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解读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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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章17个附件,12.5万字,649条
整合文件 丰富规章

《飞行间隔规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 )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执照及培训

执照及培训文件体系
关注重点

文件体系 执照要求 执照管理 培训管理 飞行实践
执照及培训
体检合格证

第七十一条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 检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完成规定的培训,通过理论考试 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取得执照,方可从事与其 执照相适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总则
鼓励和推动空中交通管理发展和进步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空中交通管理 水平。 对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单位的管理



我国的空中交通服务是由管制单位提供的,管制单位设置与国际基 本一致 管制单位是空管运行的最基本组织单位,它的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整 个空管运行的水平、质量和安全程度 它的正常运行对于空中交通运输系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进行全 方位的、规范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培训 第四章 空域 第五章 一般规则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最低标准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八章 区域管制服务 第九章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管制单位运行
进近管制单位和工作席位的设置

全年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或者空域环境复杂的机场,应当 设置进近管制单位。 年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或者空域环境复杂的机场,但无条 件设置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在进近管制单位设立前,可以在塔 台管制单位设立进近管制席位。

管制单位运行
报告室席位
总则
通用航空的管理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在起降点 飞行的组织指挥,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总则
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

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与飞行管制部门和其他航空单位 的协调配合,共同点

运行管理机制 管制工作制度 席位管理方法 岗位监控措施 运行记录管理
管制单位运行
对每个岗位管制员的工作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十八条 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期间,管制单位各工作席位 应当保持连续不间断的工作。管制单位应当对每个岗位管制员 的工作情况实施监控,安排管制员对管制席的工作进行持续监 督并提醒。

1990年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民航体制改革、政企分开 1994年 CCAR-93TM-R1 - 第一次高度层改革、京广深航路移交 1999年 CCAR-93TM-R2 -雷达管制、京沪沪广航路移交、管制区调整 2001年 CCAR-93TM-R3 -第二次高度层改革、过度高度层改革、飞行基 本规则修订

席位管理方法

席位设置 席位规划
席位的种类和设置的条件

46、47条是塔台席位设置的种类和具体设置规范,也就是可以有的, 然后是达到什么条件应当设有什么席位

48、49条是进近席位设置的种类和具体设置规范,也就是可以有的, 然后是达到什么条件应当设有什么席位
50、51条是区域席位设置的种类和具体设置规范,也就是可以有的, 然后是达到什么条件应当设有什么席位 52条是报告室席位设置的种类和具体设置规范,也就是可以有的, 53条规定报告室席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一章 低高度和冲突告警 第十四章 协调与移交分开的原因 第十五章 单位制定事件标准与提 升内部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章 机构和工作场所要求 第十七章 容量和评估措施 第十八章 重视无人航空器事宜 第十九章 对单位、人和结果



第二十章 实施时间与版本
第一部分
管理主体和内容
第一部分 管理主体和内容

一、总则 二、管制单位运行的管理
三、执照及培训
四、法律责任 五、附则 (略)管制单位等级划分
(一)总则
总则
依据丰富全面
总则
规则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根据我国缔约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 上空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活动。
关注重点

运行管理机制 管制工作制度 席位管理方法 岗位监控措施 运行记录管理
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运行记录

空管运行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包含政经和法律问题 相应的运行必须进行记录,并且数据要完整,按规定保存 规定记录的内容、种类和保持规范,数据记录工作流程和使 用要求
管制单位运行
运行变更
管制单位运行
新技术的实验运行

第二十四条 为了验证新技术在管制运行中的可行性,按照本 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管制方式、管制间隔、运行方式等 尚无明确规定或者超出本规章要求的,应先进行实验运行。实 施实验运行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论证,并遵守民航局相关规定。
关注重点

运行管理机制 管制工作制度 席位管理方法 岗位监控措施 运行记录管理
关注重点

运行管理机制 管制工作制度 席位管理方法 岗位监控措施 运行记录管理
第一方面

关注重点
运行管理机制 管制工作制度 席位管理方法 岗位监控措施 运行记录管理
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单位运行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可运行。
塔台管制单位、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在机场取得
相应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其他管制单位由民航局批准后方
深入学习 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探讨空管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思路和 方法
共享内容

规章发展和修订历程 重点解读 管理主体和内容
环境和一般规定 运行标准和要求 业务及实施规范 差异分析研究

问题与思考
规章的发展

1990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号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 199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8号修正
运行记录 文本记录

第六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文本和记录至少保存6年:

(四)管制员岗位执勤记录,包括上岗前准备情况; …
执照及培训
关注重点

文件体系完备 执照要求全面 执照管理严格 培训规范统一 飞行实践拓展
关注重点

文件体系 执照要求 执照管理 培训管理 飞行实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R1)

199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R2)

20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9号令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R3) 20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90号令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R4)

规章发展背景

2007年 CCAR-93TM-R4 - RVSM
三个重要版本
共历经5次修订
规章篇幅的变化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小黄本、绿色精装本)
9章和2附录,5万余字,158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R2)(白皮本)
11章和7附录,8.3万字,432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R5),CCAR-93-R5
管制单位运行
运行手册

管制单位应当制定运行手册 运行手册是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规范 管制单位的上级建立运行手册的管理制度 保持运行手册准确有效 管制单位制定,经其上级管理机构审查后发布
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单位的协议

管制单位与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运营人及 其所属单位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制度或者签订相关 协议。 管制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管制协议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新增
新增了3个独立的章 新增了28个节 新增了10个附件

修订
2个章、11个节进行了较大幅度 的修订 其他章节也进行可相当程度的 修订



下页图中绿色为以增项为主

下页图中紫色为以修订项为主
93部R5新增和修改的内容
《规则》内容可归纳为四大组块
1.管理主体和内容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 十九章、第二十章、附件2

第五十三条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席位由管制单位根据本单位 的实际需要设置。
管制单位运行
席位计划

五十四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量的增长,制定管制席位设 置计划,保证满足本章席位设置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满 足 本章席位设置要求的,管制单位应当制定席位调整的详细计划 和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后,席位调整可延长一年。
关注重点

文件体系 执照要求 执照管理 培训管理 飞行实践
执照及培训
执照类别

第七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 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 服务和运行监控等八类。


《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规程》( MD-TM-2005-002 )
《优化空中交通管制运行规范的暂行规定》(民航发 [2013] 72号) 《关于明确顺风条件下使用跑道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2〕548号)


《关于印发目视间隔和进近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民航办空发 [2008] 1号)
第十三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 空中交通管制
第十四章 协调 第十五章 事故、差错的管理



第十六章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 流量管理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 航空器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附则 附件1-17


93部R5与R4(包括R1和R2)的对比

管制单位运行前应当按规定公布其运行程序。
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单位运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
管制单位运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时间、管
制方式、管制间隔、运行方式等内容,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障运行所需要的适当数量的、合格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
管理专业人员;
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单位运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管制单位运行发生变更,按照本规则规定需要审 核的,应当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行。 管制单位申请运行变更,应当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规则》内容可归纳为四大组块
需要关注的重点

第一章 管理主体,管飞、空飞关系 第二章 管制单位的运行、管制岗位 第三章 执照类别和航线实习 第五章 管制员的执勤、飞行申请和 飞行计划、通航(17节) 第六章 增加的间隔方法和标准、目 视进近相关条款、降低间隔的程序 第七章 具体运行变更项目:平行跑 道仪表运行、全天候运行、目视进近 等
3.运行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 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附 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2
2.环境和一般规定
第四章、第五章、第十六章、 第十八章、附件1、附件11、附 件7
4.业务及实施规范
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 二章、第十三章、附件3、附件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15 、附件 14 、 附件13、附件16、附件17
《中国民用航空二次雷达代码使用管理规定》(总局空发 [2000] 92号 ) 《关于下发<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编制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学把握运行标准、进一步提高空管运行效率》…
借鉴先进 接轨国际 吸纳成果 拓展业务
201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R5)
总则
管理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空中交 通管理工作。
总则
管制的责任和航空器的义务

航空器在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活动应当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 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令和许可。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要 求履行职责,对危及或者影响空中交通安全的行为,可以采取适当 有效的措施保障航空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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