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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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及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
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
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xx〕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
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
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
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
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三、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
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
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及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
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监督检查
篇二:关于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发[20xx]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不定时
工作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
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
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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