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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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融资的活跃,相应的评估业务日益增多,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评估界一直在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比较了常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特点,提出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注意的因素,以期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参考。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运营、产业化等日渐占据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直以来被视为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

发展知识产权融资意义,毋庸置疑,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融资难一直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不论是投融资活动确定知识产权的对价,还是侵权后核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目前都要面临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衡量和确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无论是知识产权的盈利生存时间还是知识产权风险等难以作出客观判断,对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还是未来发展价值都难以给出准确计量,探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融资。本文比较了常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特点,提出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注意的因素。

一、传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式比较

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估价是知识产权从财产权利转化为特定融资方式表征之权利的技术前提,是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属于企业资产评估的范

畴,它用于确定知识产权现在的价值和未来产生的价值,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的一个关键就是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优化。201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发布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在“指南”的第二十五条,指南给出了资产评估的三条基本方法: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但这三大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的有效性有待商榷。

市场法是是把一种知识产权和其实际支付价格或者类似相似环境下的其他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进行比较从而计算价格,市场法相对来说,对资产的评估最直接和最简便。但是它的利用存在几点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可以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三是在公开市场是有交易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来说,市场法的问题是,它通常很难找到可比的交易。由于知识产权对每个企业的价值都不一样,企业之间的比较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这方法的实际应用不多,只在特定情况下方可使用。

成本法以通过外购购买或内部发展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为依据,成本法以重置为原则,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对于专利而言,成本法的一个缺陷是不能计量研发阶段浪费的成本,比如在制药行业,研发阶段会浪费大量金钱。另外,它也没有考虑到专利的独特性和新颖性,因此它通常不纳入预期的收益或收入。对于商标而言,要想找到商标的重置成本是困难的。有观点认为,重置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估价。因为通过反向工程和独立性研究可以合法地获得商业秘密的内容,但是当侵权行为使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因侵权而丧失的并非曾付出的成本,而是将来的收益,以开发成本确定对原告的赔偿额将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它可用作交叉复核,或作为备选方法,用以检查使用首

选方法所得出的价值是否合理;亦可用来对还未使用或使用历史较短的知识产权进行估值,以作购买决策参考,因为通常在这情况下其他方法并不适用。

收益法是把知识产权期望产生的经济收入折现后作为评估值。收入有不同计量方法包括:总收入或净收入,利润总额,净营业收入、税前收入、税后净利润、经营现金流、净现金流等。理论上说,这种方法对知识产权这种能够为拥有者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比较科学合理,收益法的最大挑战是收入的估计需要确定一个现实的贴现率,贴现率取决于各种因素,如产品的生命周期,技术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能力等,这些因素难以在客观判断,依赖主观经验。因此,在利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需要结合实际的动态变化,才能使评估值更贴近现实值。

以上的三种传统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各有利弊,在现实中,常常将三种结合起来进行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在实践中,学者还提出了其他更可行的评估方法。如比例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竞争优势法等。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需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并在运用相关评估方法时采取务实与弹性的态度。

二、基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特性

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企业或个人可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需要为交易双方提供客观、公正的价值依据。价值评估作为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结果的关键环节,其评估结果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客观认识和准确衡量质押标的物价值的基本依据,将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和融资金额的大小产生重要影响。而要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首要条件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认识。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中的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许可与侵权时的评估,上述评估基本上属于一次定价,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知识产权评估发生在担保设定时和知识产权担保权实现时两个阶段,至少需要两次作价衡量。两次评估的基点和目的不同,影响知识产权估值的因素将有所差异。第一阶段,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是金融机构放款的依据,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对该项知识产权的盈利能力进行评估,更需要对企业整个运营状况和资信的评价。所以,设定担保时,知识产权的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是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后一阶段,金融机构行使知识产权担保优先权时,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银行债权的受偿额度。当债务届期,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则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变现价值进行评估,此时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应当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价值与利用知识产权而制造的产品价值,应当考虑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流转的可能性、继续盈利的能力和未来的预期收益。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对收益法的使用

知识产权收益的持续性与不确定性等特点,致使其价值评估比有形资产难度更大、主观性更强。Gordon V.Smith (1989)针对市场上的成本法、市场法、收益现值法这三种传统评估方法的实用性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收益现值法是最适合和最有效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但是,如果要对收益法进行准确的使用需要很多相关因素的配合,在这其中如果某一因素出现错误,计算的结果往往与实际结果相差很大。收益法计算知识产权在其经济周期内产生的收入折现值,使用收益法时要注意决定收益的五个参数:

1.知识产权使用产生的收入:对知识产权未来能产生的收入进行估计是评估中最困难的部分,以技术为例,一项技术的开发利用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带来原材料的节省,节省劳动力的使用,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质量,降低环境风险,导致溢价,构成新的产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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