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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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2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理论综述2
(一)对现今相关观点的简析2
1.我国刑法学通说观点2
2.对“社会危害性”不同观点3
(二)社会危害性的理论渊源及概念3
1.社会危害性的理论渊源3
2.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分析4
(三)社会危害性的特点分析5
1.社会历史性5
2.抽象性5
(四)刑事违法性的理论渊源和概念分析6
1.刑事违法性的理论渊源6
2.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分析6
(五)刑事违法性的特点分析6
1.相对稳定性6
2.明确性7
二、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7
(一)社会危害性与形式违法性在刑事立法上的关系7
1.二者在应然层面上的关系7
2.二者在实然层面上的关系8
(二)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刑事司法上的关系表现8
1.刑事违法性表征社会危害性9
2.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补充9
(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统一10
三、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11
(一)在刑事立法上的具体方案11
1.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前瞻性、合理性11
2.法律修正的实时性和及时性12
3.加强立法解释12
4.建立有效的立法建议机制12
(二)在刑事司法上的具体方案13
1.坚持罪刑法定13
2.坚持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统一标准13
3.反对越权司法解释13
4.完善陪审制度14
参考文献14
谢辞15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与解决
摘要: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是客观的,也是其受到广泛诟病的根源之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冲突,有着深刻的价值观上的根源和立法、司法中的具体表现。伴随着社会危害性体系性地位的转变,应当在立法上坚持社会危害性在司法上坚持刑事违法性,同时发挥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功能转变为出罪式::作为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和阶段,它的有无决定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它的大小,决定是违法还是犯罪。本文通过分析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并对二者对立性的缓解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关系;建
Abstract:The theory of social harmfulness is one of the core concepts of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It is the objective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law. It is also one of the causes of the widespread criticis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social harmfulness and the criminal law has a profound value concept,the root of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Si Fazhong. With the change of social harmfulness system,it should adhere to the legislation of the social harmfulness in the judicial adhere to the criminal law,and play the social harmfulness of the crime. The function of the theory of social harmfulness has changed into the crime type: as the judgment standard and the stage of the substantive law of the nature,it has not decided whether the behavior is illegal or not. In this paper,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cial harmfulness and the criminal violation of the unity of opposites,and the two opposition to ease the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social harmfulness; criminal violation; relationship; suggestion
引言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二者之关系论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许多基本问题紧密相关。因此,正确理解与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和实现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意义。传统的刑法理论过分地强调二者的统一,而近年来又有学者过分地强调二者的对立。导致这两种极端性观点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犯罪的单层次审查机制”。在犯罪的成立上,采取的是一个标准的,一次性的,平面性的审查结构。因此,传统的刑法理论只会看到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并且竭力维护这种统一,而否认二者的对立。而在“犯罪的单层审查机制”的理论下,一旦发现了二者的对立,又必然会过分地强调这种对立。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经过国家的理性选择后,才能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稳定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是统一的;而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则相反,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避免地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理论综述
(一)对现今相关观点的简析
1.我国刑法学通说观点
我国刑法学通说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具体来说,对于刑法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以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因为“立法者的意志不是随意性的产物”,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立法者不能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中,反而,对于社会上普遍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立法者必须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否则刑法将不能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所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