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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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1

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公司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于将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起草者、部门负责人、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三级审定,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坚决禁止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条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公司各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公司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条禁止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公司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提供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

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市国家保密局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二○○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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