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安排与会计处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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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被合并企业); 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 目的-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或不取得对
价); 支付对价的主体-合并企业(或不支付对价); 〔注册资本的合并、整体转让的特征(含人力资源)、
有评估的要求、强调公允〕
12
(国税发 2000 119号文的表述“企业合并包 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
(六号令的表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 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 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范围不一致,注意前提的影响)
4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 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
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 组合。〔控股合并}
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标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被分立企业的),还可能包括部分 被分立企业的负债(见59号文第六条第五点第1款规定);
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 目的-将企业分立;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 支付对价的主体-其它投资主体(或原投资主体与其它投资
主体)新设立的企业,或其它分立企业;或不支付对价? 〔注册资本或股本的分立、一般有评估的要求、强调
D公司 100% M公司
80%
H公司
乙资产
20
例三、分立前结构
李
陈
25% 25%
王 25%
A公司
张 25%
甲资产组
乙资产组
21
分立后结构(1)
李
陈
50%
50%
A公司
甲资产组
王
张
50%
5ຫໍສະໝຸດ Baidu%
B公司
乙资产组
22
分立后结构(2)
李
陈
50%
50%
A公司
10%
王
张
45%
45%
B公司
甲资产组
乙资产组
23
例四、分立前结构
(原相关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 让”中体现)
标的-资产(转让企业); 对价-股权、股份、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目的-获取转让企业的资产; 支付对价的对象-转让资产的企业本身; 支付对价的主体-受让企业; 〔一般会有评估的过程,强调公允〕
9
交易前情况
陈先生
王先生
50%
50%
B公司
支付对价的主体-收购企业; 〔除非以股权投资,一般无法定评估的要求、强调公允〕
5
比如:股权交易前的股权结构
E公司
A公司
90% 10%
B公司
F公司
85% 15%
C公司
D公司
6
股权交易后的结构(经确认C公司10% 股权与D 公司80%股权的公允价值一致)
E公司
A公司
80% 80%
B公司
10%
F公司
5%
(原相关规定未对“股权收购”定义,相关内容在 “股权投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交易中 体现)
标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的); 目的-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对价-股权、股份{包括收购企业的或收购企业的控股企业的
股权或股份(下同)}、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或被收购企业不获 取对价?);
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 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
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 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 业的依法合并。另外:国税发 1997 71号文 有类似表述。)
13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 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 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商业物业
17
分立后结构(3){A公司注销}
李
张
D公司
15% 20% 15%
60%
20%
F公司X
E公司
70%
C公司X
其它资产
商业物业
18
例二、交易前结构
A公司
B公司
40%
60%
C公司
甲资产
乙资产
D公司 100% M公司 100% H公司
19
交易后结构
A公司 40%
C公司
甲资产
B公司 60% 12% 8%
B拥有
资产组合
A公司 100%
C公司
10
交易后情况
陈先生
50%
王先生 50%
B公司
30%
A公司 70% C公司
C拥有
资产组合
11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
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
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
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 法合并。
(原相关规定未对“企业重组”作相关定义)
2
经济结构改变 包括:资产的用途的改变或有效利用、
收入结构的变化、成本费用的降低、盈利 水平的提升、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工艺流 程的改变、产品合格率的提高或损耗的减 少;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分 配结构等的变化。
3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 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 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 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公允〕
14
例一、分立前结构
李先生
50%
50%
A公司
张先生
商业物业、其它资产
15
分立后结构(1){A公司不注销、投资主体相同}
李
张
50% 50% 50%
A公司
50%
B公司P
其它资产
商业物业
16
分立后结构(2){A公司不注销、投资主体不同}
李
张
E公司
50%
50%
A公司
15% 15%
70%
C公司X
其它资产
赵
30%
周 40%
A公司
吴 30%
甲资产组
乙资产组
24
分立后结构(1)
赵
周
80%
20%
20%
吴 80%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讲授人 黄德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 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 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 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 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 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C公司
D公司
7
或股权交易后的股权结构如下(经确认A公司8%股 权与D公司80%股权的公允价值一致)
E公司
A公司
8%
B公司
F公司
5%
90%
80%
C公司
D公司
8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 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 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 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价); 支付对价的主体-合并企业(或不支付对价); 〔注册资本的合并、整体转让的特征(含人力资源)、
有评估的要求、强调公允〕
12
(国税发 2000 119号文的表述“企业合并包 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
(六号令的表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 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 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范围不一致,注意前提的影响)
4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 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
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 组合。〔控股合并}
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标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被分立企业的),还可能包括部分 被分立企业的负债(见59号文第六条第五点第1款规定);
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 目的-将企业分立;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 支付对价的主体-其它投资主体(或原投资主体与其它投资
主体)新设立的企业,或其它分立企业;或不支付对价? 〔注册资本或股本的分立、一般有评估的要求、强调
D公司 100% M公司
80%
H公司
乙资产
20
例三、分立前结构
李
陈
25% 25%
王 25%
A公司
张 25%
甲资产组
乙资产组
21
分立后结构(1)
李
陈
50%
50%
A公司
甲资产组
王
张
50%
5ຫໍສະໝຸດ Baidu%
B公司
乙资产组
22
分立后结构(2)
李
陈
50%
50%
A公司
10%
王
张
45%
45%
B公司
甲资产组
乙资产组
23
例四、分立前结构
(原相关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 让”中体现)
标的-资产(转让企业); 对价-股权、股份、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目的-获取转让企业的资产; 支付对价的对象-转让资产的企业本身; 支付对价的主体-受让企业; 〔一般会有评估的过程,强调公允〕
9
交易前情况
陈先生
王先生
50%
50%
B公司
支付对价的主体-收购企业; 〔除非以股权投资,一般无法定评估的要求、强调公允〕
5
比如:股权交易前的股权结构
E公司
A公司
90% 10%
B公司
F公司
85% 15%
C公司
D公司
6
股权交易后的结构(经确认C公司10% 股权与D 公司80%股权的公允价值一致)
E公司
A公司
80% 80%
B公司
10%
F公司
5%
(原相关规定未对“股权收购”定义,相关内容在 “股权投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交易中 体现)
标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的); 目的-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对价-股权、股份{包括收购企业的或收购企业的控股企业的
股权或股份(下同)}、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或被收购企业不获 取对价?);
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 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
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 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 业的依法合并。另外:国税发 1997 71号文 有类似表述。)
13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 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 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商业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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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结构(3){A公司注销}
李
张
D公司
15% 20% 15%
60%
20%
F公司X
E公司
70%
C公司X
其它资产
商业物业
18
例二、交易前结构
A公司
B公司
40%
60%
C公司
甲资产
乙资产
D公司 100% M公司 100% H公司
19
交易后结构
A公司 40%
C公司
甲资产
B公司 60% 12% 8%
B拥有
资产组合
A公司 100%
C公司
10
交易后情况
陈先生
50%
王先生 50%
B公司
30%
A公司 70% C公司
C拥有
资产组合
11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
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
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
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 法合并。
(原相关规定未对“企业重组”作相关定义)
2
经济结构改变 包括:资产的用途的改变或有效利用、
收入结构的变化、成本费用的降低、盈利 水平的提升、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工艺流 程的改变、产品合格率的提高或损耗的减 少;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分 配结构等的变化。
3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 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 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 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公允〕
14
例一、分立前结构
李先生
50%
50%
A公司
张先生
商业物业、其它资产
15
分立后结构(1){A公司不注销、投资主体相同}
李
张
50% 50% 50%
A公司
50%
B公司P
其它资产
商业物业
16
分立后结构(2){A公司不注销、投资主体不同}
李
张
E公司
50%
50%
A公司
15% 15%
70%
C公司X
其它资产
赵
30%
周 40%
A公司
吴 30%
甲资产组
乙资产组
24
分立后结构(1)
赵
周
80%
20%
20%
吴 80%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讲授人 黄德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 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 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 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 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 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C公司
D公司
7
或股权交易后的股权结构如下(经确认A公司8%股 权与D公司80%股权的公允价值一致)
E公司
A公司
8%
B公司
F公司
5%
90%
80%
C公司
D公司
8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 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 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 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