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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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2013-06-20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
第一节定义及目标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财务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依据银行业风险分类框架,本指引所涉及财务公司的风险一般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及国家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财务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运用适合的风险管理方法,实施风险管理
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通过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对所从事业务管理活动的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机制。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第五条财务公司应根据风险管理整体目标,建立针对不同类型风险的风险管理体系,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政策、策略和程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监督与评价机制;危机处理机制。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指引将在分则部分分别阐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风险管理体系框架。
第六条财务公司应通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实现以下目标:
1.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 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