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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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及适 用范围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征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 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 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此条规定对《征 管法》的立法目的作了高度概括。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4.发票保管管理
5.发票缴销管理
(三)税控管理
税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 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 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 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知识连接9—1】
商家为何拒绝给顾客发票 张先生在市区某店铺买了台手机,付款后,张先生 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说自己交纳的是固定税款,所以 没有发票。“商家存在不存在偷税的情况?”张先生提 出疑问。陈小姐在某商铺购买了一块手机电池,商家也 告诉她,商店里不给客人发票,商品需要补修的时候可 以拿收据作为凭据。当陈小姐追问要发票的时候,店员 回答说商店没有缴增值税,所以没有发票。市民梁先生 在地王广场二楼某商铺里购买了一个皮包,向店员索取 发票,店员告诉梁先生,小型商铺一般是没有发票的, 拒绝开发票给梁先生。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挠。 2.税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 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 进行征收管理。”《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 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 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 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上述规 定既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主体(即执法主体), 也明确了《征管法》的遵守主体。
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六)非正常户处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 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 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账 簿、凭证管理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收征管的又一重要 环节,在税收征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管理工 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 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 法执行职务。”这说明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样是《征管法》的遵 守主体,必须遵守《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2. 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3. 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二)发票管理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 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 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发票印制管理 2.发票领购管理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 治业务素质。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 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 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 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 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 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征管法》 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 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 《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 例和规章决定。
(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 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 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 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和其他有关单位
《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 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