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分析_基于准公共产品视角_刘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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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分析
——基于准公共产品视角
刘小溪1,2,张 目1,宋龙泽1
(1贵州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2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城镇经济与发展研究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有效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于鼓励商业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基于准公共产品视角,首先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其次,系统梳理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实践探索活动;最后,试图提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若干建议,以此为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增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效率,提供切实有效的决策参考依据。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科技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Analysis on Technological SMEs Loan Risk Compensation Policy
——Based on the Quasi-public Goods Perspective
Liu Xiao-xi1,2, Zhang Mu1, Song Long-ze1
(1. School of Finance,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iyang Guizhou 550025, China)
( 2. Guizhou Urban Economics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iyang Guizhou 550025, China)
Abstract:Effective loan risk compensation polici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encouraging commercial banks to provide credit support for technological SME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quasi-public goods perspective. It first analyzes the quasi-public goods’ nature of technological SMEs loan risk compensation policy. Subsequently, it systematically sorts out practical activities of technological SMEs’ loan risk compensation policies in several provinces. At last, it tries to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recommendation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SMEs’ loan risk compensation. These provide effective decision-making references for raising commercial banks’ lending enthusiasm and increasing innovative efficiency of technological SMEs.
Keywords:the quasi-public goods; loan risk compensation; technological SMEs
1 引言
在我国,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占科技型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涉及的领域不仅仅局限于科技服务业,还涉及到农业、工业等基础产业领域,已成长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财政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重要力量之一,更以其自身特有的创新性、高成长性成为现代经济中的新生力量,在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显著作用[1]。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处于成长阶段,具有抗风险能力差、资金实力弱、可抵押资产少等诸多特点,因此商业银行一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
量较为谨慎,造成资金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致使其面临严重的融资困境。现阶段,政府通过贷款贴息、损失补偿或奖励基金等方式补偿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以此来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贷款贴息、损失补偿或奖励基金等方式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政策、机制、措施等可视为一种金融类的准公共产品,对社会整体效益而言具有正的外部性,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效果并不显著。
综观已有文献,国内外学者对准公共产品进行了相关理论探讨。根据产品的不同消费特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三类,公共产品的概念由大卫·休谟(1739)最早提出,并由萨缪尔森(1954)加以规范。萨缪尔森(1954)认为每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公共产品消费的减少,即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布坎南(1965)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进行了俱乐部产品的跨越性研究,指出俱乐部产品实际上就是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没有外部的影响三个条件,劳埃德·雷诺兹(1990)则将准公共产品定义为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私人产品,如果一种产品只满足前两个条件即竞争性、排他性,而不满足第三个条件时,那么该产品就属于准公共产品。[2]-[3]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过程中,不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是具有排他性的,并且在给定生产水平下,政府向另外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的边际成本并不是零,所以贷款风险补偿又具有竞争性,除此之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还具有很大的外部经济性。综合可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机制等是一种正外部性很大的准公共产品,因此需要政府以协调和引导者的身份制定有关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改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决策差异,以提升企业创新贷款及创新活动的效率。
2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分析
准公共产品的概念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由上文中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论述可知,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因此,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由市场以外的政府和非盈利组织供给并进行管理,平等、无差别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如国防、外交、司法等[4]。而现实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产品往往不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准公共产品可由政府和非盈利组织提供服务,也可由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正的外部性两个特征[5]。
2.1 不完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
政府对提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具有一定的竞争性,由于财政补贴的总额往往是既定的,银行获得的补贴额度要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投放额度来进行衡量;另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只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才能获得财政支持的贷款贴息、损失补偿或奖励基金。
2.2 正的外部性
准公共产品大致可分为:自然资源(又称共用资源)类、交通运输类、能源类、教育类、卫生类、通讯类、公用设施类、传媒类和金融保险类等九类。政府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采取的财政支持措施,如利息补贴、损失补偿或奖励基金等属于金融保险类的准公共产品。从微观角度来讲,该类准公共产品可以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从宏观角度来讲,可以促进人口就业、增加财政税收和出口等。就整体效益而言,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社会收益大于补偿成本。
在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供给与需求的情况下,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会出现一定的损失。由图1所示,S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供给曲线,由该贷款风险补偿的边际生产成本决定,D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需求曲线,由补偿价格(新增贷款余额补偿比例和贷款损失补偿比例等)决定,MU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社会边际效用曲线,代表社会对贷款风险补偿这种准公共产品的价值估价。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政策、机制等作为金融保险类准公共产品具有外部经济效应,因此社会边际效用曲线MU在需求曲线D的上方,且外部经济效应越大,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