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福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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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合同双方:
转让方(甲方):
法人代表:
受让方(乙方):
法人代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
其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转让给乙方,兹签订本土地出让合同。
一、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位于
。
二、甲方转让的土地四至范围以()为准,土
地面积以登记结果为准。
(1)以甲方的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为准。
(2)以甲、乙双方签章的转让范围图为准。
三、乙方受让后的用途及各项规划指标不变。
四、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从转让变更
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即终止日期为甲方土
地证登记的终止日期)
五、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六、规定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转让契税、转让手续费、变更
登记费由方缴纳。
七、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原甲方与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八、本合同附件及其他约定:
1、
2、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经市国土资源局
登记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