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参考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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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 遭到歹徒劫持,其车被抢走。事故发生后,出 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 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 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 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 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 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 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中,因标的物流动性大,货物在异地买卖易 主的情况很多,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会妨碍交 易。
另外,货物运输保险中,标的物并非由被保险人控制而是 由承运人控制,改变所有权人往往并不增加标的风险。
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不经保险人同 意而转让。
保险人的同意表现为保险人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作批注 或附贴批单。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与合同 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可以进一步分为当事人的变 更和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也被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变更往往是由保险标的转 让所导致。
2
原法第34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 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不 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其是标的物的管理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可以得到赔付。
8
《日本商法典》第650条规定:“(一)被 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 让保险契约的权利。(二)于前款规定情形, 保险标的的转让显著变更或增加危险时,保险 契约即丧失效力。”
12
保险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按约履行合同。当具备法定 或约定事由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四种。
13
(一)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指当事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 合同。在各国保险法中,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通常赋 予投保人而非保险人。
10
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 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 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 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接受转让。
11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法》第15条也奉行这一精神:“除本法另 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 同。
14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 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 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 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 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而不是对受让人的要求。
(3)如果办理了过户手续,该理由 无法适用。
7
对于绝大多数此类纠纷而言,能够支持保险公司 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理由应当是:
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 保险利益,因此无法要求赔付;
对于受让人而言,即使已经完成财产的过户手续, 表面上看已经取得了保险利益,但是受让人并非保险 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其和保险公司之间也没有合 同关系,不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 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 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 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
3
问题是,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后未通知保险人,如何处理?
案例: 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
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 2000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5月2 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 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 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继续投保,保 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 同内容。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
第二,变更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发生。通常,当 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更为普遍,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法定变更。
第三,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实务中,因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引 发的纠纷很多,尤其是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此, 保险公司往往拒绝赔付,法院大多支持保险公司。
支持理由: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者, 受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既然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即为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能赔付。
6
该理由不能成立:
(1)标的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不 等于没有保险利益。
《韩国商法典》第679条规定:“(一)被保 险人转让保险标的时,推定为受让人承继保险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二)在第(一)款之 情形下,保险标的的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应毫不 迟延地将事实通知保险人”。
9
《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 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 遭到歹徒劫持,其车被抢走。事故发生后,出 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 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 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 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 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 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 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中,因标的物流动性大,货物在异地买卖易 主的情况很多,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会妨碍交 易。
另外,货物运输保险中,标的物并非由被保险人控制而是 由承运人控制,改变所有权人往往并不增加标的风险。
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不经保险人同 意而转让。
保险人的同意表现为保险人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作批注 或附贴批单。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与合同 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可以进一步分为当事人的变 更和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也被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变更往往是由保险标的转 让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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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第34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 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不 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其是标的物的管理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可以得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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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法典》第650条规定:“(一)被 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 让保险契约的权利。(二)于前款规定情形, 保险标的的转让显著变更或增加危险时,保险 契约即丧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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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按约履行合同。当具备法定 或约定事由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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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指当事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 合同。在各国保险法中,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通常赋 予投保人而非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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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 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 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 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接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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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法》第15条也奉行这一精神:“除本法另 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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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 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 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 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 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而不是对受让人的要求。
(3)如果办理了过户手续,该理由 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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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绝大多数此类纠纷而言,能够支持保险公司 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理由应当是:
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 保险利益,因此无法要求赔付;
对于受让人而言,即使已经完成财产的过户手续, 表面上看已经取得了保险利益,但是受让人并非保险 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其和保险公司之间也没有合 同关系,不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 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 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 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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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后未通知保险人,如何处理?
案例: 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
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 2000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5月2 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 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 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继续投保,保 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 同内容。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
第二,变更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发生。通常,当 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更为普遍,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法定变更。
第三,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实务中,因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引 发的纠纷很多,尤其是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此, 保险公司往往拒绝赔付,法院大多支持保险公司。
支持理由:保险标的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者, 受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既然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即为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能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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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理由不能成立:
(1)标的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不 等于没有保险利益。
《韩国商法典》第679条规定:“(一)被保 险人转让保险标的时,推定为受让人承继保险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二)在第(一)款之 情形下,保险标的的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应毫不 迟延地将事实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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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 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