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 十八章 特别程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该村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明辉虽然在本村居住,但其户籍一直在屏南县路下乡中
心小学,是在选民登记日(6月7日)以后才迁入本村的,而且是非农业户籍村民,在 本村没有承包土地,也不履行“三提留、五统筹”等村民应尽的义务,按照福建省民 政厅颁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关于“户籍在本村管理的其他非农业户籍性质 人员不作为选民资格登记”的规定,李明辉不能在本村登记。尽管此前历届选举都将 李明辉登记为选民,但这是错误的。
审理程序
1、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2、管辖法院: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3、鉴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
,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4、代理:以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5、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法院经公民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并查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审理程序
1.申请: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出
2.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 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 告期一年。
4.判决: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 有。
关于所有人 不明物的争议 适用普通程序
【案例】天价乌木案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 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 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 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 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 客运站暂存。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 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 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 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
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 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 行为能力。
完全行 为能力
民事行 为能力
限制行 为能力
无行为 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未满18周岁者
无选举权的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者
的选民资格。据此,法院于7月8日作出判决,撤
销路下乡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对李明辉 选民资格不予登记的决定。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人出现的,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失踪案、宣告死亡案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间 为三个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 在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有权。而汪某仅能确认汪大爷系该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并不能确认汪大爷或汪大爷父亲系银元实
际埋藏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元属于汪大爷之遗产。且即使该银元属于汪大爷所有,汪某也不能 证实其对汪大爷之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院表示,在该案审结后将作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建议最后如果查不清这批银元是谁埋藏的,
而且找不到继承人的话,银元最终将“充公”上交给国家。
她的离婚诉讼。后来她听说宣告死亡就能解除婚姻,便于2002年2月向法院提出了宣告杨国昌死 亡的申请。王艳到杨国昌所在单位开具了开除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了杨的户口在 98年就已经注销的证明。法院受理后根据这些证明刊登了死亡公告。一年后的2003年2月,法院 做出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 没有想到,就在判决生效仅十天后,杨国昌回国了。他说其实他们一直有联系,他还于 2000年的8月29日寄了220万日圆给王艳,而且自己与家里人始终有联系,她只要向杨家人打听一 下就能够找到自己。原来,随着与杨国昌感情的恶化,王艳与杨家人也逐渐疏远,直到不联系。 她提出申请也没有通知杨家人。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登了一年的公告,而杨家亲友都没有看到。 2003年6月,杨国昌向法院提出了撤消死亡判决的申请。一周后,法院作出新判决,撤消宣 告死亡判决。但王艳已经在2003年3月10日与别人登记结婚了。杨国昌起诉王艳重婚。法院审理 后认为,王艳在明知杨国昌活着而申请宣告对方死亡属于恶意行为,并在知道杨国昌已经回国的 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认定王艳第二次婚姻无效。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缓期两年执行。
选民资格案
审理程序:起诉 1.起诉前置程序:申诉 2.起诉期限:选举日前5日 3.管辖法院: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 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
审理程序: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依申请
独任制
一审终审
审限短
不适用再审
选民资格案除外
法院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选民资格案
【案例】福建省某县路下乡村民李明辉起诉称:其户籍在路下村,并一直居住在该村,
其选举权一直在路下村行使。2000年的换届选举时,他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 选人。但2003年换届选举时,村选举委员会却不登记他为选民。起诉人提出申诉后, 该选举委员会于2003年6月29日作出不予登记起诉人选民资格的决定,严重侵犯了起诉 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决定,责令路下村选举委员会登记起诉 人为选民,同时确认路下村此次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无效。 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例】王艳申请杨国昌死亡宣告案
1994年的2月,结婚仅三个月的王艳送丈夫杨国昌去日本工作。原定工作期限是两年,但期 限届满后杨国昌并没有回来,继续留在日本打工,而且时间一再推迟。为了团聚,王艳想去日本
留学。但由于丈夫属于非法滞留,王艳的出国申请被拒签。两个人最终为杨是否回国产生矛盾, 逐渐没有了联系。2001年11月,王艳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却因她不能提供被告住址二没有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村委会表示放弃这批银元的所有权。 詹某认为,自己是从汪某那里有偿获得老房及宅基地的,房屋内的一切 连同隐藏的银元当然也都一起属于自己,汪某完全是无理取闹。而且,他认 为汪大爷晚年由村委会负责照应起居,负责丧葬事宜,他们之间才具有事实 上的赡养关系,汪大爷死后,村委会才是继承人,汪大爷的所有财产应当归 村委会继承。现在村委会放弃了银元的所有权,那么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 而自己发现了这批银元,对于无主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
【讨论】法院该怎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诉争的银元是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 所有权,无论是谁掘获银元,银元仍应当归埋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汪某和詹某的起诉(反诉)。 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过去地主所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的批复》 规定,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此外,《民法通则》有规定,所有人 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据此,詹某虽然是现房主且发掘了银元,但对银元不享有所
1.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 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 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法院发出寻找公民下落公告,公告期间 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 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案例】天价乌木案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和姐姐吴 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 件乌木为自己所,赔偿保管不善的损 失,还请求认定通济镇政府有非法行 政行为。
【案例】天价乌木案
法院认定,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而其姐姐吴 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 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 该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 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 关公民。
【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起诉人李明辉具有宪法 规定的选民资格。《福建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 办法》规定,凡有选举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 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因此,起诉人 有权在户籍所在地即路下村的选举委员会进行选 民登记。福建省民政厅下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规定》中有关规定因与《福建省村民选举委员会 选举办法》的规定相抵触,不能据此认定起诉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完全行为能力
1
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人。
2
限制行为能力
①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无主财产,是指财产所有人确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谁是财产所有人的财产。
无主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无法确定,不利于物尽其用,也埋下纠纷隐患,有
必要设定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所有人不明的财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饲养动物
无人继承的遗产
【案例】128块银元引发的诉讼
开化县田畈村已故的汪大爷膝下无子,老伴去世后,他就一直由村委会负责照顾,去世后也是 村里安排的后事。汪大爷去世后不久,村委会便以继承人的名义将汪大爷生前居住的土木结构老屋 卖给了他的侄孙汪某。汪某从来没住过这间老屋,7年前又将闲置的老屋卖给了同村的詹某。2015年 1月,詹某准备拆了老屋在原址建新房。就在工人在拆东门墙顶的时候,发现了一根小铁管,拆开一 看,里面装着大头银元、小头银元等共计128块。消息传开后,汪某妻子找到了詹某,以自己是原屋 主的身份要求平分这批银元。詹某虽然不情愿,但经不住汪某一家多次的索要,就给了14块银元, 不过汪某还是嫌太少。就在汪、詹两家争议时候,村委会也加入了争夺银元的行列。认为房子是汪 大爷遗赠给村委会的,房子里找到的银元也该归属村委会。 2015年4月底,汪某起诉詹某,要求詹某归还剩余的114块银元。而詹某也提出反诉,要求汪 某返还之前给予的14块银元。 思考:村委会如果也要进行诉讼,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
第十七、十八章 特殊程序规则
特殊程序概览
名 称 适用案件
选民资格案
宣告失踪案 宣告死亡案 特别程序(第十七章) 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督促程序 其他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 特殊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 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 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有关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