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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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法学院法学专业2011 级 3 班

学号**********

姓名赵晨捷

指导教师吴晓秋

评阅教师

评阅成绩

答辩成绩

完成日期2015 年 4 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吴晓秋指导下独立研究取得的成果。毕业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发表的论文。若有抄袭,愿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完成人签名:

2015年4 月30 日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赵晨捷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新的途径与方式,但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使得网络言论具有主体的匿名性、内容的多样性、载体的复杂性等若干特点。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更应当关注新形势下,人们在网络中畅所欲言所产生的一些不理智、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本文研究的中心是当今社会如何在自由的民主的法制中加强对自由言论的保护,以及如何规范网络上的言论监督。处理好在网络中又能够充分发挥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又能够符合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从而找到自由言论与法律规制的平衡点。[关键词] 言论自由;网络言论;法律规制

一、言论自由权的性质与界限

(一)言论自由权的性质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把内心的思想和见解通过言语表达于外的一种权利,不仅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还可以通过书面等表述形式。言论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新时代的现在可以扩大到一些著作出版权的领域、新闻领域,甚至还包括游行集会的权力等。

言论自由是民主国家社会中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项权利在某些领域是不会被政府进行审查的。但是国家可能会处罚一些在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上不正当的言论,例如言论有明显地诽谤他人、煽惑叛乱、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等言论。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都把言论自由的内容写入本国的宪法或

者相关的法律中。然而因为众多国家社会基础不同,使这项权利在世界范围内被赋予不同的含义[1]。

在世界上有关言论自由的观点主要有:

1.言论自由是精神自由

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中指出言论自由对人类的所希望的生活状态的必要性进行概括,并强调压制一个人的言论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这种行为是罪恶的。言论自由得不到保障,思想就会被束缚,社会发展也将停滞不前。他认为言论自由是精神自由。

2.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

美国大法官Robert Bork认为:当民众的言论涉及到政府的相关行为,包括对政府出台的各类政策性方面的问题。他认为这些有关政府的言论都属于政治性言论,[2]这些政治性的言论是政治自由。在我国刑法对罪犯实行刑法的种类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以表明言论自由有政治属性。

3.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

古人云:“诗以言志,歌以咏言”。“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都有自己想做的事。当一个人用自己的外在行动来表达内心想法,言论也是如此。自由的言论是准思想,言论的自由是自由,是行动,而思想则是内容。因此准思想自由,被认为是自由言论的一种属性。

从辩证的唯物主义哲学①角度来看。多种不同事物的性质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事物之间的某些性质都会发生重合。因此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也是如此。[3]言论自由是由一定的方式来表达内心的想法,言论是一个外部的行为,所以法律就可以对它进行规制。因此我国刑法第54条就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的自由等附加刑;内心的想法能够决定外在的言语的内容,因此言论自由也属于精神自由;精神、思想自由以及政治自由,三者都不是对立关系,且从自由言论的角度看,三者是相互紧密相连的。所以我认为言论自由并不是政治、精神与准思想自由的其中的一项,而是这三项自由的结合体。

(二)言论自由权的界限

①辩证唯物主义(即现代唯物主义)是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冯·恩格斯批判地吸取德国古典哲学--黑格尔的辩证法。

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者是落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都会有言论自由权的相关内容,有的国家直接把这项权利写入宪法。因此我们这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权对于一国公民的重要性。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有二个体现。一方面是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说明我国法律对民众的言论自由权利的限制,限制的内容包括: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危害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卫生或道德领域等。

我国自1954年9月到目前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每部宪法的修订后都有关于公民的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现行的82宪法的第35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等自由。该条文可以看出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总体上是相一致的。

由于各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不一,文化根基等国情不同。导致言论自由限度边界、限度的规制都有所不同,导致各国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做法上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定。因此,中国可以与其他国家一起进行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自由言论限度的二种立场[4]:

1.相对主义

相对主义立场,认为之所以言论自由的行使被有所限制,是因为它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相冲突;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力产生矛盾时,相对主义者就会设想假设倾向某一方则会产生的后果,对后果进行利益权衡,最后做出选择给某一项权利以保护。

2.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立场,认为自由是绝对的,是一切权利的顶端,是不会被任何因素干扰的。这与一般人所认为的权利是相对的观念恰恰相反,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一切的言论都属于绝对的权利,那些绝对的言论自由仅仅指某些方面的言论。米克尔约翰是一个支持绝对主义立场者,他认为一个人在描述关于“自治”的政治性言论方面的内容,就是绝对的言论自由。因为这种言论在政治活动中是不能被限制或者干扰的,绝对的自由言论不是一切普通的言论。但后来米克尔约翰也从仅限于绝对的政治性言论扩大到教育、哲学、文学、艺术等言论。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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