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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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摘要】跟以往的文明形态相比,现代文明具有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还能成为一条不需要证明的文化公理。法治社会意味着在处理社会争议时需要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思维进行思考并作出判断。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将关系到中国能否步入法治社会,否则即使国家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人们知道法律知识,但也只是按照他们固有的思维进行法律的理解,无法形成法制社会,这也将成为我国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治

在建设法治国家时,需要有更多的民众进行广泛的参与,才能对法律起到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思维的角度看待这种推动,是需要运用法律思维的,尽管也涉及到政治、科学以及道德思维等。但是法律思维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性和属性,需要予以充分的重视。无论是对法律思维的研究,还是对法律方法的研究,都需要运用法律的逻辑进行判断,并讨论法律思维和法律建设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主要对法律思维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讲述,并主要论述法律思维对法制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的概念及其特征

社会问题都是由不同的问题构成的,是一个复合性问题,往往包含着不同的内容,例如政治、经济、道德以及法律相关的多种因素都会有所涉及。一旦发生社会争议时,人们会用不同的思维方式来分析它,十分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结论。所谓的法律思维,就是能够运用法律的逻辑,例如规范、相关的法律原则等对社会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1]。不同思维方式思考社会问题会有利与弊的权衡,但是重心主要维持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上,需要进行法律思维的评价。

法律思维的重心主要维持在对于合法性的判断和分析上,也就是围绕合法或是非法对某种有争议的行为作出思考和判断。只有形成独立的规范体系,才能保证用正常的思维对法律规范进行看待和理解。法律规范往往不会独立存在,它是一种想要达到其他目的的一种工具。按照法律思维进行思考,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解决和观察问题,保证运用合适的推理技术或是方法进行观察和理解问题。一旦离开了原则,那么法律思维也就变成了空洞无物的东西。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法律术语是其最为基本的要素。无论是来自民间还是官方的社会问题都需要运用法律的语言将其化为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和判断。最为简单的问题可以利用纯粹的法律思维予以解决,政治经济问题也是如此。

二、法律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法治”不仅仅只是“治国方略”这一层意义

在我国古代的思想体系之中,法治与“礼治”、“人治’等相关的治国方针相提并论,而且具有相对称的含义[2]。通常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手段并存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积极社会问题,而不是考虑其他的方法,这也是治国方略的基础。在考虑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注重法治精神的正义性和合理性,保证能够利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这也就是说,“法治”并不等同于等“依法治国”,也不仅仅只是“治国方略”这一层意义。在西方的思想体系中,“法治”也被认为是“人治”,其具有法律的通知。但是从整体的思想和实践过程中能够看到,法治还具有其他丰富的内涵,这些更加重要的属性不能够被忽略。法律思维就是对指具有至上地位的法律地位,能够用充满差别的思维来对待法律,这样法治就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可以利用“用法律来统治”,这种观念十分重要。我国现如今在法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国人能够培养一定的法律思维,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保证事务完美被解决。

(二)“法治”是一种思维方式

“法治”从事物的外在表象上来看,是一种社会的治理方式,但是从内在进行分析,它还取决于社会生活的方式,需要能够运用法律思维予以重视。法治一旦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之后,它就会被当做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受到大家的广泛认同。如果处于人治的社会中,无法保证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取得社会的进步。虽然需要一定的条件才能培养出大众的法律思维,但就最为直接的条件而言,需要有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也就是人们能够自觉地接受法律思维,并用它来思考问题,这样才能够与法治理念相一致,并在之后的生活中持续进行下去。如果社会的每一个个体都无法认同法律所允许或是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问题,那就无法谈及社会生活方式的法治。在社会之中,法治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思维方式的运用,只有按照法律思维方式去操作,才能形成预期的结果。如果得到的结论和计划相矛盾时,就需要在不同的问题上予以肯定的答复,从而保证法治理念被个人或社会所接纳。

(三)法治社会的实现有赖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最近几年,在多种社会因素的作用下,对于法治教育的宣传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也会因为新闻媒体对法律题材的炒作而导致关注度持续下降等问题。人们的法律意识需要得到增强,才能让人们利用法律思维来处理各种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过去并没有在法律范围的问题,现如今可以运用法律问题来解决。例如学校的教育方式过去与法律毫无关系,但是现如今很多高校在教育方式上更愿意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学生的惩罚或是学生考试成绩的公布等。一旦给学生安排过重的学习负担,这些就会被认为是侵害了学生的健康权。鉴于此,法律思维需要在中国真正被确立,才能保证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得到进一步的普及。

为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成,应该进一步呼吁大家运用法律思维来处理社会问题,对于社会公众或是法律职业意外的人,并不要求他们能够懂得多少法律,知识可以让他们接受法律思维即可。当发生社会冲突时,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就能够被大家接受和认同,这就是公众对法律的最大贡献,只有这样法治国家的

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参考文献:

[1]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3(02).

[2]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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