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改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改革

摘要:税收的主要职能与作用是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其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以来,在这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体制也需要改革。

Abstract: The main function of the tax is to raise fiscal revenue, adjust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regulate and control the economy. Among them,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adju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policy, it has been playing a positive role.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also needs reform.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tax system reform

1 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1 个人所得税对筹集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它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机能,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应该说,经济和社会越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就越重要。[1]

1.2 个人所得税可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制,可以对高收入者课以较多的税,对低收入者课以较少的税,甚至对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者不课税,从而调节不同收入者的税负水平,缩小贫富差别,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定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把体现社会公平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实际上,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正在逐渐扩大。

1.3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个人所得税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起到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个人所得税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2]

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2.1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相对西方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较晚。我国于1980年9月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不断的在发展完善。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双重征税的问题。[3]2006年和2008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

税负。2009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福利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年金等方面,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一系列相关政策。2011年4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公布。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9级税级减少到7级。[3]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10年增加到4837.17亿元。

2.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中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制先天性的缺陷给纳税人有偷税、漏税可乘之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制度,其课税对象的范围,具体的应课税所得的认定由税法列举,具体分为十一类。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实行分项征税,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税法中仅规定11个应税项目,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无法纳入前10项的应税项目全放在“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此项目没有明确费用扣除额,税负最重,无操作的可行性。加上中国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会计信息严重失实,多本账、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收入。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借款、私费但公报等方式转移为个人收入,形成不合理的高收入。中国纳税人偷税收益远远大于偷税成本与偷税风险,偷税的效益巨大。试想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要想在短短几年或者十几年间成为大款!是很难的,可我国却在十几年就冒出那么多亿万富翁。却没有几个纳税人因偷逃个人所得税而被判刑。加强税收征管,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4]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

3.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应结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背景和国家主体税制结构来考虑。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从提出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到现在30多年的时间,国家经济实力虽然空前提高,但从总体上来说,仍处于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密切相关的个人帐户体系尚在初始状态,因此决定了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能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近来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调整个人所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逐渐改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也将随之逐渐扩大。从目前来看,月收入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没有完全与实际收入相结合,也没有体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由此造成了以工薪阶层为社会主体纳税人的个税负担偏重。[5]

3.2个税征收应全面考虑家庭全部收入与支出的具体情况

不同阶层的家庭收入与支出间的差别在我国是非常明显,并且巨大的,只计算收入为个税征收基础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发挥其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功能。[6]而事实上,纳税人的婚姻情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有无赡养老人以及子女的多少都是有影响期所得的重要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