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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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东华市公安局广元分局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6月11日
鉴定材料:
1.鉴定委托书1份;
2.东华市广元区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3.CT片1张、X片2张。
鉴定日期:2009年6月11日
鉴定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XXX XXX
被鉴定人:柳德国(男,1945年4月20日出生,64岁,东华市人, 身份证号码:××××××××××××××××××)
二、案情摘要
据委托方提供资料:2008年1月23日9时30分许,柳德国在广元路由东向西步行,至广东路口时准备穿过马路,到对面集市场去买菜,在绿灯闪烁准备转黄灯时,没有走横道线,在横道线南侧2.5米处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及查证,当时摩托车时速高达65km/h,摩托车本身没有牌照;且摩托车驾驶员没有驾驶证,其血中酒精浓度为1.2mg/mL。
三、病史摘要
东华市广元区中心医院门诊病历(病历号:××××)就诊记录:
2008年1月23日急诊科,腰部外伤1小时。被车撞后跌倒在地,感腰背部疼痛,不能站立。检查:神清,腰部中段压、叩痛,骨盆挤压痛(±)。四肢活动好,肌力、肌张力无异常。X片示:T12楔形变,L2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改变。CT片示:L2椎体骨折,腰椎退变。诊断:T12、L2压缩性骨折。予绝对卧板床休息,对症治疗。
2008年1月31日骨科复查:腰椎压缩性骨折一周。处理:开药,继续卧床。
2008年2月18日骨科复查:腰椎骨折三周余。L2局部压痛,双下肢活动可,余(-)。
2008年4月28日骨科复查:压缩性骨折三月余。L2压痛,双下肢抬高90度。
2008年8月20日骨科复查:T12、L2骨折8月余。L2压痛阴性。复查腰椎正侧位片(骨折愈合)。
四、检验过程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检查。
1、2009年6月11日在××司法鉴定中心检查: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脊柱外观未见明显畸形,腰椎诸棘突未及明显触、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活动度:前屈70度(正常参考值90度),后伸15度(正常参考值30度),左、右侧屈各25度(正常参考值30度),左、右旋转各30度 (正常参考值30度)。双下肢活动未见明显受限,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存在。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
2、影像学阅片
2008年1月23日腰椎(T11-S1)正侧位相(DR/C R)(东华市广元区中心
医院,1014561),胸腰段(T11-L3)常规轴位CT(Don gh ua Din g Jia 中心医院,1014561):X线片示,L2椎体轻中度楔形变,椎体左侧高度略小于右侧,略向右凸成角。L2椎体上终板下见横行致密带(前部为主),椎体前缘皮质成角,椎管无特殊。应用图像处理软件检测L2椎体压缩程度:(后缘高度-前缘高度)/后缘高度≈37%,其上下脊柱向左侧弯曲角度约7°。T12椎体密度及前缘骨皮质无特殊,椎体轻微楔形改变(考虑正常表现/解剖变异)。诸椎体前缘轻度骨质增生,椎间隙未见明显狭窄。CT示L2椎体爆裂性骨折,见多数骨折裂纹。椎管未见狭窄,椎管及椎旁未见骨折碎片。余无特殊。
2008年8月20日腰椎(T9-S1)正侧位相(DR/C R,ID:1045260):胸腰段所见与2008年1月23日片相似,L2椎体上终板下横行致密带较不明显,椎体左侧高度略小于右侧,略向右凸成角。应用图像处理软件其上下脊柱向左侧弯曲角度约4°。
五、分析说明
综合委托方提交的案情、病历资料及法医临床检查:
1、2008年1月23日柳德国因交通事故伤致:L2椎体轻中度压缩性骨折。
2、本次鉴定时间2009年6月11日为伤后约16个月余,根据一般医疗常规,这类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限为3-6个月。其主要损伤后遗症有:
⑴根据2008年1月23日最初的腰椎(T11-S1)正侧位相(DR/C R,(1014561)示L2椎体轻中度压缩性骨折,压缩度约37%(略>1/3),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4.10.3.c,符合Ⅹ级伤残。
⑵根据2008年8月20日伤后最后的腰椎(T9-S1)正侧位相(DR/C R,ID:1045260)示L2椎体左侧高度略小于右侧,略向右凸成角、其上下脊柱
向左侧弯曲角度约4°。本次检查腰部六个活动方向中,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四个活动方向部分受限,活动度丧失为:[(90-70)/90+(30-15)/30+ (30-25)/30+(30-25)/30]÷6×100%≈18%,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4.10.3.a,符合Ⅹ级伤残。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5.1,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处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处以上进行评定,鉴于上述两处伤残均主要是因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结果,属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因此,仅需评定L2椎体轻中度压缩性骨折的Ⅹ级伤残一处。
4、关于本例伤者的T12楔形变的说明。2008年1月23日和8月20日X线侧位相(DR/C R)均示椎体轻微楔形改变,但椎体密度及边缘骨皮质未见异常。2008年1月23日CT亦未见T12椎体皮质及松质骨的骨折征象,考虑正常表现/解剖变异(正常T12或/及L1椎体由于二次骨化中心发育的差异,前缘高度可略小于后缘),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无关。
六、鉴定意见
2008年1月23日被鉴定人柳德国因交通事故伤致L2椎体轻中度压缩性骨折,压缩度约37%(即略>1/3),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4.10.3.c,符合Ⅹ级伤残一处。(完)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二00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