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风险分类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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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风险分类基本知识

一、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特点

1、期限法的局限性(四级分类):一是对信贷资产质量识别滞后,不利于衡量贷款真实质量。二是标准宽严不一,不利于衡量贷款的真实质量。

2、风险分类法优点: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同时与呆账准备金对应与配合,促进银行稳健经营。

主要特点:一是强调重在预防;二是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三是重视财务分析,尤其重视净现金流量;四是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所有因素,评价贷款质量的标准是多维的;五是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六是运用系统的分类方法与分析框架;七是连续监控、动态反映资产质量。

二、推行新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的重大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年3月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作了如下阐述:

首先,它是一次根本性的制度改革,是对整个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现代银行制度乃至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新办法强调借款人主营业务收入在还款来源中的重要作用。对现金流量的关注,可以使银行以债权人的身份,更多地了解甚至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而促进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其次,新办法符合国际惯例。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已在许多国家的银行推行,是金融企业风险

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此外,新办法比过去的标准有较大的改进,能够适应当前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需要。较之现行的贷款分类方法,新方法在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贷款质量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实行五级贷款分类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对信贷管理的影响。五级分类法客观上要求全面了解与贷款有关的信息,并且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该信贷信息和分类结果得到及时的共享和反馈。

第二,有助于扭转信贷管理中的落后的行为。风险法产生的结果不直接来源于会计数据,要综合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改变了银行只注重企业的财务会计、轻管理会计的倾向,对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管理会计与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风险法不能以客户信用评级代替分类结果。因为贷款风险分类要分析信用评级以外的许多相关的信息。可以防止银行过于重视客户的背景,而忽视还款来源的倾向。

第三,有助于突出主营收入在还款来源中被视为第一还款来源,对抵押担保等信用支持,虽然也要重视,但不能代替第一还款来源。这是国际银行界的惯例,但在我国过去常常被忽视。

第四,有助于克服信贷管理中的道德危害。银行政策性贷款的不可避免,使有些银行因自身管理不善而形成的风险有推卸的理由,一揽子归于行政干预,这就构成道德风险。五级分类法有助于分清贷款质量恶化的原因和责任,帮助商业银行认识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五级分类法提供了统一的信贷分析框架和信贷语言。贷款分类标准,作为衡量贷款质量的价值尺度,客观上为银行、外部审计师及金融监管人员提供了统一的分析框架和信贷语言。这些框架包括从理念、定义、操作工具、程序在由的一整套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按照风险查贷款质量,能够发现影响贷款质量最直接和最本质的问题。

第六,有且于从制度上提高人员素质。五级分类法的知识含量要比一逾两呆法大得多。无论银行信贷员、信贷管理人员、中央银行的监管人员都应掌握会计、信贷分析技术、经济、法律、电脑多方面的知识,推行五级法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我国贷款分类的发展概况

1988年以前,在我国金融界,还没有哪一家银行曾对贷款质量分类问题作出过比较系统的规定。对贷款质量分类,特别是对各种不良贷款的认定,只有一些零散的、不规范的称谓和说法。

对各种不良贷款的称谓主要有:逾期贷款、呆滞贷款、沉淀贷款、风险贷款、死滞贷款、陈欠贷款、积欠贷款、劣质贷款、悬空贷款、有问题贷款、挤占挪用贷款、超储积压贷款、难以收回贷款、难以落实债务贷款、呆账贷款、损失贷款、烂账贷款、死账贷款、坏账贷款等几十种之多

在不良贷款最常见的称谓中,如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沉淀贷款和风险贷款等,对它们的内涵解释、界定,也不尽相同,而

各有说法。

特别是对“逾期贷款”这样一个内涵并不复杂、比较好界定的基本概念,多年来一直都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的、简明的、准确的解释,更何况对其他一些内涵较为复杂、界定比较困难的概念,就更难以找到一个公认的、准确的解释了。

总之,1988年以前的贷款分类处于一种自发的、零星的、不规范、缺乏系统体系的发展状况。

1998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随“银发1998年第150号文”——“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以及《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年第151号文”),从而为我国银行业的贷款质量分类工作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标准、方法和程序。

1998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了“广东省信贷资产清理分类工作”动员大会。这次动员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质量分类工作以及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工作的正式启动

1999年7月28日,根据国务院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的请示》的批示,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见银发[1999]263号文) 。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从此开始正式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四、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现状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我国对银行贷款质量的评估,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法。

所谓贷款风险分类法,就是以风险为基础,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和类别的过程。具体地说,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关注贷款称作基本正常贷款。

无庸讳言,几乎初次接触这五类贷款分类名称的人,大都明显地感觉到,其中有些名称不够本土化,不完全符合汉语习惯。这是因为,这些名称最初是从英语直接翻译而来的。为了能够找到既符合汉语习惯,又能贴切表达其意义的名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起草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曾经广泛征集建议,并设奖金5000元人民币,甚至约请一些中文专家学者如北京大学语言研究所的专家等提出意见。然而,在对各种方案比较筛选的基础上普遍认为,还是保留这些名称为好。实际上,一些概念、名称一旦使用和熟悉,就能被普遍接受。

为什么在《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中不叫“贷款五级分类法”呢(但一般仍习惯地称之为贷款五级分类法)?

其主要考虑是:以免产生误导!!实际上,《指导原则》所规定的贷款分类,是作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的最低标准和要求,它并不强制性地要求商业银行不打折扣地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这个最低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加强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内部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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