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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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治的形式标准是:第一,一切权力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政府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力时,必须指出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根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有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不剥夺相对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三,应当具备保证司法审查的机构和职业。
行政法治原则的功能是指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即将或已经发生的影响。从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来看,笔者认为,行政法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对法律创制纰漏的补充功能,就是说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法规范出现瑕疵和漏洞时,行政法治原则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对法律创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疏漏加以弥补。
第二,对行政权力行使者的监督控制功能,即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功能。
第三,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功能,是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越权和超权力行使侵害的功能。
第四,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平衡功能,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公平公正的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双方良性互动。
第五,对行政职权行驶的效率功能,法定化程序化的行政模式,便于加强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职权的全面控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效能,产生社会效益。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它仅仅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方面。“行政法治”的层次与境界及要求高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易给人造成一种该概念仅具有法律工具意义的感觉。自党十五大以来对“依法行政”提法的明确,“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我们并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依法行政”,而应从实质意义的法治这一深层次角度来理解“依法行政”。而“法治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体现的结果。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行政原则要求而言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政府行政皆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②政府行政原则上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包括依据法律原则;③政府所守之法为合乎理性之法;④政府违法应负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依法行政”与“法治行政”不仅是提法上的差异,更为关键的是代表了两种法治主义。其实质仍是“法制”与“法治”论战的延续。然而如果把“依法行政”从实质上来看,在一定意义上“依法行政”又和“法治行政”是相同的。笔者认为,“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与“行政法治”,三者是必须要统一的,它们分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精神的三个不同层面,即法治的程序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依法行政”主要讲的是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达到程序意义上的“合法行政”;“法治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且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做到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而“行政法治”不仅要有前两者的基本要求,而且还要在现实和理想的追求上达到统一和升华,使之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总之不论是“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作为原则性要求最终而且必须要以“行政法治原则”这一实质性正义要求为灵魂归宿。
行政法治原则有以下必要性:
(一)行政国的出现需要行政法治原则加以控制
(二)法治国的成立需要行政法治原则加以控制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折点上,行政法治也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这种现状表明我们要实现行政法治还有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现实条件而言,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都需要创新。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一)行政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形成,需要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使行政法治所依之法更加科学民主
(二)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必要的约束
(三)改革现行行政司法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四)健全我国公务员制度,转变公务员观念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实质的、核心的原则,在实质法治实现的时候,程序法治和形式法治的精神依然被保留着,并成为实质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和最基础的状态,成为实质法治的构成部分。一定要摒弃实质法治是对程序法治与形式法治的否定的观点。实质法治是程序法治和形式法治质的飞跃的表现与成果,是程序法治、形式法治的升华,但是它并不是对他们的简单否定。在实质法治实现的时候,程序法治和形式法治就蕴涵其中。我们只有在程序意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三个层次上全面实现法治,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与“行政法治”这一法治的核心原则统一的前提下,整体的法治才可能得以建立或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