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 和信息管理办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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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CNNC.Z01-01-2013
版次: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
和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2013年11月19日发布 2013年11月19日实施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3)
第三章供应商评价规定 (7)
第四章评审结果的审定和批准 (10)
第五章合格供应商资格延续、重新评价、暂停/恢复、终止和注销 (11)
第六章合格供应商信息管理 (15)
第七章保密 (16)
第八章附则 (16)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
和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正确理解和实施《管理办法》,规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活动。

《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包括科研、设计、地质勘察、开采、冶炼、基建、安装、调试、生产、检验、包装、运输、退役、贮存、维修等过程。

即应包括集团公司全部产业链中各过程相关的供应商。

原则上年采购量20万元(不含)以上的低值易耗品或服务、5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设备采购、1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工程建设执行本文件。

第三条集团公司总部和各成员单位的采购应在批准发布的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供应商。

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应满足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条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引用的文件,作为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
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是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体系建设和评价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建和管理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2.负责组建和管理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3.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等有关制度;
4.授权评价机构,并指导、监督其日常工作。

(二)集团公司监察部
1.负责对供应商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采购活动的效能监察和专项检查工作,包括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使用情况;
3.受理合格供应商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或申诉,对构成违纪案件的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集团公司各板块管理部门
1.负责做好本板块合格供应商管理活动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2.负责监督本板块所属成员单位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供应
商;
(四)技术经济总院
在集团公司指导下,负责按照《管理办法》做好管理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管委会组成及职责
(一)管委会
管委会由集团公司总部与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评价机构负责人、专家组成。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

(二)职责
1.制修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合格供应商评价活动中的相关管理规定;
2. 指导和监督专委会、评价机构的工作;
3. 批准、发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
4.受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中的申诉、投诉与争议的处理;
5.对合格供应商信息反馈及收集、传递与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专委会的组成及职责
(一)专委会
专委会由集团公司总部、部分成员单位、评价机构人员和专家组
成。

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专委会日常工作由评价机构承担。

专委会下设机械设备、电和光学设备、原材料、工程建设、科研/设计、服务和其他7个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和副组长。

(二)职责:
1.审定评价机构提供的供应商评审结果,并上报管委会;
2.确定参加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活动的评价人员的资格要求;
3.批准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活动中的相关工作规则和程序;
4.对评价机构及评价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评价机构及职责
(一)评价机构
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二)职责
1.组建评价人员队伍,并对其进行培训和管理;
2.制定评审程序和操作文件;
3.受理供应商的申请,组织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将评审合格的供应商相关资料上报专委会;
4.发放《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证书;
5.保管评价过程的相关记录和文件;
6.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7.收集和分析合格供应商供货和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对供应商
实施动态分级管理;
8.组织合格供应商评价技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9.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审组及职责
评价机构针对采购要求和供应商的性质、规模、产品特性等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应具备评审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技术、质保、商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评审组包括一名组长和若干组员,组长由评审员担任,成员能力应满足《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审员/专家资格要求》。

评审组实施评审活动。

第十条采购方及职责
(一)采购方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和各成员单位。

(二) 职责:
1.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供应商;
2.向评价机构提出需评价的潜在供应商;
3.依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反馈合格供应商信息的规定》的要求,向管委会及时反馈合格供应商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第十一条评价责任认定和追究
(一)管委会应当对评价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每年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管委会向成员单位和合格供应商征求意见,对评审活动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

(二)管委会、专委会、评价机构未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合格供应商实施有效的评审和监督,或发现供应商不符合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要求,而在名录或黑名单中却未显现的,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的评审结论,或者出具的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评审文件;追究评价机构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实施。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评价规定
第十二条供应商的分类、产品专业划分和产品特性划分
(一)供应商的分类
供应商分为三类:核心供应商、重要供应商、一般供应商。

其分类办法按《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分类及专业范围划分规定》进行。

(二) 产品专业划分
为便于评价活动的需要,参照GB/T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GB/T7635.2-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及CNAS-GC21:2006《产
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对集团公司产业链中所需的产品进行专业划分,按专业共分以下七大类,分别是:
1.机械设备;
2.电和光学设备;
3.原材料;
4.工程建设;
5.科研/设计;
6.服务;
7.其他。

按专业划分制定评价的采购产品目录,并提出评价要求,需要时,评价机构编制评审作业指导书。

第十三条供应商评价流程
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工作按以下流程执行:
1.采购方推荐或供应商提出申请;
2.评价机构受理评审;
3.与供应商签订评价合同;
4.评审策划;
5.组建评审组;
6.实施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7.专委会审定;
8.管委会批准,颁发合格供应商资格证书,发布名录;
9.采购方反馈合格供应商采购的信息;
10.对进入名录的合格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管理
评审人员实施注册管理,按照《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审员/专家资格要求》取得资格,并依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审员注册准则》注册。

评审员应接受培训和再教育以保持资格。

评审员资格审查及注册工作由评价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评审内容
合格供应商评审内容应包括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质保能力、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

供应商评审内容详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要求》。

第十六条评审方式及要求
(一)评审方式
供应商评审的方式一般分为现场评审和资料评审。

对于新申请或扩大范围的供应商的评审原则上采用现场评审方式,对国外供应商可采用资料评审、委托评审、源地评审等方式。

(二)评审要求
对不同类别的供应商根据其产品的特点、采购要求等,在评审策划时应在评审的内容、深度、方式、频次等方面要求不同,评价机构应制定相适应的评审作业文件。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应制定供应商评审程序,以规范评审活动。

第十八条供应商的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供应商、有条件合格供应
商和不合格供应商。

详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判定规则》。

第十九条紧急采购的供应商评价处理
《管理办法》中紧急采购是指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因供应商不在名录中或产品不在原评价范围内,而时间紧迫的采购。

当发生紧急采购时,采购方应向评价机构备案,同时依照本单位内部相关评价程序实施评审合格后采购,并要求供应商向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

在紧急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方应将该供应商的评价报告传递给评价机构,同时应向评价机构提出评价需求和提供后续采购反馈信息。

本文件不适用于应急状态下的采购。

第四章评审结果的审定和批准
第二十条评审结果的审定
专委会按照《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1. 确定评价范围;
2. 审定结论:合格、有条件合格、不合格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批准及信息发布
管委会依据其工作规则,批准审定结论,发布《中国核工业集团
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

评价机构依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发布和证书管理规定》负责更新供应商评价与管理数据库中名录信息。

第二十二条评价资料档案的管理
评价机构应制定评价资料管理程序,对评价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保存、使用、销毁等做出规定。

第五章合格供应商资格延续、重新评价、
暂停/恢复、终止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合格供应商证书延续
(一)资格的有效期
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

(二)年度监督评审
1.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质保能力、技术能力、商务能力是否持续满足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2. 年度监督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由评价机构安排实施,评价机构为确保年度监督评审的有效实施,应制定监督评审程序。

如合格供应商综合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增加监督评审频次。

3.评价机构应多方面收集供应商信息,对于年度监督期内有合同执行的原则上采用现场评审,无合同执行的可以采用资料评审。

(三)非例行监督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增加非例行监督:
1.向采购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出现质量问题,采购方提出需要核查时。

2.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遭用户投诉的。

3.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出现
质量问题的。

(四)监督评审结果
1.监督评审结果为合格的供应商,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平台上发布,保持合格供应商资格。

2.年度监督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供应商,报专委会审定、管委会批准撤销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并在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复审
供应商资格三年期满后应对其资格进行复审。

(一)复审参照初审评价程序实施。

(二)复审结果
1.复审结果为合格的供应商,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平台上发布,保持合格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三年并换发新证书。

2.复审结果为不合格的供应商,报专委会审定、管委会批准,撤销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并在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合格供应商资格重新评价
(一)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需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重新评价: 1.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或重组;
2.公司进行较大产品结构性调整;
3.相关行业资质证书被发证或管理部门吊销;
4.采购产品以外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问题;
5.集团公司任一成员单位质疑其能力;
6.其它认为需要重新评价的情况。

(二)重新评价按初审程序实施。

(三)重新评价结果
1.重新评审结果为合格的供应商,评价机构按新申请的程序报专委会审定、管委会批准,合格的供应商保留在名录,证书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2.重新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供应商,由评价机构报管委会批准撤销其资格,并在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合格供应商证书暂停及恢复
(一)合格供应商证书暂停
供应商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由评价机构写出书面的资格暂停申请报告,上报管委会,经批准后,通知供应商其资格暂停,资格证书暂停使用,并在名录上标注证书暂停状态。

1.供应商不按期接受评价机构监督的;
2.对于评价机构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
3.供应商财务状况出现问题(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合同执行时);
4.供应商与中核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发生经济诉讼的;
5.其它需要暂停的情况。

(二)合格供应商证书恢复
评价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报告,说明供应商资格暂停的原因得到纠正后,评价机构应对其核实,当证实确实得到纠正时,写出书面的资格恢复申请报告,上报管委会,经批准后,通知供应商其资格得到恢复,资格证书继续使用,并在名录上恢复证书正常状态。

第二十七条合格供应商资格终止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由评价机构报管委会批准,经批准后,通知供应商其资格终止,资格证书终止使用,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剔除,并在信息平台上发布该供应商证书终止使用的信息。

1.监督评审不合格;
2.提供的产品、工程、服务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
3.暂停使用供应商证书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能恢复资格的;
4.供应商资格到期后,未按要求提交资格延续申请的;
5.公司破产;
6.出现其它(如违法违规等)必须终止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合格供应商资格注销
供应商主动提出申请不再保持合格供应商资格的,由评价机构上报管委会,注销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并在信息平台上发布,收回《中
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终止资格的供应商重新申请
被终止资格的供应商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其申请被受理后,按初审评价程序对其资格进行重新评价。

列入黑名单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条供应商资格被暂停、终止、注销后,采购方自行处理已签定合同的后续执行问题。

第六章合格供应商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评价机构在集团公司在线网络上建立合格供应商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1.承载合格供应商各方面的数据(具体内容参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发布和证书管理规定》);
2.成员单位可以登陆查阅相关采购品的供应商信息;
3.便于合格供应商数据的分类、检索、查询及下载。

第三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及时、准确地更新合格供应商信息。

第三十三条合格供应商分级管理
(一)合格供应商分级
依据合格供应商对集团公司的业绩、评审结果等,逐步实行良好、一般、需改进三级管理。

(二)分级管理
1.新申请的供应商,评价合格的暂定为一般供应商;
2.评价机构依据采购方的反馈和评审的结果进行分级;
3.评价机构根据供应商的分级情况确定评审的方式、内容、频次等。

第七章保密
第三十四条评价人员应接受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在对供应商评价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价工作机构(包括管委会、专委会和评价机构)应按集团公司的保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其要求是:
1.评价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2.评价活动的记录如涉及保密信息,应按保密程序处理;
3.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平台按不同密级发布(机密级在集团公司机密级广域网发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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