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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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XX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保监会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党支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原则上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部门,可由2个或2个以上部门组成联合党支部。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
第四条支委会的产生和设立
(一)支委会由党员大会以差额选举或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换届选举,支部委员候选人由上届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选出的委员组成支委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由支委会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报上级党委批准。
(二)支委会的设立。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委会,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成员数不得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正、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
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纪检委员一般由党支部副书记兼任。
(三)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
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年。
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
党员大会和由它选出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
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党支部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确保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保党员和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议,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
(四)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对预备党员做好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五)对党员进行日常管理,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等工作。
(六)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经常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党员、群众的正当权益,尽力解决党员、群众的实际问题,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七)严格党内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教育、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
(八)抓好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
(九)做好日常党务工作。
第四章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职责: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一)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支部工作中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并主持民主生活会。
(二)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配合行政领导抓好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
与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本部门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负责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组织支部工作总结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党支部副书记职责:协助书记进行工作,并完成支部分工的兼职任务。
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八条组织委员职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支部领导落实支部各项制度;负责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搜集、发现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统计、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组织生活记录、支部换届改选等有关党务工作和统战工作。
第九条宣传委员职责:协助支部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教育计划,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条纪律检查委员职责:提出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党员违纪情况,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向支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党纪情况,并协助纪检部门做好对违纪党员的查处工作;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员权利;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支部委员少的党支部,一个委员可负责多项工作。
第五章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支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组织生活会及民主生活会制度
按局党委的要求,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提高认识、增进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十三条“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要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十四条学习制度
结合局党委的要求开展学习。
注意改进学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保证学习效果。
第十五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行政负责人关于业务、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委会。
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保障监督的措施;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等;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
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
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主持。
(四)党课。
一般每季度一次,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相对集中使用党课教育时间。
运用电影、电视、录像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教育。
党课内容主要是比较充分地讲解党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同时要针对党员一定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共性问题,进行党风、党纪和革命传统教育,学习时事政治等。
授课人可由本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第十六条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支部实际,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工作总结,并报局党委,以便党委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搞好党员教育。
重点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党员,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的观念、群众观念、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服
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党员管理。
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一)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支部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并向局党委报告。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应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并在原单位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党支部要经常检查、讲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对各种不良倾向要敢抓敢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七章党内监督
第十九条党支部要对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
第二十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能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保证党员的正当权力不受侵犯,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为政清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七)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二)开好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严格执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
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对党员的谈话提醒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检查。
(四)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第八章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展党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要重视培养和吸收青年、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要培养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指导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
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五条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及时指定党员加强联系。
经过一定时间培养考察的入党申请人,支委会研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加强培养教育,定期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明确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按规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二)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党支部要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局党委,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发展对象入党前公示。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需按有关进行入党前公示,公示的期限一般为7天。
(五)政治审查。
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的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
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政审报告。
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接收预备党员。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
支委会根据党小组的推荐意见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支部组织入党宣誓。
(七)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
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本部门、本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部门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部门的党支部。
(八)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1年。
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支部大会形成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纪律,防止降低标准、许愿照顾和徇
私情等不正之风。
第九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八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根据当前形势和任务,回答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民主的原则,发动党员和群众人人都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渗透于业务、科研等工作的全过程,发挥党政工团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渗透力。
(三)坚持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一道去做的原则。
以思想工作保证和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四)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
树立、宣传、学习各类先进典型,批评错误思想,反对不良倾向,营造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氛围。
(五)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六)坚持身教同言教相结合,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
增强思想政治
工作说服力。
第二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扎实地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形势与任务教育;服务大局,爱岗敬业,廉洁从俭的教育;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思想教育;正确认识在改革时期出现的各种利益调整,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教育等等。
第十章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领导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领导责任,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他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结合自身的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把群众工作搞得更活跃,更有吸引力。
第十一章党费的收缴
第三十一条党费交纳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因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正式组织关系所
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仍向原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四)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所在党支部连同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上缴上级党委,按程序转交党中央。
(六)党员应每月交纳一次党费。
遇特殊情况,经支委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支部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十二条党费的上缴
党支部收缴的党员党费,一律要按时、足额上缴上级党委统一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局党委将依据本细则,每年对局机关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作为评选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试行)由局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试行)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