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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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 2005 年5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和增强企业和行业竞争能力的积极作用,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组织实施了《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该计划分行业计划和企业计划两大类。为保障本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计划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领导,具体计划承担单位的遴选、计划任务的落实由省知识产权局和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计划旨在培育我省重点领域行业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运用能力,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四条本计划的计划期为二年,自省知识产权局正式下达任务之日起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本计划为省级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计划,各市、县可参照本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相应的地方计划。

第六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级计划的申报组织、评审和实施工作,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下达年度省级计划,并负责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业务指导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承担的省级计划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八条本计划采取申报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1 、申报范围原则上应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机电一体化和新材料等产业领域,优先发展的科技型区域性支柱行业(产业)、高新技术行(产)业或产品群、高新技术园区的主导行业(产业)。

2 、本行业内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产品群和企业群,主导产品或关键技术有一定关联度,企业间有一定的分工协作基础,能形成互补优势。

3 、申报应当以行业协会作为申报主体,以本行业重点企业、骨干企业作为计划任务重点实施单位。行业协会应当对行业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能在政府和企业间起纽带作用,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条件,具有法人资格。重点实施单位应当在行业内具有技术开发和发展上的领先优势,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的能力,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4 、申报单位必须能够为本计划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制度、组织、经费、人员保障。鼓励申报单位,聘请知识产权顾问。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1 、申报企业主导产品、关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本地区的骨干企业,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2 、具有较多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能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出;

3 、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或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原则上应为我省重点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外向型企业,并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有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

4 、能够为本计划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制度、组织、经费、人员保障;鼓励申报企业聘请知识产权顾问。

第九条凡申报省级计划,由申报单位填写《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设计书双附件2 )、《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卡片》(附件3 )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和综合平衡后,签署意见,并填写《二〇〇年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4)一份,连同《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一式四份、《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卡片》一式二份及申报项目数据软盘一份,按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上报时间要求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评审立项

第十条评审。

1 、初审。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子立项。

2 、评审。省知识产权局采取适当的评审形式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

质量及法律状态、计划期的目标和任务、经费概算和资金匹配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决定入选单位推荐名单。

3 、审定。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对入选单位进行最终审定,并通过适当方式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被列入计划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与计划承担单位及共所在地省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签订计划实施合同书,确定计划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考核、验收指标,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对本计划的实施进行动态管理。计划承担单位须根据合同书所确定的目标、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2 月底前按《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合同书》(见附件5 ,以下简称《合同书》)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计划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及时修改和调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合同书》内容和考核指标对计划承担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计划实施进程、考核指标达标情况、专利申请、保护、管理和运营情况、经费的配套使用情况、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本计划设立省级专项资金,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设立相应的匹配资金(匹配经费不得少于1 : 1 ) ,各计划承担单位的匹配经费不得少于1 : 1 。

本计划经费采用一次预核、分期拨付的方式划拨各计划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各计划承担单位经费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调研与方案制定、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培训、业务咨询以及各种应缴知识产权规费等。

第十六条计划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定期接受政府知识产权、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计划验收

第十七条凡列入省级计划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并按期进行验收。在计划期内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可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延长计划期,说明理由,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满仍不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可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结题,省知识产权局后续支持经费不再拨付。

通过验收成绩显著的,优先列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示范单位,并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推广其先进做法和经验。

第十八条计划承担单位在计划期完成计划任务,申请验收的,应当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报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并编写包括计划实施概况.知识产权(专利)产出、扩散、转化和保护情况,专利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情况,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条件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知识产权培训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非木做法和经验等内容的验收报告书。

第十九条计划验收原则上采取集中验收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省知识产权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一般由5--7 人组成,日常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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