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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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供工作效率,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特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工作执行。夏季工作时间随国家规定而定。
2、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需事先请假;上班无故迟到30分钟或下班早退30分钟者,记迟到或早退,3次迟到或早退极为缺勤一天,超过1小时者,记旷工半天。对于检查期间未见请假条或社区派工单而人员不在岗者,视为脱岗,按旷工对待。
3、凡是上级及社区安排的集体活动和有关工作,一般不准请假,如有事必须请假的,须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履行请假手续并报活动组织部门备案。无故不参加累计2次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条因病、因事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请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理由(病假须出示制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报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急病、住院人员事后需补交请假条和制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备查。
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在规定假期内不能按时返回的,需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五条请假人员请假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主任审批,签字认可;
3、请假条交业务派遣部门,并报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休假期满,到社区销假,并报业务派遣部门和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审批权限。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社区负责人申批,4天以上、6天(含)以下有业务派遣部门审批,7天以上由街道办事处主管副主任审批。
(一)事假
第七条请事假一天扣除两天基本工资,以此类推。
(二)病假
第八条病假要以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为准,弄虚作假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第九条若遇急病,来不及请假,可在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
超出两天的天数,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
(三)婚假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法定婚龄内结婚,在本市的给假三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第十二条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按国家规定的婚假执行,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产假
第十三条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年满26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女员工合理生育一胎,按国家规定的产假执行,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按病假办法处理(需有医院证明)。
(五)丧假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直系亲属死亡,在本市的给丧假三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
(六)旷工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期未被批准又不上班者;
3、没有医院证明,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推并不上班着;
4、分配工作不服从,经教育不改,接病不上班者;
5、以因公外出为名,而实际办私事者。
第十七条每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各类假条由各区负责人每月5日前与考勤表同时交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累计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在十天以内的,扣除相应工资。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给予解聘处理。
第五篇:请消假制度(家长)中学生请销假制度
1、学生有事或生病需请假时首先认真填写请假条,写清事
由、起止时间。
2、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及时和家长联系,联系方式找班主任、
年级组或值班校长查找,确认后再在请假条上签字。
3、家长知道情况后要亲自接送孩子,负责接送路途中的安
全。如不能亲自接送则要告知孩子注意安全。孩子回家后家长及时用家长电话和班主任联系。
4、请假条一式三联,分别交给门岗、宿舍、班主任或科任教
师保存,学生方可离校。
5、请假到期,学生返校后找班主任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
由家长亲自和班主任联系给学生续假,说清返校时间。如不续假,按旷勤处理。
6、如果学生不能按时返校,家长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与其班主任联系。告知情况。
7、请假条由班主任或考勤班长妥善保管,不要丢失。
8、家长更换电话号码要及时通知班主任。以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