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理论与实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海南建省办特区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市场经济搞得较早较为广泛。近几年,房地产业成为海南一大支柱产业蓬勃兴起。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海南各行各业的发展,对海南经济发展起到导向、促进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仅仅两三年的时间,这方面的法制还不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房地产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宏观调控措施不力,房地产业出现盲目增长,势头过热的现象,炒买炒卖地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问题很突出,海南中级法院管辖海南十七个市县基层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数量大,问题也较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其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做些探讨,当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理根据、法律依据和重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的表现。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权能与土地所有权人发生分离,即由非所有人依法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权,而所有权人从中收取使用费,以实现其所有权,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了项重要权能。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所有权权能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由非所有人行使,即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二使用、;收益权,这种由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中称为他物权。他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他物权人无权处分所有人的物,除此而外,它具有物权酌一般属性,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同样能够产生优先权和迫及权的效力;他物权与物权十样,它的产生必须依据法律,它的形式由:法律确定,即设立他物权或他物权转移的合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登记手续。否则、这种设立和移转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程序,是他物权设立,移转的有效要件,而合同仅在当事人之伺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解放初期,国家允许土地所有者出租和买卖土地;1955年规定士地不得转让;1982年宪法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静止的无偿永久;使用土地的制度。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条例》从而结束了城镇国有土地一律无偿使用的年代。1988年4月,

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4条作了修改,删去了“出租”:两字,增加了“土地使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内容,这就是为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提供了宪;法依据。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条款,并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由国家作为出让方依法出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受国家保护。”海南省先于国务院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有偿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也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从此,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在我国得到确立,这就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的确立,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房地产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大支拄产业兴起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允许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出让、转让,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土地,增加土地价值。

二、用权出让中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办理登记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暂行条例》和海南省《规定》以国有土地出让按以下程序举行:申请受让人向市、县、自治县国土局提交申请用地报告书、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资信、资质证明文件、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经过协商一致,市、县、自治县国土局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规定缴纳地价款,到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它是设定用益物权的一种物权合同,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按法定程序进行外,还必须具备主体地位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履行法定审批登高程序四个有效要件,如不具备上述要件,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也不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具备有效要件而无效的情况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

1、主体不合格: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方必须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各级国土局,土地受让方必须是具有土地开发经营权的法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暂行条例》之规定,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不得为非农业性开发而出让,要出让须先由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可进行。审判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情况很普遍。在海南,92年下

半年到93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众多问题。由于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价格较低,而较征用后出让的价格较高,引起一些农民的不满,加上审批手续繁杂,周期过长,许多公司、或个人仅凭市、县长或某领导的批示直接与农民个人或农村经济社区,管区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并支付地价款或定金。后办理审批手续时,政府不认可,受让方故要求农民退还地价款,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少。例如,原告海南新日咨询贸易公司带着县长的批示和规划局的审批意见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和三月二日与被告琼山县演丰镇仁东管区第一经济社、第三经济社订土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由两经济社出让土地350亩给原告,原告以每亩土地出让费和青苗补助费一万二千元计付给两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付给两被告地价款共计220万元。后因办理审批手续办不下来,原告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返还地价款,两被告认为原告拿着县长批示和规划局审批意见,死缠硬磨要求购地,两经济社经过研究,并征求农民的意见才同意出让土地的,合同应当有效,且一半购地款已分发给农民,返还是不可能的,对这类合同处理就很棘手,根据法律规定,出让协议因主体不可能收回,笔者以为对此类问题应这样处理:合同认定无效,因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一定责任,两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地价款,因原告也有过错,利息不再返还;分发给农民的少部分钱不能收回的因原告之过错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去年海南兴起开发区热,许多县、乡、镇也开辟开发区,并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许多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并支付了地价款或定金,后因管委会未办理审批手续而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例如,原告海南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市木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协议出让130亩土地,原告按协议先后付地价款578万元,被告也两次发通知给原告令支付开发费。儋州市计委也批准了立项,并发给被告蓝线图。后因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办不下来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对此类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从有利于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未经县以上审批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因越权而无效,其所订立的土地出让协议也无效,应返还地价款、退还土地。对于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发管委会管理开发区的,尽管管委会原则上不具有签订出让合同的资格,但在海南较为特殊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经政府审批,补办了登记手续的,可认定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一方违约的,令其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双方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上面一案,我院就人定合同有效,因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地价款、我们认为原告请求合理,判被告退还地价款及利息。

2、内容不合法

(一)标的不合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有可以出让,对此,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1)只有成都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政府选定和规划好的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出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以外,不允许自行出让,确需出让,必须先由政府征为国有后,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出让之列。(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条件下,一般最好是:“熟地”,即已由政府“三通一平”的土地。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标的加以限定,目的在于对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加以保护,防止流失,严格控制国有土地的随意出让行为,以稳定土地市场的经济秩序,保证土地合理利用并提高其使用价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不合法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在: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直接出让,这种行为在海南较为普遍。对于这类合同,我们从时间上划分界限,《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签订事后补办了片用,审批手续的,认定有效。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出让方必须将出让的土地四至、面积、用途、年限、期限如实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必须将自己的资历信、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告知出让方。现实中因隐瞒以上事实(主要表现在受让方),使对方在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情况下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当事人意见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就应认定无效。

(三)土地出让金不合理。关于土地出让金,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造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混乱的局面,同样的一亩土地,价格相差几万元、十几万元不等。有的人乘机以土地价格谋私。按理,土地价格应该包括四部分,一是农民部分,包括青苗费、安置费、粮食差价补贴、征地费;二是上缴中央部分;三是复垦费部分;四是政府收入部分。而目前的地价,在海南有的地方只定到农民部分中的青苗费和安置费,其他部分没有列入,地价相当低,出现盲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现象,造成土地荒废,地价下跌。对于出让金问题,笔者以为,应按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优劣分为不同的档次,规定不同的价格标准,统一执行。对于地价悬殊太大,显失公平的土地出让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出让行为自行为开始起无效。

3、不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

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高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特殊物权合同,这种特殊物权表现为对土地这一特殊资源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交易安全。故这一物权的设定必须依法进行,履行法定的报批、登记手续,登记是这—物权

产生、变更、移转的有效要件。国务院《暂行条例》和海南省《规定》都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因此,未经法定程序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实践中,土地出让不履行法定程序和登记手续、与农民和经济社区私下签订出让土地协议的情况很普遍。例如,原告海南特康房地产公司诉被告琼山县永兴镇永德管区、美梅经济社、陈安经济社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三被告于93年3月22日签订一份土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及第一笔款300万元,被告收款后,提供土地给原告,并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后被告未在原约定的提供土地,故引起纠纷。该合同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显属无效。

司法实践中,土地出让合同大部分是上述类型即购地方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出让协议,然后再逐项办理规划证、建筑许可证、红线图,与国土局签订正式合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对这类未经政府批准、受让方与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这类合同因主体不合格、标的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事后补力了法定审批、征用手续,政府追认的,只是因为土地出让合同具备了有效要件,并经政府-土地所有人认可而有效,而非原来的出让协议本身有效。当然海南有其特殊情况,购地方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的情况很普遍,一律认定无效,不予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办案中,对于那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的土地出让协议,应从保护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出发,在促使或帮助协议双方补办登记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可认定合同效力。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因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有偿转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使有权有偿转让是一种变更他物权主体的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暂行条例9和海南省(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3)交清地价款或有关的税费;(4)除地价款和上缴的税、费外,在该幅土地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另外,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需具备实际的购买能力和经营条件;转让合同必须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还应经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由受让方支付地价款,由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有限期地移转给受让方的协议。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要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是一种债权合同,一经成立就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必须依约交付土地使用权及有关文件,受让方必须依约支付地价款。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故必须依法登记后,土地使用权才正式发生转移。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尽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流转关系,但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故还须所有权人的许可,这种转让才生效,才可对抗第三人。司法实践中,未履行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连环转移合同很多,这类合同如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只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双方有相应的债权债务,但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因为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物权未发生转移,这种合同关系仅能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不具备法定要件而无效的情况很多,主要表现在:

1、转让方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或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仅有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或土地出让协议,就凭此协议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例如,原告河南省时建设总公司海南公司诉被告海南海膳房地产公司儋县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1992年10月6日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那大中心大道的五十亩土地,以每亩万元价格转让原告,原告付325万元地价款给被告,被告负责办理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325万元,被告未如约办理转让手续,故引起纠纷。该合同的标的50亩土地使用权并非被告合法拥有,被告与原告签约时,仅有一张与洋浦开发建设总公司签订的50亩土地转让意向书,也没有法律规定转让土地必须拥有的土地使用证和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该合同显然因标的不合法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转让方应退还地价款325万元给原告。

2、转让方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投资不足,或未经投资,未开发利用就转让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即25%的投资如何认定?总量如何确定?投资不足的如何认定其效力?根据海南省《规定》第25条之精神,投资总额是指除地价款、税费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在该幅土地上的投资总额。投资总额的25%即指土地转让方在该幅土地上投入的建设资金已选出让合同约定投资总额的25%以上。例如,某幅土地计划兴建度假村,投资总额5000万元,土地转让方在该幅地上投资须达1250万元以上,才可以转让。故投资总额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即不包括地价款,税费的计划投资总额,确定了投资总额,

其中的25%的投资也就不难确定了。未经“三通一平”的土地,土地开发方就“三通一平”的投资应属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之内。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投资不足或未经投资、未经开发利用就转让土地的情况较多,如何认定这类合同的效力是很棘手的问题,一律认定无效,不利于海南房地产业的稳定发展,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有利于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出发,对转让方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在海南省《规定》实施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不足的,原则上也认定合同有效;未经投资就转手转让的,认定无效。海南省《规定》实施后,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必须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的25%以上,才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把握这个原则,旨在堵绝那种转手谋利,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

3、不办理登记手续,几经转手、倒买倒卖地皮的土地转让行为。例如我院受理的两宗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块地炒卖七手,每一手都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加价转手倒卖,形成标的相同当事人不同的两宗案件。案情大致如下:1988年10月,澄迈县华侨农场将位于文音作业区昌兴坡地区西侧亩土地以每亩2300元,共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澄迈华侨农场农业经济发展公司;1988年11月15日,澄迈华侨农场农业经济发展公司将该块地以每亩5100元,共甘153万元价格转让给澄迈县商品贸易公司(仅付款万元,由于澄迈县商品贸易公司未支付完价款,也未办理登记,故其并未实际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10月19日,澄迈县商品贸易公司将该地以每亩29700元,共计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南浩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付款1536906元);1993年3月21日,澄迈商品贸易公司又将该地以同样价格转让给澄迈县亨通八达贸易公司(付款300万元);1993年4月18日,澄迈县亨通八达贸易公司将该地以每亩30970元共计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口恒盛实业贸易公司(付敦300万元);1993年4月20日,海口恒盛实业贸易公司又将该地以每亩万元,计779.。5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乡市经济技术海口开发公司;1993年4月29日,新乡市经济技术海口开发公司又将该地以每亩万元,共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乌鲁木齐市诚信城市信用社(付款万元)。现乌鲁木齐诚信城市信用社状告新乡市经济技术海口开发公司、浩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状告澄迈县商品贸易公司,两宗案件标的相同。该案中转让方澄迈县商品贸易公司尚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就将该地转手卖给两家,其中一家又转手倒卖,并由此引起一系列转让行为,在这一系列的转让行为中,转让者即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也未开发投资,未办理登记手续,且存在民事欺诈,故应均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该案中反映出,海南房地产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秩序混乱、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尤为突出。

笔者以为,审判实践中,对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转让合同应这样处理,对那些享有土地使用权,且已适当投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仅没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促其办理登记,认定有效;对不享有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就签约转让,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认定无效。

地产转移是不动产转移,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严格登记程序,可以有效地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健康有序地发展。凡是不具备合法条件的土地出让、转让行为不予登记。通过登记对土地出让、转让的期限、土地的四至,面积、用途、地价款、开发期限进行审查,对转让土地的状况加以记载。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买卖双方了解土地的实际流转状况,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地产市场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四、对无效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对无效出让、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处理。从我们接触的案件看,大部分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受让方法制观念薄弱,赚钱心切,既不审查对方是否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也不注意对方的信誉状况,就急于签约、付款。转让方往往仅凭一张与他人签订的土地转让意向书就再行转让。对此类无效合同,我们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返还地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于高息拆借来的资金,原则上不予保护,双方协商同意支付高额利息的除外。如甲乙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付定金1000元给乙,乙负责办理土地转让的手续,后因为该土地乙不享有使用权,审批手续未办成,引起纠纷,起诉于法院。我院处理该案时,甲提出l000万元定金是从四川以30%的年息拆借来的,要求乙返还本金、利息,经调解,乙同意返还本金,利息按年息25%返还。

总之,土地出让、转让是随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尽管这几年国务院、各省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房地产法规,但这方面的法制仍很不健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待于我们不断地调查研究,总结办案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为立法提供依据,为市场经济更好地服务。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完整版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书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范本一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年,甲方从年月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元(大写元),支付方式为。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

20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20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____ 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782-7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范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

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房屋买卖契约新(常用版)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房屋买卖契约新(常用版) A new contract for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land use right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房屋买卖契约新(常用版)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房屋出卖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房屋买入方:_____(以下简称 乙方) 3.房屋买卖标的:_____(1) 甲方同意将上海“_____中心”大厦内第____ _楼_____室公寓房屋_____套(包括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等等)卖给乙方。本买卖契约所规定的房屋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图,室内用品清单各一份)。 (2)本买卖契约所涉之“_____”大厦地址为上 海市_____路_____号,该地块是经上海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_____万美元中标,获得五十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___年___月___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屋连同相应的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

乙方拥有对本契约所规定的买卖范围的房产权和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截止期限为公元___年___月___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偿使用权结束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4.房屋买卖价格: 本契约所规定的公寓房买卖价格为_____美元,甲 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买卖款项。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按 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及室内家具用品的清单,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内 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从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 6.管理、维修和其他费用: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至,总面积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年月日

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解析

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解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那么,何谓“划拨土地使用权”呢?根据《条例》、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的历史嬗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 ______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_层,建筑面积 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至,总面积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元人民

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xx年xx月xx日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2018-201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的暂行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 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 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 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 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 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 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 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 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 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完整版)_2

合同编号:YT-FS-1244-12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市) 第一条 出让方: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 (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上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_______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 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上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 整栋房产; 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 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06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通用范本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

房屋买卖契约(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房屋买卖契约 1.房屋出卖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房屋买入方:(以下简称乙方)3.房屋买卖标的: (1)甲方同意将上海“”大厦内第楼室公寓房屋套(包括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等等)卖给乙方。本买卖契约所规定的房屋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图,室内用品清单各一份)。 (2)本买卖契约所涉之“”大厦地址为上海市路号,该地块是经上海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万美元中标,获得五十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年月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屋连同相应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乙方拥有对本契约所规定的买卖范围的房产权和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截止期限为公元年月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偿使用权结束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4.房屋买卖价格: 本契约所规定的公寓房买卖价格为美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买卖款项。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及室内家具用品的清单,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内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从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 6.管理、维修和其他费用: (1)“”大厦管理维修等项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管辖,并向各

用户进行分摊及收取相应费用。 (2)甲方暂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楼管理费。大楼管理费包括公用水费、公用部位环境卫生费、公用部位绿化保养费、安全保卫费、机械保养人员及大楼房管人员费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楼公共设施、设备大修、小修储存费,收费标准另议。大楼大修小修储存费的用途范围如下:属甲方管辖内的公用的室内外绿化园地、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电供气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列和消防设备、给排水设备、供电供水设备、空调设备的公用场所的所有的非人为损坏的建筑和装饰的修复。 (4)乙方所应负担的电费、冷暖气空调费由甲方负责计算、分摊,甲方将总费按住户、用户面积平均分摊,另加%代办手续费。 (5)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停汽车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请与甲方商议,另签订停车场地租用合同。 (6)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室内清洁费,若需清扫室内卫生,乙方请与甲方联系,由甲方统一安排人员清扫,费用另议。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 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________ ; 邮政编码: ________ ; 联系电话: 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________ ; 邮政编码: ________ ; 联系电话: 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 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 ,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米(大写:___________ 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___ ,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确认。 第七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 ; 2、__________ ; 3、__________ ;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 ________ 用地。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_____ 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______ 元/平方米,总额为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 )。 第十三条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_____ 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给甲方: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 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权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 旷小明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开始执业,擅长于刑事辩护、不动产等商事争议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符合相应条件情况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审批属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标题中提出的批准认定问题,大部分法律人士可能会想当然地哑然失笑,认为不具备研究价值,但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却往往存在争论,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相互之间对此类法律事实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笔者在此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121号案例予以简析。 案情精简版 案情简介难免冗长,或许对大部分读者没有吸引力,笔者在此先以对话版予以精简: 阳光壹佰公司:法官大人,我在2003年8月8日签协议买二建公司的划拨土地,付了1879万元,但二建公司没将土地给我,所以要退钱、付利息。 二建公司:法官大人,冤枉啊!我是收了钱,但我房屋拆掉了,土地交回给了政府,政府在2011年又将土地卖给阳光壹佰公司了,所以我不退钱。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官大人,我没批准二建公司将划拨土地转让给阳光壹佰公司。我在2007年收回了二建公司土地,付了5万多元,还有1879万元补偿款没付,但,正准备付。 济南中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山东高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最高院:国土局说谎,你批准了。合同有效,二建公司不退钱。 阳光壹佰公司:我摘牌时又付了钱啊,政府还要付1879万给二建公司呢。 二建公司:国土局,快付我那1879万元补偿款。

深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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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

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地块编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地块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块土地的使用年期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止。 六、本块土地用途为:_____。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_____;

试论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异同

专业名称金融 课程名称经济法 层次专升本 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试论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异同

内容摘要 本文从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划拨的概念、特点、流程和使用范围几方面加以介绍,以达到论述两者的共同点以及差异。着重论述了两者各自的特点,以及流程,详细的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在具体办理时的差异,望能够让读者在现实的操作中得到帮助。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差异

目录 前言......................................................................... . (1) 1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概念...................... . .. (1) 1.1土地使用权出让概念............................................... . .. (1) 1.2土地使用权划拨概念...................................... . . (1) 2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 (1) 2.1土地使用权出让特征......................... ................ (1) 2.1.1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 (1) 2.1.2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明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1.3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1.4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2) 2.1.5权利与义务一同转移 (2) 2.2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2.1公益目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2.2行政行为性................................... . (3) 2.2.3无偿性 (3) 2.2.4无期限性......................................... (3) 3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 (4) 3.1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4) 3.2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 (4) 3.2.1申请.................................................. ....... (4) 3.2.2受理和审查 (4) 3.2.3地价评估 (4) 3.2.4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 (5) 3.2.5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 (5) 3.2.6公开交易 (5) 3.2.7签订转让合同................................ ......................... (5) 3.2.8办理出让手续................................ ......................... (5) 4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范围 (6) 4.1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范围............................ .................... (6) 4.2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范围 (6) 参考文献............................................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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