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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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客观上,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 ,但具体可归纳为两种类型: 1.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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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结束在犯 罪预备阶段 (1)由于准备不充分无法着手实行犯罪。 (2)因被害人的逃避防范而无法着手实行犯 罪。 (3)由于犯罪对象灭失而不能着手实行犯罪 。 (4)由于行为人自身被司法机关或群众抓获 而不能着手实行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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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3条第 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适 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未遂犯定罪量刑时,应当同时引用 《刑法》总则第 23条和《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 罪的条文。《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 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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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 ,刑法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表明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得减主义”。 第三,从宽的幅度包括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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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人,在具体定罪量刑 时,还必须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 ,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应依法不以犯罪论处;对极少数危害严重、主观 恶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的预备犯,如少数劫机 、放火、爆炸犯罪的预备犯,也可以不从轻、减 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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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研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重要的实践 和理论意义。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包含行为在客观上 侵害刑法所保护利益的程度,主观上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及其社会危险性大小等两个方面。研究直 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考察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正确量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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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时犯罪是否 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 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 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停止下来并实施完毕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 过程的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 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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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都 是以该种犯罪的既遂作为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刑 种、刑度,总则中未再规定既遂犯罪的特殊处罚 原则。因此,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按《刑法》总 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 刑罚规定量定刑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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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刑法》第 22条第 1款规定:“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之一,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 行为,但在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以前,由于行 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结束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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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 犯罪中止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 24条第 1款规定:“在犯罪 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与外国刑法相比, 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停止形 态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一般将我国刑法中的未遂 形态与中止形态统称为未遂。自动中止犯罪行为 的行为人,我国刑法称之为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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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 《刑法》第 23条第 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立法规定,我国刑 法中的犯罪未遂,始于行为人着手实施实行行为 ,而在犯罪既遂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内容完全实现 之前,被迫停止的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刑法理论中犯罪形态 之一种,理论上亦称之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结束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 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 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各种状态,包括故意犯罪的 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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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 罪中。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持否定态度,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行为;过失 犯罪是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不存在犯罪的未遂、中止问题。在 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 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不存在为追求危害结果而实 施预备行为;间接故意犯罪也是以实际危害结果 是否发生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其成立就意味着既 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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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中止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 24条第 1款的规定,犯 罪中止形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 过程当中,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尚未 形成任何其他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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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中止的特征 2.自动性 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认为可以继续并 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动放弃 犯罪,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3.彻底性 所谓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本次犯罪, 态度上是坚决的、完全的,不是暂时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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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作为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 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完成 形态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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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既遂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 类型: (一)结果犯的既遂 (二)行为犯的既遂 (三)危险犯的既遂 (四)举动犯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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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三)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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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犯罪未遂的种类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较不能犯未遂具有较 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能犯未遂有发生危害结果 的实际可能性,不能犯未遂则没有这种实际可能 性。因此,对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在量刑时
二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客观上,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 ,但具体可归纳为两种类型: 1.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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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结束在犯 罪预备阶段 (1)由于准备不充分无法着手实行犯罪。 (2)因被害人的逃避防范而无法着手实行犯 罪。 (3)由于犯罪对象灭失而不能着手实行犯罪 。 (4)由于行为人自身被司法机关或群众抓获 而不能着手实行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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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3条第 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适 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未遂犯定罪量刑时,应当同时引用 《刑法》总则第 23条和《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 罪的条文。《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 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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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 ,刑法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表明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得减主义”。 第三,从宽的幅度包括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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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人,在具体定罪量刑 时,还必须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 ,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应依法不以犯罪论处;对极少数危害严重、主观 恶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的预备犯,如少数劫机 、放火、爆炸犯罪的预备犯,也可以不从轻、减 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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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研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重要的实践 和理论意义。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包含行为在客观上 侵害刑法所保护利益的程度,主观上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及其社会危险性大小等两个方面。研究直 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考察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正确量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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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时犯罪是否 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 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 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停止下来并实施完毕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 过程的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 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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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都 是以该种犯罪的既遂作为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刑 种、刑度,总则中未再规定既遂犯罪的特殊处罚 原则。因此,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按《刑法》总 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 刑罚规定量定刑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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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刑法》第 22条第 1款规定:“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之一,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 行为,但在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以前,由于行 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结束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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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 犯罪中止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 24条第 1款规定:“在犯罪 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与外国刑法相比, 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停止形 态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一般将我国刑法中的未遂 形态与中止形态统称为未遂。自动中止犯罪行为 的行为人,我国刑法称之为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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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 《刑法》第 23条第 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立法规定,我国刑 法中的犯罪未遂,始于行为人着手实施实行行为 ,而在犯罪既遂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内容完全实现 之前,被迫停止的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刑法理论中犯罪形态 之一种,理论上亦称之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结束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 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 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各种状态,包括故意犯罪的 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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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 罪中。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持否定态度,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行为;过失 犯罪是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不存在犯罪的未遂、中止问题。在 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 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不存在为追求危害结果而实 施预备行为;间接故意犯罪也是以实际危害结果 是否发生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其成立就意味着既 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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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中止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 24条第 1款的规定,犯 罪中止形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 过程当中,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尚未 形成任何其他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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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中止的特征 2.自动性 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认为可以继续并 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动放弃 犯罪,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3.彻底性 所谓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本次犯罪, 态度上是坚决的、完全的,不是暂时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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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作为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 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完成 形态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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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既遂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 类型: (一)结果犯的既遂 (二)行为犯的既遂 (三)危险犯的既遂 (四)举动犯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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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三)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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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犯罪未遂的种类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较不能犯未遂具有较 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能犯未遂有发生危害结果 的实际可能性,不能犯未遂则没有这种实际可能 性。因此,对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在量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