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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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
考察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即考察(1)无因性是否在我国《证券法》中体现;(2)无因性在我国《证券法》中体现的程度如何;(3)在我国国情下《票据法》中无因性是否体现合理。等等。接下来我将从上述三个方面对我国《票据法》中的无因性进行考察。
在我们进行考察之前,先让我们来明晰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票据法中的无因性
票据法中指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仅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换句话说,占有票据的当事人就是票据债权人,只要向票据付款提示票据,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也就是所谓的“认票不认人”,见票无条件实现持票人的权利。
二、票据法中无因性对商品经济影响是什么?
(1)方便交易。
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其“见票无条件付款”的特点,付款人见票付款,持票人可以在任何条件下去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样的特性使得票据可以代替现金在市场中流通,如果甲向乙购买了一批货物,向乙出具了一张票据,那么乙在接下来的交易中还可以用甲出具的票据进行交易。
(2)减少交易风险。
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上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生活商业交易剥离开来,形成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换句话说,就是当前持票人用票据去实现自己的权利与票据之前的交易行为无关,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甲向乙购买一批商品,甲像乙出具一张票据,然后乙用该票据向丙进了一批货,但是甲向乙购买货物付款后,乙并没有给甲所需要的商品,那么这个时候乙的违约并不能影响丙要求乙兑现票据权利的行为。这种特质保障了善意第三者的权利,使得之后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之前当事人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3)保障信用。
现在很多票据的转让都通过背书的形式,一经背书,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通过背书,被背书人获得了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保证人的权利以及再依背书将票据权利转移他人的权利。背书人因背书而必须承担保付款的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效力,当持票人不承兑或不付款时,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因而票据流转的主体越多,背书越多,担保人也就越多,票据的可信度就越高。所以票据又是一种“信用化的证券”。
所以,票据关系脱离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保障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使得人们愿意接受票据,真正实现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不强调票据原因关系的真实合法,只承认合法票据的效力,这在追求效率的现代社会奠定了票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无
因性实现了票据的高效流通,这也正是票据的生命之所在。
但是,这种绝对的无因性并不是不存在弊端的。不追求原因关系的真实性,很容易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现象,就比如在本文第二节第二点的那个例子中,乙未交货,甲已出具票据,但甲依然要对丙持有的票据兑现,很显然,这种特性会给交易带来一定的风险。
那么我国《票据法》又是如何体现无因性的呢?
(1)无因性是否在我国《票据法》中体现?
这一点是毋庸置的,通过对无因性概念的分析,对无因性对商品经济的影响分析,不难看出,票据的生命力正在于它高效的流转,而其高效的流转正式由于其无因性的特点。所以我国的法律自然无法摒弃票据法这一根本的特点。在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了付款人应当见票承兑汇票以及承兑汇票的方式;在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规定了本票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在八十一条规定了支票的无因性。
(2)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体现的程度如何?
在上一段落中,我们可以发现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也有较多的体现,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我国对票据的无因性采取的是一种推崇的态度。
经过对法条阅读,我们不难发现,在该法的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十一条中出现了与票据无因性相悖的内容。在之前叙述票据无因性对商品经济的影响时我们知道票据无因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强调票据的原因关系是否真实、合法,而关心的是票据权利是否能实现,它剥离了形成票据的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本身,这样保证了后来持票人利益的实现,减少了其交易风险;同时,这样还减轻了持票人对之前交易关系的审查,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这些内容虽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保护金融机构与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但却以损害票据的最基本的流通功能,阻碍票据制度的推行和商品交易的繁荣发展为代价。这样,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得考虑之前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善意持票人可能很难实现票据权利,这无疑是侵犯了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所以这无疑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认。
并且,要求票据行为有因,在实践中将会很难操作,比如认定当事人或票据转让行为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是否存在资金关系是很难认定的。
所以,我国《票据法》需要进行各种完善,放松对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捆绑,才能够适应现在商品交易的高速度。
(3)在我国国情下《票据法》中无因性是否体现合理
有人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的票据制度历史尚短,使用票据的人的素质和风险意识还没有那么高,利用票据进行的金融犯罪和金融违法活动频频发生。但是本人并不认为这种做法可取,这无疑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牺牲票据本身的生命力,不
符合国际交易的普遍要求,不利于我国商品经济的对外开放与交流,不符合票据法发展的普遍趋势,甚至是一种倒退。如果仅仅只是因为人的素质和风险意识的落后而这样立法显然不可取,人不可能为了逃避问题而拒绝前进,不能因小而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