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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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4﹞395号

【发文日期】2004-08-09

【实施时间】2004-08-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些地方对第二条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为便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解释如下:

《通知》第二条仅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之前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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