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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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服务的原因
• 第一,精神卫生服务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以及由 此带来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匮乏问题。在一些地 方因为缺乏足够的床位,许多需要住院治疗的病 人无法及时入院,或者只能过早出院。
• 第二,许多慢性精神疾病患者以及所在的家庭往 往在经济上属于低收入群体,无力承担其医疗费 用。同时,精神疾病有时会影响到个人就自身的 健康和行为做出判断的能力。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的主要权益有哪些? 2.司法鉴定中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
主要有哪些? 3.我国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我国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节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 1948年联合国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指出,人 人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精神疾病患者自然也应 当享有并维护自身的基本人权。
•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 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 也有一些涉及精神疾病患者,保护患者权益的相关条文规 定,对改善精神疾病患者的处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 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 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 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 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 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 权利是指拥有做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 由行动能力。他强调的是从理论上讲你可 以做什么事怎么做。
• 权力是指所拥有的控制、影响、支配其他 的人和事物的能力。
• 举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你是被告人, 你拥有辩护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 但是法院要判你有罪,判有期徒刑剥夺你 的自由,那么它的根据就是国家的公权力。
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 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 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 是保障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自由的法律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精神疾病患者作 为患疾病的公民,他们仍然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 如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治疗权,劳动就业和受 教育权,隐私权,获得物质帮助等。
•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也规定:对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设置监护人,保护其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精神疾病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就是人身自由 权(autonomy)。
• 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无论是在医 疗机构中还是机构外,精神疾病患者的这 一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虽然在公众的观 念中精神疾病患者通常是对他人有暴力危 险性的个体,但实际上,他们也经常遭受 暴力,更多的是受害者,而非施暴者。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限于治疗上的需要或者防止住院患者发生危害自
身或他人的意外,在程序上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 师决定,并且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当患者
病情稳定后约束措施必须终止,并且禁止利用约 束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
二、治疗权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服务也是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联合国的《MI原则》中,均强调了高质 量保健服务的获得:原则1强调“人人皆有 权得到可获得的最佳精神卫生保健,这种 保健应作为健康和社会保健制度的一个组 成部分。”;原则8确定了精神疾病患者获 得适合个人需要的精神卫生保健和保护个 人免受伤害的权利。

当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
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或者其精
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
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时才 能够暂时约束其人身自由。

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有时可能因为治疗
需要而暂时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这也是对
患者人身自由的一种暂时性限制。使用的条件仅
• 第三,患者对住院和治疗的知情同意权往往被忽 视,而对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独立评估也很少实 施。一些患者还经常被违背自身意愿地收住在精 神卫生机构中接受治疗。
措施
(一)通过立法来确保医疗卫生部门能够在 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恰当的医疗和保健。 这有助于提高精神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可接受性和质量保证,从而使精神疾病患 者有机会去行使他们接受恰当治疗的权利。
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患者自己不感
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 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 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在国际上, 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权、治疗权得到普遍的承认。 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 健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 疗权。因此,自主和知情同意应是绝大多数精神 疾病患者治疗和康复的基础。在具体实践中,所 有患者首先应被假定为有行为能力,并且在实施 非自愿程序之前,应尽一切努力以使患者能够接 受自愿入院或治疗。
• 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 保健的原则》(以下简称MI原则)更明确强调:所有精神 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 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原则1,第2条);所有精 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 不受经济上、性别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 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原则1,第3条)。
一、人身自由权
•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极为重要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 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不受外在力拘束、 控制或者妨碍的人格权。
•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在这里 “身体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或称为 支配自己身体动态和静态运动的权利。“精神自由 权”则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自主进行思维的权利(或称为意志自 由权),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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