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第四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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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教学内容
本章所讲贷款与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1、贷款业务概述。
2 、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
3、个人贷款业务的核算
4 、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二、教学要求
1、本章中涉及到信贷业务方面的知识,要注意与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通则》联系。
2、通过本章的教学,学生要进一步熟悉贷款与贴现的意义、种类及其区别,熟练掌握贷款与贴现的科目使用及其账务处理方法。
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贷款业务是银行以到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将资金提供给借款人的一种信用活动。它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产生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区域。银行通过对贷款的发放、计息、回收的会计核算,完整地反映该项资产的资金运动过程,并通过对贷款实施五级分类管理、计提多种损失或风险准备金,为抵御贷款风险设置财务防线。
一、贷款的分类
(一)按货款期限划分按贷款期限划分,银行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二)按货款的风险程度划分按贷款性质和风险程度划分,银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含质押)贷款、贴现贷款、进出口押汇贷款。
(1)信用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是单凭借款人信誉而发放的贷款;(2)保证贷款是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双重信用为基础而发放的贷款;(3)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向银行提供抵押品为担保形式的贷款,借款人若到期不能归还
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补偿;
(4)贴现贷款是持票人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将未到期商业汇票或未到期债券转让给银行取得贷款,由银行于汇票或债券到期后,向承兑人(或发行人)收取票款的一种贷款业务;
(5)进出口押汇贷款是指异地间(国内或国外)商人进行交易时,为融通资金,以汇票、运货单据、保险单、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三)按贷款账户管理分类
按贷款账户管理分类,银行贷款可分为正常贷款、展期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正常运行的贷款。
(2)展期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后,客户申请展期期限内的贷款。
(3)逾期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催收贷款是指贷款逾期时间较长或客户主动还款的可能性较小,需要作为催收对
象管理的贷款,包括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其中呆滞贷款是指逾期2年(含2年)或逾期不到2年但因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的贷款。
呆账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3 年以上(含3年)作为催收贷款管理并准备核销的贷款。
(四)按贷款损失程度分类
贷款按损失程度分类又称贷款五级分类,是指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质量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的一种管理方法(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其中,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类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
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五)按贷款经营方式分类
贷款按经营方式分类,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是指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银行收取本金和利息并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贷款本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二、会计科目及其基本运用方法为了正确反映贷款资金发放与收回的过程,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银行设置了以下贷款类会计科目:
(1)“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科目,分别用于核算短期、中期、长期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
(2)“逾期贷款”科目,用以核算信用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借款人仍不能归还部分、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及其他各种垫款(贴现垫款除外)。
(3)“抵押贷款”科目,用以核算借款人以其财产或其担保人财产为抵押而取得的贷款。
(4)“贴现”科目,用于核算办理贴现业务中垫付的款项。业务发生时按买人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
(5)“进出口押汇”科目,用于核算本行接受国外开来保证凭信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保证凭信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所垫付的款项。关于本科目的使用将在第七章中介绍。
贷款业务是银行的资产业务,以上贷款类科目均属资产类科目。当银行发放贷款时,以实际发生额记入相应贷款科目的借方;当银行收回贷款时,记入相应贷款科目的贷方;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到期收回时,按规定应转作逾期贷款即借记“逾期贷款”、等科目,贷记“短期贷款”等科目。各贷款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发放出去尚未收回的贷款金额。
三、贷款方式
贷款方式是银行对借款人发放贷款所采取的形式。它体现银行贷款发放的经济保证程度,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应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防范贷款风险。银行的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三种方式。其中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不同的形式。
(1)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银行不需要任何财产抵押或第三者保证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的特点是以信用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手续简便、风险大、利率高。银行一般只对国家重点项目,国家重点工程、支农、开发性扶贫,资信可靠、信誉良好的老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2)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银行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其目的是为了转移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督促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保障贷款债权的实现。
保证贷款是在借款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另加了第三人的信用支持,从而提高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或弥补了借款人信用等级的不足。而且,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保证人的资信高于借款或至少不低于借款人的资信。因此,保证贷款的安全性高于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较乐于接受的一种贷款方式。
(3)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贷款是以抵押物为贷款债权实现的保障而发放的贷款。在抵押方式下,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银行因抵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归其享有的权利为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