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和法律(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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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曾尝试调解官司 但不成功
李谷一案(1991-2)

法院判决: 报道

基本内容失实

记者

不尽职责,偏听一面之词
未有认真履行职责, 审核文章内容

报社
百度文库

使用词语, 包括: 不知心怀何意、明显险恶、嫉恨等
虽不构成侮辱 但与事实不符,加重了对原告的侵害 请转载 扩大了侵权范围



判断某一个新闻机构


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而导致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

应以

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 评论是否公正 是否造成了他人人格受损 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为标准
中国改革杂志案(2003-4)

如何判断报道是否严重失实? 原则: 应以内容是否
中国改革杂志案(2003-4)


侨房公司指
文章将該公司列为企业改革的坏典型 內容毫无事实根据,严重毁损公司名誉 使这家取得了改革成果、有望腾飞的大型国有企业 受到极大打击,经济损失惨重 要求赔偿590万元(是当时最高的,考虑天河法院受理案件,最高可判
600万元)


中国改革杂志案(2003-4)

1) 徒弟不是直系亲属,可否兴讼? 2) 投稿是否算履行职务? 3) 在内参撰文,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有關答案見前一個課件
奚弘案(1988-1997)


奚弘诉《人民日报》案
1988年7月

《人民日报》刊出一篇文章 指喀什市建筑管理局一名工会干事奚弘 不专心工作,只爱告状 全国多家媒体转载 奚弘告,《人民日报》侵害名誉权 报社近三年半未应诉 法院多次催促 有关方面亦不停对报社做工作

毁容案(1996-2000)


中国青年报社 以文章内容来源于对被害人武芳等人的采访而否认侵权 要求王农业提供法院文书,证明“王农业不是犯罪嫌疑 人 ”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维持原判
中国改革杂志案**



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 〈中国改革〉杂志案 (2003) 案情 《中国改革》发表两篇文章 《谁在分“肥”》 《“本刊关注:两种改制两重天》 提到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简称侨房) 作为‘一块大肥肉’被几家公司转来转去 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亏损,职工下岗 文章提到大量数据和内里情況

王保京、王农业和烽火村村委会 以文章侵害其名誉权,起诉中国青年报社和卢跃刚 要求赔偿损失480万元
毁容案(1996-2000)

2000年6月一审判決: 报道严重失实,名誉侵权成立 《中国青年报》败诉,赔:王保京(4万元)、王农业(3万元) 和烽火村村委会(2万元) 2000年11月二审判決: 记者卢跃刚在文中 无根据地指责烽火村集体参与犯罪;王农业是漏网犯罪 分子 王保京包庇儿子王农业犯罪,其报道内容失实 客观上已构成对烽火村委会、王保京、王农业名誉权的 侵 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新闻报道与法律(四)(b)
2010春
媒体侵害名誉权 – 民事案件选读



李谷一案 海灯法师案 奚弘案 毁容案 中国改革杂志案** 范志毅案** 张靓颖案 杨丽娟案** 富士康案
李谷一案 (1991-2)


李谷一诉汤生午、声屏周报社 案情: 歌星书唯一段时期未有演出 被传患上艾滋 记者汤生午专访书唯 写成文章,刊登于声屏周报 并注明「请转载」

(這是九十年代初,現在如不依法院判決辦,會有罰則)
海灯法师案(1989-1998)

记者敬永祥在海灯死后,撰文指
海灯和徒弟范应莲自我吹嘘,弄假作虚,利用媒体造神 从中获利,成为巨富 文章先在内参出现,然后被转载 官司历时近十年,出现多个难题,需要数次请示最高人民法 院, 包括:





1988年8月


立案后

奚弘案(1988-1997)

1992年下半年


《人民日报》只承认刊登该文不妥,但不是完全侵害名 誉权 法院开始调解,但不成功 开庭两天,之后又调解

1992年底


1996年底

报社通过法院,转交《向奚弘同志致歉书》
法院发出民事调解书,奚弘得到20万元赔偿

李谷一案(1991-2)


法院下令:
停止侵害,登报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 报社付2000元 记者付500元 精神抚慰金款 报社付400元 记者100元

李谷一案(1991-2)


报社输了官司后 起初不肯道歉 之后刊登道歉启事时,又擅自改动内容 最高法院就如何处理,作批示 但只说,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1997年初

毁容案(1996-2000)

王保京、王农业、陕西省礼泉县烽火乡烽火村村民委员会 诉中国青年报社案 1996年8月:

记者卢跃刚在《中国青年报》 发表调查性报道《蹊跷的特大毁容案》

武芳被毁容, 她指控说

还有其他人参与作案,但未受法律制裁 當中有烽火村的村干部 包括副市长王保京的儿子王农业
李谷一案 (1991-2)


文章提到,一名乐团领导打压书唯 甚至公开说她患艾滋 没有点名

但描述:「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大陆的某位乐团领 导」 提诉讼,指文章侵害名誉权

李谷一

李谷一案 (1991-2)

案件特别之处 记者坚持: 1) 文章有真实的消息来源:

即书唯,文稿经她本人审对 属纪实,只需如实反映被访者所说 不需向李谷一核实内容 没有侵害原告的主观恶意 只带有贬意

2) 这是专访


3) 文章只想澄清事实,让读者消除疑问


4) 没有在文章中使用侮辱性语言

李谷一案 (1991-2)


由于涉及两个名歌星 引来数百媒体追访 报社认为:

肆意扩大侵权范围的指责不成立

文章虽注明「请转载」 但转载与否,由其他报刊决定,与报社无关

报社又认为:

李谷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做法不正当


〈中国改革〉杂志案 文章內容

靠熟悉內情的举报人提供

明白不举证

就会输官司
还是要保护举证人

但要大前提


举报人自愿出庭作证

成为官司致胜的关键

侨房公司敗訴

负担案件受理费39610元
中国改革杂志案(2003-4)


法院认为 公民和法人

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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