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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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

2016年11月23日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执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并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勘察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

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并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在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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