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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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李昌麒教授鉴于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论观点为其基石的,经济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个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始终是把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作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图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

1.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学家总是在不断寻求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或能够走出某种经济困境的理论支点。这个支点一旦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主张,往往就要为这个国家掌握政权的统治者作为政策目标而加以采纳,进而通过立法把这种政策上升为普遍的规则,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实际上就是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与此相适应,法学家们也总是沿着某种经济学说而确立的经济政策目标及其相应的经济立法来阐明自己的法学主张。因此,在他的论证体系中,也总是沿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中影响资本主义改革目标的经济学家们的主张,来阐述经济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从而才能从深层次上把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进而加强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

2.把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律思想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法律思想本来是属于法律史学研究的范畴,但是考虑到历史上杰出人物的法律思想对法学理论乃至立法都要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纵观我国和外国的法律史,往往又忽略了对经济法律思想的研究,因此他认为,无论是从教学还是科研角度来讲,都有必要把经济法律思想纳入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范畴。于是他沿着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法律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经济法律思想,邓小平建立法治社会的法律思想的逻辑顺序,对它们的

经济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这种概括不仅有利于拓展人们的知识领域,也有助于丰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3.从传统的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中走出来,从多学科和多维度出发,阐明经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客观依据。经济法为什么应当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树立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的认识,为此,他提出了公私法兼容论、对象论、专业化分工论、优化调整论、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等“五论”作为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公私法兼容论”表明经济法既不是纯粹的公法,也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两者兼而有之的“第三法域”。“对象论”表明凡是体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所不能包容的。“专业化分工论”表明不是所有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同类社会关系都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而应当按照法律专业化的分工原则,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即组织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经济行政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优化调整论”表明现代部门法的调整不应是一种一般过得去的调整体制,而应当是一种能够达到最优化调整目标的体制,只有把现实生活中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从行政法和民法调整体制中划分出来,由一个新的经济法部门调整,才能达到最优调整的目的。“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表明不要对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一刀切”的划分,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交叉,不要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否定另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存在,而应当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导方面来确定其部门法归属。

4.从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出发,把经济法定位于需要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政府之所以要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和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为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是以调整行政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为己任的行政法和民法所难以克服的,因此只能由

经济法调整。为此,他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定义方法,即把经济法的功能与经济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结合起来的办法,将经济法定义为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此,人们将其称为“需要国家干预论”。“需要国家干预论”与一般的干预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使用了准确的切入点即市场缺陷理论,并以“需要”两字加以配合,因而显得独树一帜。“需要干预论”表面上使用了“需要”这样一个不确定且模糊的词语,但是事实上它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的干预以及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等理念,从而有助于国家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采取相应的经济法干预措施。

5.从分析国家权力的性质出发,把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作为经济法立论的基本前提。他在对国家权力促进和阻碍经济发展的“二重性”进行分析以及对过去社会主义国家过多地强调权力干预、资本主义国家过多地强调权力放任进行批评之后,提出我国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要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和放弃干预这两个极端中走出来,建立一个既不是放弃干预又不是一味干预、而是一个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权力运行机制。为了更好地揭示经济法的历史作用,他运用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国家运用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方法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全部历程,进而把经济法划分为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认为传统经济法是以对政府的“完全理性假设”为认识论基础的,因而它是从全面干预出发构筑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的,这时的经济法表现为强烈的扩权趋势,其特征是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而现代经济法则是以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为认识论基础的,因而主张政府只应适度地干预经济,这时的经济法表现出追求授权和限权相结合的趋势,其价值目标是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

6.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不同以往的概括。在过去经济法学界,由于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显得较为混乱。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他一方面对过去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缺陷进行了反思,另一方面又按照他所理解的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把资源优化配置、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率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它又是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干预经济的基本价值取向。

7.从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出发,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以用某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方法。根据他对经济法基本属性的认识,他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概括为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以及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同时,认为这四种方法又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刑法调整方法的简单的分别实用,而是经济法独有的调整方法。

8.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出发,把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国家已经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推进分配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统一考虑,因而,他把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归结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把市场主体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认识;把市场运行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因为国家权力在形成市场秩序中起着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把宏观经济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基于政府责任的考虑;把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因为国民收入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意志,因此对社会分配领域,国家不能不进行适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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