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部最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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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40部法律法规汇总摘要:互联网金融的靴子缓缓落地,将逐渐形成繁杂细密的监管政策和制度体系。在2010年至今的几年时间内,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政策竟也有几十项之多。为便于查阅使用,笔者现将近年来工作中陆续收集整理的相关规定分享。以时间为线索、间以类型和级别等方式进行整理汇编,待有新规出台时,将陆续更新修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当属第三方支付、P2P和股权众筹,其具体监管细则的形成与落地,甚至也让业界倍感焦灼。
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终于公布了“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不出意外的话,网贷监管办法正式版和备案登记、评估分类、自律组织、地方政府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细则都将陆续出台。这样,网贷监管体系即将形成。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分析,本人在2015年8月的文
章《与网络支付和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几个问题》中已初步分析过,《指导意见》对P2P的明确行为就是“信息居间服务”的定性和定位不改变的情况下,现在的网贷行业将会面临洗牌。
同在2015年12月28日下午,人民银行在历经2012年、2014和2015年先后多次征求意见后,终于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官方亦进行了逐条说明。让人颇感奇怪的是,较之网贷细则征求意见稿,支付办法的正式规定关注度似乎并不高,这可能和网贷属于大众参投资借贷参与度更高且出事较多处于舆论风口浪尖,而支付业务在技术上和专业上的门槛略高一些有关系。关于网贷新规(意见稿)和支付新规的相关具体内容的解读和分析,随后撰文推出。
一经梳理发现,2010年至今,几年时间内,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政策竟也有几十项、数百页之多。为便于查阅使用,现将我近年来工作中关注并陆续收集的相关规定整理打包分享。初步以生效时间为线索,间以类型和级别等方式进行整理汇编,待有新规出台时,将陆续更新修订。
说明
一、为免累赘,其他法律法规中可能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规定内容(如《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等非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定),不在此专门编列。
二、对于部分文件发布时监管部门的答记者问及释法说明、以及重要的征求意见稿等,因其权威性并便于理解制度形成背景和过程,也一并收录。同时,对部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一并收录。此外,对一些地区和城市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政策,择其典型者,进行了梳理摘编。
三、标题称“法律法规”并不完全准确,仅为表述方便。由于个人整理,难免存在疏漏错讹,欢迎联系作者指正,以便在下一版完善。以下为完整目录。
完整目录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
律师简介
李舒(微信号:Lishu119),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商事和金融领域法律实务,具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曾长期为国内顶级金融机构和其他大型商业机构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长期担任科技企业法律顾问,尤其在科技类初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为创业者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及陪伴企业成长和发展方面经验丰富。此外,对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及新媒体等新兴领域法律问题有长期关注和大量实践,担任主编的法律新媒体“法客帝国”已积累近二十万专业用户,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国办发[2006]99号)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为加强组织领导,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证监会要组织专门机构和得力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对近年来案件多发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果断处置,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