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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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主体
• 3、特殊的犯罪主体 、 • 首先是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 首先是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 • 其次,一些特殊的职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 其次, 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医生、工匠、 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医生、工匠、厨师 等。 • 第三,由于血缘或者身份关系而成立的特 第三, 殊犯罪主体。 殊犯罪主体。 • 最后,中国古代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 最后, 的犯罪, 的犯罪,在认定与管辖方面也是将其作为 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来看待。 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来看待。
(一)伦理本位原则
• 汉代开始正式有了不道、大不敬、不孝等 罪名。曹魏时期,继续沿用汉代“大逆无 道”、“谋反大逆”等罪名,并且对谋反 等行为开始处以极其严厉的刑罚。北齐河 清三年(公元563年)制定的《齐律》首次 确立“重罪十条”,即将反逆、大逆、叛、 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 乱等十种行为规定为“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的重大犯罪行为 。
(一)伦理本位原则
宗法伦理关系以此为准, • 宗法伦理关系以此为准 , 丧期服制也以此 作为标准分为五等: 作为标准分为五等: • 1、斩衰:丧服为粗麻布,不缉边,断处外 斩衰:丧服为粗麻布,不缉边, 丧期为三年。 主要对象是子、 露 , 丧期为三年 。 主要对象是子 、 女 ( 未 为父、 承重孙为祖父、 妇为舅、 嫁 ) 为父 、 承重孙为祖父 、 妇为舅 、 妻为 妾为君等。 夫、妾为君等。 • 2、齐衰:丧服也为粗麻布,但缉边。具体 齐衰:丧服也为粗麻布,但缉边。 又分为四种情况:( :(1 三年:子为母、 又分为四种情况:(1)三年:子为母、承 重孙为祖母、母为子、妇为姑等;( ;(2 重孙为祖母、母为子、妇为姑等;(2)一 子为嫁母、夫为妻等;( 五月: ;(3 年:子为嫁母、夫为妻等;(3)五月:承 重孙为曾祖父母;( ;(4 玄孙为高祖父母。 重孙为曾祖父母;(4)玄孙为高祖父母。
(三)依律论罪原则
• • • • 1、无正条不为罪 、 2、法不溯及既往 、 3、比附类推限制 、 4、权断限制 、
二、犯罪的认定
• (一)犯罪的主体 • 1、刑事责任年龄 、 • 《唐律疏议》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 唐律疏议》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 上与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弱之人分为七岁以下、 上与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弱之人分为七岁以下、 十岁以下与十五岁以下三级。其中规定: 十岁以下与十五岁以下三级。其中规定:七岁以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 逆除外),但在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 ),但在缘坐配没者 逆除外),但在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十岁以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 下、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 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 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其余各 罪则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 罪则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犯死罪者 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罪,则不处真刑, 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罪,则不处真刑,允许纳 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则不允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则不允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二)道德恤刑原则
• • • • • 1、教育刑主义 、 2、恤刑主义 、 (1) 慎用死刑 (2)矜恤老幼废疾 ) 周礼·秋官 小司寇》所载的“三赦”制度, 秋官·小司寇 《周礼 秋官 小司寇》所载的“三赦”制度, 就将幼弱、老年、 就将幼弱、老年、愚蠢之人作为三种赦免 的对象。 的对象。 • 西汉惠帝时期,已经明确规定七十以上、 西汉惠帝时期,已经明确规定七十以上、 十岁以下的犯罪者, 十岁以下的犯罪者,皆以完刑取代应该施 加的刑罚。 加的刑罚。
(ຫໍສະໝຸດ Baidu)伦理本位原则
• 隋朝文帝时期,《开皇律》开始将北齐的 “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其名目 也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十种罪名变化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 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 《大业律》,废除了“十恶大罪”,而将 其中的八恶分别纳入盗贼等各篇规定之中, 另外两恶则予以取消。 • 唐律重新继承《开皇律》的法律传统 。
(一)伦理本位原则
• 3、亲属一体 、 • 首先,坚持亲亲相隐。 首先,坚持亲亲相隐。 • 其次,禁止控告尊长。 其次,禁止控告尊长。 • 第三,实行亲属代刑。 第三,实行亲属代刑。 • 第四,认可血属复仇。 第四,认可血属复仇。 • 第五,奉行亲属连坐。 第五,奉行亲属连坐。 • 最后,推行存留养亲。 最后,推行存留养亲。
(一)伦理本位原则
历代律典皆认为其“亏损名教, • 历代律典皆认为其“亏损名教,毁裂冠 冕”,从而对其进行严惩 : • 首先,官僚与贵族及其亲属犯罪,不得享 首先,官僚与贵族及其亲属犯罪, 受八议、上请、减刑等恩典; 受八议、上请、减刑等恩典; • 其次,一般不适用赦免; 其次,一般不适用赦免; • 第三,犯十恶死罪之人,一般也不适用存 第三,犯十恶死罪之人, 留养亲制度; 留养亲制度; • 最后,对于官僚与贵族,虽然可以赦免但 最后,对于官僚与贵族, 仍然适用除名制度。 仍然适用除名制度。
(一)伦理本位原则
• 中国古代刑法除了依照亲属关系贯彻 身份论罪外, 身份论罪外,还根据阶层的不同社会 地位论罪量刑, 地位论罪量刑,同时又赋予贵族与官 吏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 吏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尤其是在良 主奴间相犯的行为, 贱、主奴间相犯的行为,中国古代刑 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 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其处分较常 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犯主, 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犯主, 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 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
(一)犯罪的主体
• 中国古代法律将外国人称为“化外人”, 中国古代法律将外国人称为“化外人” 唐律已经正式明确规定,凡是“化外人” 唐律已经正式明确规定,凡是“化外人” 犯罪,如双方当事人均来自同一国家, 犯罪,如双方当事人均来自同一国家,则 依其本国法律决断,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依其本国法律决断,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如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 如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则依唐律 处断,采取属地主义原则。 处断,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后来明代对 化外人相犯”的所有情形, “化外人相犯”的所有情形,一律采取属 地主义原则,依照明律进行认定与管辖。 地主义原则,依照明律进行认定与管辖。 清律继承了明律这一规定。 清律继承了明律这一规定。
(一)伦理本位原则
• 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以父权为核心,其宗 法伦理关系也就以父权作为基础而扩展, 通常所指的“九族”就是以男性计算,从 己身上溯四代,包括父、祖、曾祖、高祖, 再往下数四代,包括子、孙、曾孙、玄孙 (另外一说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 族三、妻族二)。母族、妻族则称为外亲, 以别于本宗。
(一)伦理本位原则
• 2、身份论罪 • “准五服以制罪”的实质就是以亲属血缘关系作 准五服以制罪” 为刑事责任承担、豁免、加重或者减轻的依据。 为刑事责任承担、豁免、加重或者减轻的依据。 具体而言,是指亲属间的犯罪, 具体而言,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 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对于杀害、 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对于杀害、伤害等人身 类犯罪,尊长侵犯卑幼, 类犯罪,尊长侵犯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 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愈重;而卑幼侵犯尊长, 轻,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愈重;而卑幼侵犯尊长, 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重,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 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重, 愈轻。对于卑幼盗窃尊长财物等财产类犯罪, 愈轻。对于卑幼盗窃尊长财物等财产类犯罪,则 定罪处刑与人身类犯罪正好相反。 定罪处刑与人身类犯罪正好相反。
中国古代刑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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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一)伦理本位原则 • 1、十恶大罪 、 • 《尚书》里早就有降、叛等行为处以死刑 尚书》里早就有降、 的记载,并且将不孝、不友( 的记载,并且将不孝、不友(后世发展为 不睦)的行为列为最为严重的犯罪。 不睦)的行为列为最为严重的犯罪。 尚书·大传 大传》 《尚书 大传》:“降、叛、寇、贼、劫、 矫者,其刑死。 略、夺、攘、矫者,其刑死。” • 《尚书 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 尚书·康诰 康诰》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 不友……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不友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一)伦理本位原则
大功:丧服为熟麻布,丧期为九月。 • 3、大功:丧服为熟麻布,丧期为九月。主 要对象为从兄弟、 庶孙、 姊妹、 要对象为从兄弟 、 庶孙 、 女 、 姑 、 姊妹 、 兄弟之女(已嫁) 兄弟之女(已嫁)等。 • 4、小功:丧服为熟麻布,丧期为五月。主 小功:丧服为熟麻布,丧期为五月。 要对象为曾祖父母、 伯叔祖父母、 堂姊妹、 要对象为曾祖父母 、 伯叔祖父母 、 堂姊妹 、 弟媳、外祖父母等。 弟媳、外祖父母等。 • 5、缌麻:丧服为细麻布,丧期为三月。主 缌麻:丧服为细麻布,丧期为三月。 要对象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 要对象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 叔父母、族兄弟姊妹(未嫁)、表兄弟、 )、表兄弟 叔父母、族兄弟姊妹(未嫁)、表兄弟、 岳父母等。 岳父母等。
(二)道德恤刑原则
十岁以下、八十以上以及笃疾者,犯反逆、 • 十岁以下、八十以上以及笃疾者,犯反逆、 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上请皇帝裁决; 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上请皇帝裁决;犯 盗及伤人罪者,允许收赎; 盗及伤人罪者,允许收赎;其余各罪则均 免除刑罚处罚。十五以下、 免除刑罚处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以及 废疾者,犯死罪者不得减免; 废疾者,犯死罪者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 则不处真刑,允许纳铜收赎; 罪,则不处真刑,允许纳铜收赎;但如系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则不允许 纳铜收赎,仍处以真刑。 纳铜收赎,仍处以真刑。 • 3、恩赦与减免 、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
• 早在虞舜时代,故意从重处罚、过失从轻处罚的 早在虞舜时代,故意从重处罚、 原则已初露端倪,西周在“明德慎罚” 原则已初露端倪,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 导下,进一步系统总结, 导下,进一步系统总结,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 规定。西周将过失犯罪称为“ 规定。西周将过失犯罪称为“眚”,故意犯罪称 非眚” 认为行为人虽犯小罪但为故意实施, 为“非眚”,认为行为人虽犯小罪但为故意实施, 则不可不杀;若虽犯大罪但为过失所致, 则不可不杀;若虽犯大罪但为过失所致,则应赦 免而不可杀。另外《周礼·秋官 司刺》 秋官·司刺 免而不可杀。另外《周礼 秋官 司刺》所记载的 三宥之法” 也对因主观上不知道而致误犯罪、 “三宥之法”,也对因主观上不知道而致误犯罪、 因过失而致误犯罪、因遗忘而致误犯罪三种行为, 因过失而致误犯罪、因遗忘而致误犯罪三种行为, 予以宽宥处理, 予以宽宥处理,明显对犯罪人的主观动机有了相 当深刻的认识。 当深刻的认识。
(二)道德恤刑原则
• 隋唐时期正式在律典之中明确规定了老幼 废疾减免刑罚的统一制度 ,将老耄之人分 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等, 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等, 将幼小之人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 将幼小之人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 五岁以下三等,将残疾分为废疾、 五岁以下三等,将残疾分为废疾、笃疾二 其中七岁以下、九十以上, 等。其中七岁以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 也不处以刑罚(九十以上犯反逆除外), 也不处以刑罚(九十以上犯反逆除外), 但因缘坐配没者,则不在此限。 但因缘坐配没者,则不在此限。
(一)犯罪的主体
• 2、刑事责任能力 、 • 西周的“三赦之法”已经明确作出了蠢愚 西周的“三赦之法” 之人犯罪予以赦免的规定, 之人犯罪予以赦免的规定,而西汉则对侏 儒等残疾人的犯罪规定了减免处罚。 儒等残疾人的犯罪规定了减免处罚。唐律 正式将残疾分为废疾(包括痴哑、腰脊折、 正式将残疾分为废疾(包括痴哑、腰脊折、 侏儒、一肢废等)与笃疾(包括恶疾、 侏儒、一肢废等)与笃疾(包括恶疾、癫 两肢废、两目盲等)两级, 狂、两肢废、两目盲等)两级,并且将残 疾与年十五以下、七十以上者并提,将笃 疾与年十五以下、七十以上者并提, 疾与年十岁以下、八十以上者相论, 疾与年十岁以下、八十以上者相论,对其 犯罪行为予以减免处罚。 犯罪行为予以减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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