业者由此而产生。但是韦伯也曾谈到竞技队法律的影响只是间接的。他认为经济条件不会自动地产生新的法律形式,他们只是提供了某种法律技术能够得以传播的实际机会。最后韦伯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论述有以下几点:1.法律不仅保护经济利益,也保护最基本的个人安全及个人荣誉,首要的是保障政治的,教会的,家庭的以及其他权威的地位。2.当经济关系经历重大转变时,在某种条件下,法律秩序仍然不变。3.经济利益是影响法律形成的最强的因素之一,因为保证法律秩序的权威有赖于社会群体的合意,而社会群体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物质利益群。4.按照理性建立起来的法律和规则进行调整和管理,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条件。因为资本主义是由市场取向的理性经济行为构成的,这样的理性行为需要在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方面都打到最高程度的法律保护,而法律中的逻辑形式理性则可以打到最高度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可见,在韦伯看来,法律与经济即是各自独立的实在,同时二者又相互依赖,他们之间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极复杂的互动关系。当然,韦伯所展示的经济与法律的互动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他没能在互动的更深层中揭示出经济对法律的最终决定意义。
二.韦伯心目中的法律和法律思想类型
韦伯运用理性化和非理性化,形式和实体这两组概念,将法律和法律思想分了四种类型:
1.形式非理性化法律:这种法律有严格的程序,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原则可循。它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早起所采用的的根据神谕处理纠纷的原始程序。它的里发布首理性支持,而是由非理性的因素决定;其执行则受严格的吹毛求疵的程序控制,在这种程序中,一方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个微小的程序上的失误都会带来整个案件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