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的意义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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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的意义与规范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破产的选择是唯一的吗?破产的意义何在呢?
首先必须承认,交易风险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和不可缺少的因素,由于市场运行的不确定因素,商业收益并不能都达到预期目标,此所谓交易风险。
条款再完备的合同,加上再完善的担保,都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
风险当然会令收益受到损失,但它也能对交易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促使当事人做到足够谨慎的防范,以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而遭遇破产无疑是最大的风险,不管对债权人还是破产人,破产都是不愿接受的。
但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破产不是消极的阻碍而是积极的推动力,如同割掉一个“病灶”,以保持整个机体的健康。
广东省前任省长卢瑞华就国投破产曾说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破产和重组就像吃饭那样简单和平常。
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
”
第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破产体现了一种宽容的商业伦理:任何一家企业不是为死亡而创立,但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法则。
破产并不带来刑事责任,也不必然导致商业道德评价的降低。
它更多地反映出破产人商业能力的欠缺,损失一空对破产人已经是非常严厉的惩罚。
必须看
到,政企分离后,破产与官员的政绩无关,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精髓,用法律手段淘汰已无生命力的少数企业,以重新分配生产要素保障大多数企业的利益。
按照法治的要求,这里面不应有或应尽量少有政府行政干预的色彩;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由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自主决定利益分配。
当然,破产不同一般的商业交易,它不是主动地创造财富,而是被动地保护财富,不能简单地适用经济行为中的“等价有偿”原则。
必须有其特有的一套法律规范。
第三,遭遇企业破产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必要的手段之一。
在此我们必须纠正两个观点:一是要纠正“破产不是好事,国企破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观点,二是要纠正“企业破产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的想法。
应该说,只要有了完备的破产法律,企业破产是保存剩余资产、减少社会问题的良好手段,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它民事诉讼程序都要停下来,转入破产程序,这更体现出对全体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直白地说,就是债务人(破产人)有多少钱算多少钱,债主一起来分,这总比它耗尽一空,大家谁也拿不到钱好。
譬如,在广东国投被宣布破产后,之前起诉它的债主就不能全额得到欠款,要和其它债主一起参与“分蛋糕”。
援引《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的话说,“企业破产是客观存在,《破产法》不能也不应解决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压力,但如果有了规范的破产程序,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成本;同时破产法也不单强调清算,还给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以
重整的机会。
如果要等到一切问题都解决才颁布新法,将为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
二、我国目前企业破产法律的现状。
根据破产企业经济性质的差异,目前企业破产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针对其他企业)进行调整。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
它是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就破产案件审理第二次作出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一定要求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则不适用破产程序: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对债务人的有关债务提供担保的(包括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保证人有权就该债务部分申报债权。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则有关该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一律中止。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对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准确地讲是总债权减去别除权人、抵销权人、取回权人所享有债权后
的余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
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三)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
经过整顿(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否则,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重新进行债权登记。
(五)破产宣告与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破产财产
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但是,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隐匿资产逃废债务的犯罪行为被揭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发文要求全国各法院严格规范审理破产案件,防止利用破产逃废债务。
《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解决目前情况下破产不规范现象,它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较完整的审理程序,将破产程序的规范化与统一化相结合,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与国际惯例的一致。
但是,建立新的《破产法》仍然是必要的、迫切的,笔者认为,新法在适用范围上等方面会有较大突破,而且应当与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和统一破产法指南相一致,譬如:新法将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破产的主体将可能将扩大到“商自然人”,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等。
三、发挥律师等中介机构作用,规范依法破产。
由于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一直享受着国家为其安置职工、核销银行债务等政策扶持,因而破产程序虽然由法院审理,但是起主要作用的是政府各职能部门。
但是这一做法从今年开始将逐步取消。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明确表示,将在四年之内,基本实现国有企业由政策性破产向依法破产的过渡,安置职工的钱现在由国家解决,将来的话,这个钱就全是企业自己的事情。
由此可见,规范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清算破产财产,是大势所趋。
《规定》中借鉴了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大力提倡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其意义在于:
第一,清算组的主要任务决定了要有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
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接受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编制破产财产的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破产财产,编制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编制清算报告,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工作。
以上这些工作都是专业性较强的,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的业务知识来处理。
第二,清扫组的地位决定了要有律师等专业人士参加。
清算组在法律地位上是不代表也不依附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一方,它的地位是相对独立的,既要准确履行清算组的职能,又要处于公正的立场合理分配财产,由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清算组有利于保证清算的公正性和质量。
第三,由律师担任清算组组长,或主持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便于开展工作,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
由于破产清算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有大量的法律程序要进行,清算组的工作效率直接决定了破产案件的审结时间,所以由律师担任清算组组长,或主持清算组的日常工作,由于熟悉业务,可以掌握清算进度,随时处理清算中的问题以及协调清算各环节的关系,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称,预计今年国资委将继续安排600亿左右的资金推动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
优先获得审批的区域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优先获得审批的行业主要是军工、煤炭等等。
所以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依法规范破产,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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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破产程序的意义与规范/y/gs/351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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